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翔小籠”是上海標志性小吃,但“南翔小籠”誰的更正宗?圍繞這一問題,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城隍廟公司)和位于嘉定的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翔食品公司)打起了官司。有趣的是,雙方都起訴對方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目前,上海浦東法院和楊浦法院分別受理了這兩起案件。
根據上海浦東法院披露的案情顯示,老城隍廟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翔饅頭公司)作為原告,訴被告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翔餐飲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潤澤小籠店(以下簡稱潤澤小籠店)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并訴請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外,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案中,兩原告訴稱,原告老城隍廟公司系第772405號“南翔”商標權利人,該商標注冊日期為1994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于第42類“餐館”。“南翔”商標獲得“中華老字號”、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上海市著名商標”等榮譽。而原告老城隍廟公司系原告南翔饅頭公司的唯一股東。2019年,雙方簽訂《商標使用合同》,原告老城隍廟公司將涉案商標許可給原告南翔饅頭公司使用。但隨后,原告發現,2014年9月23日,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成立了被告南翔餐飲公司。兩被告通過直營和加盟方式在上海市區開設和授權開設南翔餐館,被告潤澤小籠店是其中一家加盟店,該些門店均以“南翔”作為餐廳名稱,并在招牌、店內裝潢、海報、菜單、餐具等處使用“南翔”字樣,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使用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南翔”商標權的侵害。原告同時主張“南翔”構成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也構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原告還認為,被告在其招商宣傳中對外宣稱“始于清朝同治十年”“非物質文化遺產”“南翔小籠第六代傳人”等,構成虛假宣傳。
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共同辯稱,被告南翔食品公司系第260205號“南翔”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注冊日期為1986年8月20日,核定使用于第30類“小籠包、云吞”等商品上。該商標于2011年被評為“中華老字號”。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后續還在水餃、年糕等商品上注冊了系列“南翔”商標,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授權被告南翔餐飲公司使用上述商標。兩被告亦對 “南翔”享有企業字號權。被訴行為系合法使用商標及企業字號的行為。被告也被評為“中華老字號”,宣傳內容真實,并不構成虛假宣傳,請求法院駁回訴請。同時,被告潤澤小籠店辯稱,其系經被告南翔餐飲公司許可使用“南翔”,不構成侵權。據悉,南翔食品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案由向楊浦法院起訴,其訴稱,老城隍廟公司、南翔饅頭公司等侵害其“南翔”企業字號及商品名稱。
有關“南翔小籠”的起源,據相關資料顯示,1871年,南翔鎮日華軒點心店主黃明賢對大肉饅頭采取“重餡薄皮,以大改小”的方法,用不發酵的精面粉為皮,豬腿精肉手工剁成的餡料加上肉皮凍制作而成現在我們所熟知的“南翔小籠”。到了1900年,第二代傳人吳翔升在上海城隍廟開設南翔小籠饅頭店。后因戰亂等因素,第三代、第四代傳人流失于歷史記載。1958年,古猗園重新恢復經營南翔小籠饅頭,第五代傳人封榮泉改良制作工藝,使南翔小籠重回普通百姓餐桌。故而,南翔食品公司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南翔小籠”起源于嘉定,自己公司持有相關商標不僅早于對方,還獲得過大量榮譽。但老城隍廟餐飲公司認為,1900年開設在城隍廟的饅頭店120年來未經遷移、損毀,一直經營至今,反倒是南翔鎮日華軒則因戰爭損毀中斷。究竟這兩家“南翔”小籠,孰是孰非,記者將持續關注。
來源:大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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