一、東莞嘉鴻企業策劃有限公司
案件 名稱 |
東莞嘉鴻企業策劃有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資質從事專利代理案 |
決定文書號 | 粵市監罰字〔2020〕3006號 |
違法 依據 |
東莞嘉鴻企業策劃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違反了《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二)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專利代理師執業條件,擅自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相關業務,或者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招攬業務”的規定。 |
違法 事實 |
東莞嘉鴻企業策劃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之后簽訂的《項目申報服務合同》中共有2份涉及了專利申報代理服務項目,具體情況如下:1.深圳市正非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12件,代理費共計24000元,合同簽訂日期為2019年12月3日;2.廣東穗安科技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10件,代理費共計20000元,合同簽訂日期為2019年7月24日。當事人將收取的上述44000元專利代理費中共計34000元通過支付寶轉賬支付給北京國坤專利代理事務所,當事人違法所得為10000元。 |
處罰 依據 |
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現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0000元,2.給予罰款22000元(處違法所得2.2倍罰款),共計罰沒款32000元。 |
罰款金額 (元) |
320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8-03 |
執法主體名稱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二、東莞市拓海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案件 名稱 |
東莞市拓海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涉嫌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案 |
決定文書號 | 粵市監罰字〔2020〕3005號 |
違法 依據 |
1.對東莞市拓海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鄧國偉制作《詢問調查筆錄》及鄧國偉提供的《保證書》各1份,證明東莞市拓海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雖然登記“專利代理”項目,但未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沒有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資質或資格,也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審批手續或向省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手續。2.東莞市拓海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與東莞市和榮納米技術有限公司等公司和個人簽訂《專利代理委托合同》31份,證明東莞市拓海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協助省局調查東莞市拓海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涉嫌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案的情況報告》1份,證明東莞市拓海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并有效履行代理合同13份,合同總金額53200元,違法所得18450元。 |
違法 事實 |
東莞市拓海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的核準經營范圍中雖有“專利代理”項目,但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東莞市拓海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于2019年分別與東莞市和榮納米技術有限公司等公司和個人簽訂31份《專利代理委托合同》,其中13份為有效合同,并為上述13家公司和個人提供專利申請代理服務,合同金額53200元,扣除專利申請費34750元,違法所得18450元。東莞市拓海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代理專利申請業務,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所指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
處罰 依據 |
鑒于東莞市拓海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在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藍天行動”時主動自查自糾,并查找出31份非法專利代理合同備查;在執法人員2019年8月20日現場檢查當日即停止所有非法專利代理業務,并聯系有專利代理資質的公司代理部分專利代理業務,簽訂代理合同;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補充證據材料;為徹底消除非法專利代理隱患,注冊新的公司,新公司經營范圍不包含專利代理業務。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第47項的裁量標準。 |
處罰 內容 |
罰款:18450元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可確定金額18450元,不確定金額: |
罰款金額 (元) |
18450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 (元) |
1845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16 |
執法主體名稱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三、東莞市中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案件 名稱 |
東莞市中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涉嫌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案 |
決定文書號 | 粵市監罰字〔2020〕3004號 |
違法 依據 |
1.《營業執照》,證明東莞市中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沒有登記“專利代理”項目。2.《調查筆錄》,證明東莞市中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未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沒有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資質或資格,也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審批手續或向省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手續。3.《知識產權服務委托合同》,證明東莞市中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4.當事人提供的下載于中國專利網的材料,證明當事人與海南羅隆五金建材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ZF11708)合同實際并未履行。5.當事人提供的下載于中國專利網的材料,證明涉案專利代理費用支出等。 |
違法 事實 |
東莞市中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沒有登記“專利代理”項目,且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公司,提取《知識產權服務委托合同》3份,其中東莞市中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分別與東莞市樂氏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編號:ZF2106)、東莞市凡睿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編號:ZF2083)簽訂的知識產權服務委托合同附收款收據,收據蓋章落款為“東莞市中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合同乙方蓋章落款為“東莞市中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兩張收據總額為3600元,扣除兩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150元,實際所得共計3450元;東莞市中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與海南羅隆五金建材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ZF11708)合同無甲方蓋章、簽字,無提供收款收據,根據該公司提供的中國專利網截屏資料顯示沒有以海南羅隆五金建材設備有限公司名義申請的相關專利申請信息,證明該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東莞市中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專利代理師執業條件,擅自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相關業務,或者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招攬業務,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
處罰 依據 |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附件2第四十七條。 |
處罰 內容 |
罰款:7590元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可確定金額3450元,不確定金額: |
罰款金額 (元) |
7590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 (元) |
