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面對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從現有技術中可以獲知的技術啟示,原則上應該是具體、明確的技術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僅僅依據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領域的抽象、普遍需求來認定現有技術給出的啟示,隱含著后見之明的危險,容易低估發明的創造性。
【案號】
(2019)最高法知行終127號
【基本案情】
在前述“結合分子”專利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還稱,當抗體小型化和人源僅有重鏈的抗體已經是基因工程抗體進一步的研究方向,出于對這一研究方向的知悉和確保人體安全性等方面的考慮,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完全有動機使用人的天然V基因片段替換對比文件1中的駱駝化VH外顯子,進行異源表達生產抗體,故本申請不具有創造性。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面對所要解決的客觀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從現有技術中可以獲知的啟示原則上應該是具體、明確的技術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僅僅依據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領域的抽象、普遍需求來認定現有技術給出的啟示,隱含著后見之明的危險,容易低估發明的創造性。那些表面上看似顯而易見的發明事實上也可能具有創造性。發明的技術方案一旦形成,其可能經常被發現可以從某些已知事物出發,經由一系列非常簡單的步驟推導出來。為避免這種后見之明,必須全面、謹慎、現實地評估,面對本申請所要解決的問題,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基于其所認知的全部現有技術,是否能夠容易地得出本申請的技術方案。本案中,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研發僅包含天然人V基因片段僅有VH重鏈的抗體時,雖然對比文件1給出了使用駱駝化V基因片段形成單重鏈抗體的方法,且本領域確實存在降低抗體免疫原性、提高治療效果的需求,但是基于人的天然的僅有VH重鏈的抗體會發生聚集或者黏著,而駱駝化V基因片段形成的僅有重鏈的抗體具有更好水溶性的認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難以有動機以“源自人的天然存在的V基因片段”替代“駱駝化V基因片段”,制備V、D、J基因片段均是天然存在的源自于人的僅有重鏈的抗體。被訴決定在評估對比文件1的啟示時,脫離了申請日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認知,低估了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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