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單位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單位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公告指出,各有關單位或個人于2020年8月5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全國領導小組辦公室。銷毀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侵權假冒商品: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侵犯著作權的復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注冊商標標識或者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和工具,以及其他依法應予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

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單位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凈化市場環境,形成震懾效應,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關于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現根據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于2020年8月5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全國領導小組辦公室。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登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全國領導小組辦公室郵箱:qgsdb@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三、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郵編100820),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執法稽查局。請在信封注明“《關于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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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docx
起草說明.docx
關于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打擊侵權假冒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創新型國家建設,事關經濟高質量發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依法銷毀侵權假冒商品,是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有力舉措,是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創新創業熱情的有效途徑,是凈化市場環境、形成強大震懾效應的重要抓手。為做好相關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銷毀侵權假冒商品,應堅持依法處置原則,制定完善并嚴格執行銷毀處置程序;應堅持無害化處理原則,防止在銷毀過程中二次污染,杜絕露天焚燒、簡單填埋、隨意堆放或倒入城市管網等行為;應堅持杜絕再流通原則,完善臺賬制度,加強全過程監督,防止侵權假冒商品再次流入市場,僅去除非法附著的假冒商標不足以允許該商品進入商業渠道。除特殊情況外,主管部門在任何情況下均無裁量權允許假冒或盜版商品進出口或進入其他海關程序。
工作目標是,推動侵權假冒商品分類銷毀機制進一步健全,無害化處置水平進一步提升,社會震懾效應進一步顯現。
二、主要內容
(一)銷毀范圍。
相關執法辦案單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依法沒收的侵權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產或制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原料、工具、標識標志、證書、包裝物等,除特殊情況外,應予銷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侵權假冒商品: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侵犯著作權的復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注冊商標標識或者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和工具,以及其他依法應予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
(二)銷毀時限。
相關執法辦案單位依職權及時提出侵權假冒商品銷毀處置意見。易腐爛、霉變和不易保留的物品,經權利人同意或申請,并經相關執法辦案單位負責人批準,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審結前銷毀。其他侵權假冒商品,行政處罰案件中,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行政執法辦案單位對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6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審核同意后銷毀;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應當對是否銷毀作出判決,自判決生效后6個月內,有關機關應當對涉案假冒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貨物的材料和工具予以銷毀;判決無罪、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但構成行政違法的,應當將上述物品移送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由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前款規定處置。
需要作為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的,經權利人申請,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終結后依法予以銷毀。
(三)分類處置。
擬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優先以拆解、冶煉、化漿等改變產品原始用途或狀態的方式對原材料進行綜合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侵權假冒商品和經拆解后產生的廢物,應采取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銷毀處理,并根據侵權假冒商品的物理特性或性質進行分類。屬于危險物品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穩定化預處理后,再交由具有相應資質或符合條件的單位處理。其中,危險廢物類(含醫療廢物)應交由具有相應利用處置能力且持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電子廢物類應優先交由具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能力的單位進行拆解、利用或處置;一般固體廢物類應交由符合環保要求的生產或加工利用企業處理;液態類侵權假冒商品可委托具有相應處理能力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其他類型侵權假冒商品,參照上述處置辦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或符合條件的單位處置。
(四)污染防控。
銷毀侵權假冒商品,相關執法辦案單位應當參考就近和分類處置的原則,委托具有環境無害化處理能力的單位或符合環保要求的生產、加工利用企業實施。受托承擔銷毀任務的單位,應具備相關環境監測和管理條件,根據罰沒的侵權假冒商品性質選擇相適應的無害化銷毀方式,并加強銷毀過程監測,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污染控制標準。各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在官方網站公布具備環境無害化銷毀能力的單位名稱并定期更新,對承擔銷毀任務的單位加強環境監管,確保落實環境保護規定。
(五)物品保管。
罰沒的侵權假冒商品,可選擇存放在政府公物倉、執法機關自建罰沒物品保管倉庫、其他執法機關所屬罰沒物品保管倉庫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社會倉庫設置的公務倉位中,并指定專人保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侵權假冒物品應專庫存放。相關執法辦案單位應建立侵權假冒商品罰沒票據領用繳銷、交接保管、結算對賬、處置程序等制度,對罰沒的所有侵權假冒物品應制作清單,逐一編號登記,載明接收時間、物品種類、數量、重量、特征、存放場所、存放條件、入庫單號、處置情況等。保管單位應建立健全罰沒侵權假冒商品入庫、盤點、出庫制度,對入庫和委托保管的商品進行登記造冊、定期清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替換、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不得擅自處理。
(六)全程監督。