345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08 |
執法主體名稱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四、東莞市拓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 名稱 |
東莞市拓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案 |
決定文書號 | 粵市監罰字〔2020〕3001號 |
違法 依據 |
1.《營業執照》,證明 東莞市拓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沒有登記“專利代理”項目。2.《調查筆錄》,證明 東莞市拓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沒有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資質或資格,也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審批手續或向省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手續。3.《專利申請委托合同》,證明 東莞市拓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4. 《說明書》,證明編號TJZL001127、TJZL001091兩份合同未經合同甲方確認,因此合同沒有甲方簽名、沒有簽署日期,屬于無效合同。5.《東莞市榮能燃料油有限公司證明書及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證明編號TJZL001018合同簽署日期為2012年9月6日。6.《說明書》,證明東莞市拓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之后已停止運營,僅作為保存客戶商標資料使用而一直未注銷。 |
違法 事實 |
東莞市拓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沒有登記“專利代理”項目,且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提取的75份《專利申請委托合同》,其中合同編號TJZL001018、TJZL001127、TJZL001091三份合同沒有簽署日期。根據東莞市拓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甲方東莞市榮能燃料油有限公司證明書及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顯示編號TJZL001018合同簽署日期為2012年9月6日;根據東莞市拓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說明書顯示編號TJZL001127、TJZL001091兩份合同未經合同甲方確認,因此合同沒有甲方簽名、沒有簽署日期,屬于無效合同。綜上所述,在現場提取的75份合同中,除去兩份無效合同,其余73份合同的簽署日期都在2015年12月7日之前,距今已經超過二年時間;根據4月15日東莞市拓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筆錄及其于4月16日提交的說明書,顯示東莞市拓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之后已停止運營,僅作為保存客戶商標資料使用而一直未注銷,可視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存在連續或繼續狀態。 |
處罰 依據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的規定。 |
處罰 內容 |
其他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01 |
執法主體名稱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備注 | 對東莞市拓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
五、東莞市凱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 名稱 |
東莞市凱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案 |
決定文書號 | 粵市監罰字〔2020〕3003號 |
違法 依據 |
1.《營業執照》,證明東莞市凱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沒有登記“專利代理”項目。2.《調查筆錄》,證明東莞市凱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沒有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資質或資格,也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局辦理審批手續或向省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手續。3.《知識產權服務委托合同》,證明東莞市凱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專利代理業務。4.當事人提供的保證書、情況說明,證明合同編號KY并未履行。5.當事人提供的下載于中國專利網的證明材料,證明涉案專利代理費用支出等。 |
違法 事實 |
東莞市凱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沒有登記“專利代理”項目,且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公司提取《知識產權服務委托合同》3份,其中東莞市凱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分別與東莞市小唐網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編號:KY1702219)、東莞市尚彩廣告有限公司(合同編號:KY1702260)簽訂的合同附收款收據,收據蓋章落款為“東莞市凱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合同乙方蓋章落款均為“東莞市凱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兩張收據總額為3400元,扣除兩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150元,實際所得共計3250元;合同編號KY沒有甲方簽名、蓋章,無提供收款收據,經合同甲方確認該合同并未簽訂。東莞市凱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專利代理師執業條件,擅自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相關業務,或者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招攬業務,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
處罰 依據 |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第47條。 |
處罰 內容 |
罰款:7150元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可確定金額3250元,不確定金額: |
罰款金額 (元) |
7150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 (元) |
325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16 |
執法主體名稱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六、東莞市智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 名稱 |
東莞市智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案 |
決定文書號 | 粵市監罰字〔2020〕3002號 |
違法 依據 |
1.《營業執照》,證明東莞市智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沒有登記“專利代理”項目。2.《調查筆錄》,證明東莞市智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沒有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資質或資格,也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審批手續或向省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手續。3.專利申請宣傳單張及網頁信息,證明東莞市智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4. 當事人筆錄及提供的銷毀宣傳單張、整改證據材料,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違法 事實 |
東莞市智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沒有登記“專利代理”項目,且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公司網頁有專利申請信息以及現場有紙質專利申請宣傳單張。根據案件當事人筆錄及證據材料顯示,2013年以來東莞市智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只是在網站發布專利代理信息及印制紙質宣傳資料,現場檢查沒有發現簽訂專利代理合同,沒有發生實質性的非法專利代理行為,事后東莞市智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積極整改糾正,已更改網頁宣傳用詞及銷毀50冊宣傳單張,并提供了相應的網頁更改截圖復印件、銷毀照片、證明等整改證據材料。 |
處罰 依據 |
鑒于2013年以來東莞市智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只是在網站發布專利代理信息及印制紙質宣傳資料,現場檢查沒有發現簽訂專利代理合同,沒有發生實質性的非法專利代理行為,事后東莞市智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積極整改糾正,已更改網頁宣傳用詞及銷毀50冊宣傳單張,并提供了相應的網頁更改截圖復印件、銷毀照片、證明等整改證據材料。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 |
處罰 內容 |
其他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01 |
執法主體名稱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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