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用于在移動通信系統中發送和接收隨機化小區間干擾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裝置”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基本信息】 案號:(2019)京行終1498號 (2018)京73行初1327號 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三星電子株式會社 【案情】 涉案專利(專利號200880007435.1)名稱為“用于在移動通信系統中發送和接收隨機化小區間干擾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裝置”的發明專利(簡稱本專利),于2008年1月7日申請(最早優先權日為2007年1月5日),于2014年7月23日授權公告,專利權人為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簡稱三星會社)。針對本專利,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華為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第3369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被訴決定),認定:本專利享有相應的優先權,華為公司的相關無效理由不能成立,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華為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由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一審法院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不同時隙產生不同的正交碼”的技術特征并未被記載于在先申請文件中,故其不能享有相應的優先權。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華為公司的該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華為公司的其他主張不能成立。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就華為公司針對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三星會社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華為公司分別于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7日以其與三星會社已達成一致意見為由向法院書面請求撤回本案一審起訴。二審法院認為,三星會社有關本專利享有優先權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是否可享有優先權的認定有誤。雖然華為公司書面申請撤回起訴,但準許其撤回起訴將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故本案不具備裁定準許華為公司申請撤回起訴的充分條件。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涉及5G技術的基礎專利,本專利的有效性與我國通信技術的發展息息相關。二審法院首次明確在專利確權案件中,在一審判決認定本專利不享有優先權的前提下,針對華為公司在二審期間撤回起訴的申請,二審法院不應簡單一裁了事,而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審查該申請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重點應審查若涉案無效決定的結論為部分無效或者宣告涉案專利權有效的,一審判決有關專利權有效部分的認定是否存在相反的結論并實質影響該專利權的效力,因而,裁定準許撤回起訴是否會有損社會公眾或其他人利益。本案所確立的裁判規則,不但對專利確權案件中是否準許當事人二審期間撤回起訴具有指引作用,對一審法院在專利確權案件中是否準許撤回起訴同樣具有借鑒意義。 No.2“MLGB”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8)京行終137號 (2016)京73行初6871號 原告:上海俊客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姚某 【案情】 第8954893號“MLGB”商標由上海俊客貿易有限公司(簡稱俊客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申請注冊,于2011年12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婚紗等商品上。2015年10月9日,姚某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訴爭商標無效宣告申請,認為訴爭商標容易讓人想到不文明用語,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具有不良影響。2016年11月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認定:社會公眾容易將“MLGB”認知為不文明用語,依照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俊客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一審法院合議庭多數意見認為,訴爭商標具有不良影響,判決駁回俊客公司的訴訟請求。俊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應從判斷主體、判斷時間、含義的判斷標準以及舉證責任四個方面考慮訴爭商標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在網絡環境中已經存在特定群體對“MLGB”指代為具有不良影響含義的情況下,結合俊客公司在申請訴爭商標時,還申請了“caonima”等商標的情形,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作為商標禁止使用、禁止注冊的絕對理由之一,因該條款本身規定過于概括、抽象,在具體適用中存在一定分歧。訴爭商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前網絡環境中出現的消極用語進入商標注冊領域的現狀。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了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宗旨以及歷史演變,提煉梳理了該條款中“其他不良影響”具體適用中的四個考量因素,認定訴爭商標本身含義消極、格調不高,具有不良影響。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及審結后備受社會關注,判決結果贏得了社會廣泛贊譽。二審法院的審理思路為此類案件法律適用的統一提供了有益借鑒,并通過本案的審理充分發揮了司法對主流文化意識傳承和積極價值觀引導的職能作用。