處置侵權假冒商品前,相關執法辦案單位應履行處置審批手續,填寫審批表,提出處置意見,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委托具有環境無害化處理能力的單位或符合環保要求的生產、加工利用企業分類處置。相關執法辦案單位應要求承接處置的單位提交《責任承諾書》,承諾應銷毀商品全部銷毀,不得私自挪用或流入市場。承接罰沒侵權假冒商品處置的單位,應在處置作業前向委托的相關執法辦案單位報告作業開始時間,自覺接受相關執法辦案單位監督;作業完成后,應及時將相關處置情況書面報告相關執法辦案單位,報告中應載明處置時間、地點、方式及銷毀商品名稱、種類、數量、視頻等。相關執法辦案單位應對承接罰沒侵權假冒商品處置的單位加強監督,處置侵權假冒商品時,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場,制作筆錄,記錄處置時間、地點、方式,處置商品名稱、種類、數量及執行人,并拍照、攝像。處置筆錄、照片、錄像與承接罰沒侵權假冒商品處置的單位提交的報告一并存檔備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把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加強統籌謀劃,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完善侵權假冒商品銷毀措施;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導相關成員單位細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機制,務求取得實效。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業務指導,強化督導檢查,確保銷毀工作扎實有序推進。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費用按規定納入相關預算。
(二)深化溝通協作。各地區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要建立健全侵權假冒商品環境無害化銷毀工作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各地區生態環境部門要發揮無害化銷毀的環境監督指導作用,相關執法辦案單位要與生態環境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明確互報信息的時間、內容和聯絡人,報送銷毀的罰沒侵權假冒商品種類、數量、罰沒單位、銷毀方式、銷毀資金來源等信息。相關執法辦案單位要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保障侵權假冒商品依法移交、保管、銷毀。
(三)注重宣傳引導。圍繞主要節日、消費旺季等侵權假冒易發時段,組織侵權假冒商品集中銷毀活動,形成強大震懾效應。現場銷毀時,可視情邀請權利人、消費者和新聞媒體代表現場見證。要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介,對銷毀活動進行宣傳報道,并及時回應權利人和社會公眾關切,營造打擊侵權假冒的良好氛圍。
(四)強化監督考核。上級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對下級相關執法辦案單位侵權假冒商品管理、處置過程及處置后的復核、復查等加強監督檢查。截留、替換、售賣、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侵權假冒商品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各地區銷毀工作情況予以考核,考核結果計入年度全國打擊侵權假冒違法犯罪活動績效考核成績。
《關于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打擊侵權假冒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創新型國家建設,事關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法銷毀侵權假冒商品,是打擊侵權假冒違法犯罪的重要抓手,是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有力舉措,是凈化市場環境、形成強大震懾效應的有效途徑。為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關于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在立法、執法、司法層面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中均作出相關規定。此外,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出臺一系列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釋,在處置程序、銷毀范圍、銷毀方式等方面,指導做好侵權假冒商品處置工作。
總體看,在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依法依規,扎實開展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取得積極成效,震懾了侵權假冒違法犯罪。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侵權假冒呈現線上線下一體化、違法行為組織化、產銷分工精細化、境內境外鏈條化等特點,銷毀工作面臨新挑戰。同時,銷毀不環保、程序不規范、物品隨意放、滯壓時間長等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
2019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要求研究制定銷毀侵權假冒商品等措施。此后印發《2020-2022年<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明確要求“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發布有關侵權假冒商品銷毀的政策文件”。
二、起草過程
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部門高度重視,認真謀劃、研究推進《意見》起草工作。一是梳理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存在的問題,結合民生關切、輿論關注,逐一摸排分析;二是全面梳理相關法律法規,對銷毀商品范圍、分類、流程和監督等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在此基礎上形成初稿,確保依法合規;三是征求了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及部分地方和刑法、行政法專家學者的意見,并予以完善。
三、主要內容
《意見》明確銷毀侵權假冒商品應堅持依法處置原則、無害化處理原則、杜絕再流通原則,主要目標是侵權假冒商品分類銷毀機制進一步健全,無害化處置水平進一步提升,社會震懾效應進一步顯現。
《意見》規定了銷毀侵權假冒商品工作的主要內容:一是規定銷毀范圍,相關執法辦案單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依法沒收的侵權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產或制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原料、工具、標識標志、證書、包裝物等,除特殊情況外,應予銷毀;二是規定銷毀時限,相關執法辦案單位依職權及時提出侵權假冒商品銷毀處置意見,需要作為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的,經權利人申請,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終結后依法予以銷毀;三是規定分類處置,根據侵權假冒商品的物理特性或性質進行分類,交由具有相應資質或符合條件的單位處理;四是加強環境保護,落實無害化處理相關規定;五是加強物品保管,嚴防截留、替換、挪用、私分侵權假冒商品;六是實行全程監督,確保處置全過程依法合規。
《意見》要求切實做好保障工作: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把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二是深化溝通協作,建立健全侵權假冒商品環境無害化銷毀工作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三是注重宣傳引導,營造打擊侵權假冒的良好氛圍;四是強化監督考核,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四、法律依據
(一)《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處理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意見》執行上述規定,明確侵權假冒商品銷毀范圍為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嚴格依法開展銷毀工作。
(二)《意見》與《商標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列舉應予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種類,為相關執法辦案單位開展、落實銷毀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
(三)《意見》雖列舉了應予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種類,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制修訂工作的開展,《意見》所列舉的應予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種類未予窮盡。為此,《意見》專門規定,其他應予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意見》起草過程中堅持依法原則,《意見》內容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特此說明。
來源: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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