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臥底”是一款在全國流行的比拼語言能力、知識面與想象力的游戲。上海娛公競宇網絡有限公司(下稱娛公競宇公司)主營線上互動娛樂業務,旗下便有一款名為“誰是臥底online”的產品。
不過,當娛公競宇公司申請注冊“誰是臥底”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時,卻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缺乏顯著特征為由駁回申請。娛公競宇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7月23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了娛公競宇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二審法院認為,娛公競宇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其使用具有區分商業標識的顯著性,故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根據判決書,2017年6月,研發了“誰是臥底online”產品的娛公 競宇公司申請注冊商標“誰是臥底”。但在2019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為由,對申請予以駁回。
娛公競宇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將“誰是臥底”作為商標注冊,指定使用在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虛擬現實游戲、游戲器具出租、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上,相關公眾容易將其識別為對提供服務內容等特點的描述,而不易將其作為區分服務來源的標志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娛公競宇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顯著特征,故其屬于不應予以核準注冊的情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娛公競宇公司的訴訟請求。
娛公競宇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娛公競宇公司認為,其對訴爭商標進行了大量、廣泛、持續地宣傳使用,使其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顯著性進一步增強等,訴爭商標應予核準注冊。
二審法院認為,判斷訴爭標志是否屬于該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應結合該標志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為依據,以該標志能否起到標識、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作為判斷標準。該案中,娛公競宇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其使用具有區分商業標識的顯著性。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定之情形,娛公競宇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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