“友阿”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8)京行終5989號 (2018)京73行初1232號 原告:湖南友誼阿波羅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賀某 【案情】 第13971828號“友阿”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賀某于2014年1月24日申請注冊,于2016年8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貴重金屬合金、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首飾盒、銀制工藝品、戒指(首飾)、寶石、珠寶首飾、手鐲(首飾)、玉雕首飾、手表”商品上。訴爭商標的商標代理機構為湖南華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簡稱華騰公司),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賀某某,賀某與賀某某系父子。 湖南友誼阿波羅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友誼阿波羅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賀某不屬于商標代理機構,訴爭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友誼阿波羅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一審法院認為,賀某并非商標代理機構,對友誼阿波羅公司關于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友誼阿波羅公司的訴訟請求。友誼阿波羅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2013年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僅可以在“代理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上則不得申請注冊商標。無論商標代理機構是基于何種目的,只要在代理服務之外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均屬于該條款禁止的情形。本案中賀某在多個商品及服務上申請注冊了80余枚商標,除訴爭商標外,還包括“奢韻”“親舒”“禧貝”“貝拉米”“芯絲翠”“辣有道”“驢友”“雅歌丹”等眾多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商標。賀某與華騰公司法定代表人賀某某系父子,賀某某持有華騰公司99%的股份,賀某申請的商標又均由華騰公司代理注冊,據此可以認定賀某、賀某某及其任法定代表人并絕對控股的華騰公司明顯具有搶注他人商標的共同故意。訴爭商標系商標代理機構假借其工作人員近親屬之名申請注冊,以達到規避法律之目的,故視賀某的行為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點評】 本案為商標代理機構規避法律規定惡意注冊商標的典型案例。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深入推進,商標注冊程序優化、注冊周期縮短、注冊成本降低,當事人獲得商標注冊更為便捷。與此同時,也出現了個別代理機構采用各種方式惡意申請、囤積注冊商標的行業亂象,嚴重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為此,2013年商標法增設了商標代理機構限制注冊條款,以規范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但實踐中依然存在有意規避的現象。本案中,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全案情節,將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近親屬的行為視為代理機構的行為,對法律適用進行了有益探索,又對切實有效打擊惡意注冊商標的行為,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充分的司法保障。
“電視劇《龍門鏢局》宣傳推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9)京民終229號 (2015)京知民初字第62號 原告:北京聯盟影業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小馬奔騰壹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廣電海豚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電廣傳媒影視有限公司 被告:東陽盟將威影視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柏聯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盛達思(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小馬騰飛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案情】 北京聯盟影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聯盟影業公司)曾委托編劇陳萬寧(筆名寧財神)創作了《武林外傳》劇本且約定全部版權及衍生品的所有權歸聯盟影業公司所有。該劇播出后取得了巨大成功。2012年,陳萬寧創作完成了《龍門鏢局》劇本,并由北京小馬奔騰壹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小馬奔騰公司)等八方聯合投資出品拍攝了電視劇《龍門鏢局》。后電視劇《龍門鏢局》在各大媒體進行宣傳推介。該劇的宣傳推介中明示或暗示《龍門鏢局》與《武林外傳》存在前世今生關系,且陳萬寧多次宣稱《龍門鏢局》系《武林外傳》的“升級版”, 部分媒體還報道“編導寧財神表示該劇能‘完勝’《武林外傳》”等內容,聯盟影業公司以八被告的上述宣傳構成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八被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明示或暗示《武林外傳》與《龍門鏢局》存在前世今生關系的宣傳,不會引人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陳萬寧的行為應視為《龍門鏢局》相關權利主體的宣傳行為,其宣稱《龍門鏢局》是《武林外傳》的“升級版”,屬于對商品作片面對比的虛假宣傳行為;其在宣傳中有關《龍門鏢局》能“完勝”《武林外傳》的陳述,屬于商業詆毀行為。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小馬奔騰公司賠償聯盟影業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聯盟影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龍門鏢局》和《武林外傳》至少存在劇情元素、拍攝場地、制作、敘事結構等方面的改變或提升。上述改變或者提升是否屬于“升級版”,能否達到“完勝”的程度,屬于見仁見智的問題。就觀眾而言,不同電視劇之間并不當然具有替代性,相關公眾對于一部影視劇的質量評判通常也不會僅依賴于他人的推介。就版權交易市場而言,在案證據無法證明涉案宣傳內容對《武林外傳》電視劇的版權授權市場帶來了負面影響,并導致損失。因此,涉案宣傳推介內容不構成虛假宣傳、商業詆毀。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聯盟影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點評】 由于藝術作品本身的水平和質量的高低缺乏客觀標準,加之觀眾欣賞需求的多樣性,包括宣傳推介在內的文藝評論對于觀眾而言普遍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特點,相關公眾對于藝術作品的評判通常不會依賴于媒體報道或他人推介。文藝作品權利人的市場利益也不取決于文藝評論中的個別措辭。在我國文化產業日益成熟、文化產品消費群體的鑒賞水平和選擇理性不斷提升的背景下,文藝評論一方面為公眾提供作品的欣賞視角,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公眾的表達自由,文藝作品權利人對他人多樣化的評論應給予一定程度的容忍。本案厘清了正當文藝評論的邊界和尺度,為確立此類糾紛的司法裁判規則提供了借鑒。
“飯友App抓取微博數據”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9)京73民終2799號 (2017)京0108民初24510號 原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復娛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微夢公司)經營的新浪微博擁有巨大用戶群體,已成為娛樂明星分享動態的重要平臺以及娛樂媒體和追星用戶的主要關注和交流平臺。上海復娛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復娛公司)運營“飯友”App,其中的“明星”列表中列有眾多明星,相關明星帳號下有“話題”“微博”“貼吧”等專題。點擊“微博”,進入相關明星微博帳號界面,可直接查看包括圖片、視頻等在內的該帳號全部微博內容。比較“飯友”App與新浪微博中相同明星帳號下的微博界面,界面設計和微博內容基本相同,主要不同在于:新浪微博僅顯示微博發布的年月日,而“飯友”App則具體到微博發布時間點;新浪微博中的轉發、評論和點贊數僅顯示到萬位數,“飯友”App則顯示到個位數;“飯友”App微博界面中增加了“送花”等選項,但刪去了新浪微博界面中“友情鏈接”等。微夢公司主張復娛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93.2萬元及合理開支16.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飯友”App中展示的微博信息情況,可以認定復娛公司系直接抓取并展示微博后臺數據;該行為使“飯友”App用戶無需注冊或登錄微博帳號即可查看微博全部內容,影響微博用戶協議的履行,破壞微博數據的展示規則,且對微博的部分內容構成實質性替代,分流了微夢公司的潛在用戶,妨礙、破壞了新浪微博的正常運行,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復娛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全額支持了微夢公司的賠償請求。復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是擅自抓取、使用他人數據而引發的典型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例。當前,網絡經濟日漸成熟,獲取流量的成本和難度不斷增加,“數據”成為網絡經營者競相爭奪的基礎性資源。本案裁判不僅對數據鏈接與抓取行為作了細致的區分,對替代性產品的數據抓取和使用行為的正當性作了充分論證,亦為網絡數據權益的司法保護提供了指引,體現了司法對網絡數據保護迫切需求的及時回應。
“《武俠Q傳》游戲”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8)京民終226號 (2014)一中民初字第5146號 原告: 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 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火谷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昆侖樂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昆侖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自2002年起,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是《金庸作品集》在中國境內除以圖書形式出版發行簡體字中文版本以外的其他專有使用權人。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受讓取得了特定區域、特定期間內移動終端游戲軟件改編權及改編后游戲軟件的商業開發獨家授權。《武俠Q傳》游戲(簡稱涉案游戲)由北京火谷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火谷公司)開發,由昆侖樂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昆侖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卡牌類手機游戲。該款游戲包括人物、武功、配飾和陣法等四類卡牌。經比對,涉案游戲使用了涉案小說中76個核心人物、82種武功,均占涉案游戲相關設置量的70%左右,此外還使用了多個故事場景。并且,涉案游戲在人物描述、武功描述、配飾描述、陣法描述、關卡設定等多個方面與《金庸作品集》中《射雕英雄傳》《神雕俠侶》《倚天屠龍記》《笑傲江湖》四部作品(簡稱涉案作品)中的相應內容存在對應關系或相似性。火谷網公司認可開發涉案游戲時參考借鑒了涉案作品的相關元素。二原告認為三被告的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改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億元等。一審院認為,三被告未侵犯二原告的改編權,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三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600萬元。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涉案作品中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關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陣法、場景等具體創作要素以特定形式相結合,相對完整地表達了作者對特定人物塑造或情節設計的構思,屬于作品獨創性表達的有機組成部分。涉案游戲中四類卡牌、關卡設計在名稱設定、具體事項描述上與涉案作品中相應內容具有極強的對應性,且在卡牌組合規則設計中直接使用了涉案作品對人物角色、武功、配飾、陣法以及具體場景相互關聯關系的設計和安排,從而使涉案游戲能夠體現涉案作品中有關人物的性格特征、獨特經歷、人物關系以及與之有關的武功、武器、陣法、場景等具體內容。涉案游戲構成對涉案作品獨創性表達的改編,三被告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在認定涉案游戲侵害改編權的情況下,本案不應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涉案行為進行處理和評價。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關于改編權的認定予以糾正,但維持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 【點評】 本案是網絡游戲改編知名武俠小說的典型案例。涉案作品為金庸先生創作的《射雕英雄傳》等四部知名武俠小說。考慮到卡牌類游戲的特點,雖未使用完整的小說情節,而是對其中主要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關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陣法、場景等具體創作要素進行了截取式、組合式的使用,亦屬于對小說獨創性表達的改編。二審法院在明確涉案作品獨創性表達、厘清改編權所控制的改編行為與合理借鑒行為區別的基礎上,認定三被告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改編權,并參考涉案作品獨家移動端游戲改編權許可使用費800萬元的合理倍數判決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600萬元,充分反映了知名作品的市場價值,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在法律適用上,二審判決區分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規則,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鑒指導意義,也為知名文學作品的市場開發和游戲產業的規范運營提供了指引。
“電影《九層妖塔》”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6)京73民終587號 (2016)京0102民初83號 原告:張牧野 被告: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陸川 第三人: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 【案情】 知名系列小說《鬼吹燈》由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創作,其中,《鬼吹燈之精絕古城》講述了三位當代摸金校尉,為揭開部族消失的千古之謎,利用風水秘術,解讀天下大山大川的脈搏,尋找失落在大地深處的龍樓寶殿。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夢想者公司)經授權取得《鬼吹燈之精絕古城》的電影改編權、攝制權。夢想者公司分別與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影公司)、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簡稱樂視公司)就制作電影簽訂投資協議。2015年,電影《九層妖塔》公映,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為出品方,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為聯合出品方,陸川為“編劇/導演”。張牧野主張,電影《九層妖塔》的故事情節、人物設置、故事背景均與小說相差甚遠,超出了法律允許的必要改動范圍,對小說存在嚴重的歪曲、篡改,侵害其保護作品完整權,且未給張牧野署名,侵害其署名權,請求四被告停止傳播涉案電影,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在作者將其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他人后,在判斷合法改編行為是否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時,不能簡單依據是否違背作者在原作品中表達的意愿這一主觀標準,而應當重點考慮改編后的作品是否損害了原作品作者的聲譽。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張牧野社會評價降低、聲譽受到損害。據此,一審法院支持了侵害署名權的主張,并判決中影公司等在傳播涉案電影時為張牧野署名并向張牧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駁回了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主張。張牧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作者的名譽、聲譽是否受損并不是認定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要件。改編權無法涵蓋保護作品完整權所保護的利益。涉案電影將主要人物胡八一及shirley楊分別設定為羿王子后裔及具有異能的鬼族后人,并將涉案小說從普通人類摸金校尉利用風水玄學探險的故事,改為具有超能力的英雄后人與鬼族人和怪獸戰斗的故事。上述改動是對涉案小說主要人物設定、故事背景等核心表達要素的大幅度改動,對作者在原作品中表達的觀點和情感做了本質上的改變,超出了必要限度,導致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達的思想情感被曲解,因而構成了對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及樂視公司停止發行、播放涉案電影,向張牧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點評】 本案系知名小說改編成電影而引發的侵權糾紛,社會關注程度非常高。當前,文化產業中普遍存在將暢銷小說改編為影視劇的文化產品衍生方式,本案糾紛反映了當前影視劇行業的改編行為所面臨的挑戰,同時,本案對現行著作權法如何理解適用保護作品完整權進行了有益探索。改編權屬于財產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屬于人身權,包括改編權在內的作品財產權的轉讓并不影響作者享有該作品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取得將他人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許可的,有權對原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何謂必要的改動,如何判定相關改動對原作品進行了歪曲、篡改,存在不同的認識。一審判決認為保護作品完整權所強調的歪曲、篡改應重點考慮改編后的作品是否對原作品作者的聲譽造成貶損,二審判決否定了此要件。上述分歧體現了本案的重要研究價值,此法律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No.8 “小說《錦繡未央》”侵害著作權系列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7)京0105民初62752號等 原告:溫瑞安等12人 被告:周某 被告:北京當當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案情】 2012-2013年,周某(筆名秦簡)創作并在“瀟湘書院”網站上連載了小說《庶女有毒》。后周某將該小說改名為《錦繡未央》,并于2013年出版發行。全書共六冊、1530千字。小說《錦繡未央》與溫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在先發表的《溫柔一刀》《身歷六帝寵不衰》等16部權利作品相比,就語句而言,或者均使用了獨特的比喻或形容,或者均采用了相同或類似的細節描寫來刻畫人物或事物,或者均采用大量常用語言的相似組合;就情節而言,小說《錦繡未央》采用了上述16部權利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背景設置、出場安排、矛盾沖突和具體的情節設計,共存在763處語句、21處情節相同或實質性近似,共計114千字。溫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分別提起訴訟,請求周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 一審法院認為,周某侵害了溫瑞安等12位作者對相應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一審法院判令周某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74萬余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訴。 【點評】 本系列案件是典型的文學作品侵權案例,涉及一部作品抄襲溫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的16部在先作品,抄襲作品數量、規模之大實屬罕見。本案侵權行為反映了當前新技術條件運用下抄襲的便利性和隱蔽性,與以往的照搬照抄不同,此類侵權行為呈現出新的特點:抄襲內容既包括語句抄襲又包括情節抄襲,且二者相互摻雜,一部作品分散抄襲眾多其他作品。上述特點為本案審理中查明糾紛事實提出了巨大挑戰。法院在完成大量作品比對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文學作品表達及創作特點,從法律規定和基本法理出發,對文學作品語句與情節的關系、語句抄襲和情節抄襲的判定方法作了充分論證分析,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鑒意義。本系列案件判決的作出不僅對新技術條件下的惡意抄襲行為給予了嚴厲打擊,而且向社會明確傳遞了尊重鼓勵原創、抵制抄襲的聲音,有利于促進文化市場的健康良性發展。 No.9 “吹牛App”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9)京0491民初16794號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創作完成“微信表情系列1.0”,包括“大黃臉”等表情圖標,后授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在運營的微信軟件中專有使用微信表情。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青曙公司)運營“吹牛”App,該App主要用于社交聊天及購買游戲裝備。2018年10月,二原告發現“吹牛”App中使用了“捂臉”“奸笑”“嘿哈”等六個聊天表情,與其在先使用的微信表情中對應的表情圖標相同。二原告主張青曙公司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微信表情在圓形黃色面部造型基礎上,通過眼部、嘴部、手勢等神態的變化來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緒,生動、形象、富有趣味,在線條、色彩運用等方面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青曙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吹牛”App中使用了與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使該軟件的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微信表情,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青曙公司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余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訴。 【點評】 本案系社交軟件中表情圖標被侵權的典型案例。隨著社交軟件的普及應用,表情圖標已成為人們日常溝通交流中多樣化且不可或缺的表達元素。表情圖標的表現形式較為簡單、設計變量較少,但仍可以通過顏色、線條、圖形等元素的搭配、取舍體現創作者的獨創性表達,可以構成美術作品。經營者愿意將自己的作品用于社交軟件中供用戶免費使用,以增加用戶使用的趣味性和表達方式,但不意味著他人也能未經許可將這些表情圖標用于自己的社交軟件中。互聯網免費共享的理念亦應尊重他人創作成果,摒棄惡意抄襲摹仿。 No.10 “員工私制電表對外銷售”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9)京01刑終329號 (2018)京0108刑初25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某、徐某 【案情】 許某曾系北京福星曉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曉程公司)外貿部主管,徐某原系曉程公司生產采購部采購員。2012年至2014年間,許某違反曉程公司相關保密要求,將其所掌握的含有四個核心程序源代碼技術信息提供給他人,并伙同徐某等人使用上述核心程序源代碼制作電表,通過其所實際控制的北京海馬興旺科貿有限公司(簡稱海馬公司)向平壤合營公司出口銷售相關電表,非法獲利。其中,許某負責出口及銷售電表,徐某負責采購電表元器件、加工及后續焊接等。經查,根據立項、研發等材料、非公知性鑒定、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及相關證人證言等在案證據,足以證實曉程公司享有涉案四個核心程序源代碼的電表程序技術秘密,且采取了嚴格保密措施。另查,曉程公司主張其涉案技術研發成本為263萬余元;徐某自認海馬公司向其進貨單價是155元,出口單價26美元;在最初與許某向朝鮮制售的2萬套電表中其個人獲利10萬元,之后其與許某合作制造了三四十萬個電表。2017年6月,徐某、許某先后被抓獲歸案。公訴機關于2018年1月25日向一審法院提起公訴,認為許某、徐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等相關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且后果特別嚴重,提請依法懲處。曉程公司當庭訴稱二被告人非法獲利巨大,僅出口退稅就獲利700余萬元,給曉程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許某、徐某違反曉程公司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有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許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300萬元;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200萬。一審宣判后, 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系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典型案例。隨著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競爭對手、內部員工內外勾結獲取、使用、披露權利人核心技術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屢見不鮮。因適用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要件非常嚴格,且受限于傳統的刑事辦案思維,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打擊此類犯罪行為的成效。而針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提起民事訴訟亦有諸多局限。本案裁判適當借鑒了民事審判規則和理論,綜合考慮與“秘密性”特點相關的證據認定商業秘密;在判斷技術秘密權屬時,不僅局限于權利證書等傳統刑事認定依據,而是結合立項、研發材料、成本投入及市場開發等相關證據,排除了存在權屬爭議的合理懷疑后作出認定,增強了裁判說服力。本案適當借鑒民事審判規則,充分論證被告人行為滿足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各項構成要件,既體現了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的優勢,對嚴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給予有力打擊,也加大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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