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近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淮南市潤瑞貿易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爬爬墊,依據相關規定,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處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6.25元的行政處罰。
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市監處字〔2020〕18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淮南市潤瑞貿易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40400698968848Y(1-1)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袁莊紅旗樓商貿文化廣場(南區)0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何海良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略)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依據文件,2019年10月29日,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位于淮南市潘集區袁莊紅旗樓商貿文化廣場(南區)101的淮南市潤瑞貿易有限公司好又多連鎖超市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爬爬墊類產品,未能提供有效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當事人涉嫌銷售未經強制產品認證的爬爬墊,本局立案查處。2019年12月31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2019年10月29日,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位于淮南市潘集區袁莊紅旗樓商貿文化廣場(南區)101的淮南市潤瑞貿易有限公司好又多連鎖超市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爬爬墊類產品,經本局發函協查確認當事人銷售的爬爬墊標注的生產單位已于2016年辦理注銷手續,認定該爬爬墊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當事人聯營單位共向當事人提供上述爬爬墊23件,當事人于2019年9月9日銷售一件,售價25元,聯營收入為6.25元認定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3張。
2.國家認監委2017年第41號公告。
3.案件協查函及復函各1份。
4.調查筆錄1份,聯營合同1份。
5.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本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淮市監質稽罰告字〔2020〕9號)已于2020年2月4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當事人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爬爬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處罰款5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6.25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指定銀行(附后)。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市監處字〔2020〕18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淮南市潤瑞貿易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40400698968848Y(1-1)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袁莊紅旗樓商貿文化廣場(南區)0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何海良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略)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依據文件,2019年10月29日,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位于淮南市潘集區袁莊紅旗樓商貿文化廣場(南區)101的淮南市潤瑞貿易有限公司好又多連鎖超市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爬爬墊類產品,未能提供有效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當事人涉嫌銷售未經強制產品認證的爬爬墊,本局立案查處。2019年12月31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2019年10月29日,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位于淮南市潘集區袁莊紅旗樓商貿文化廣場(南區)101的淮南市潤瑞貿易有限公司好又多連鎖超市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爬爬墊類產品,經本局發函協查確認當事人銷售的爬爬墊標注的生產單位已于2016年辦理注銷手續,認定該爬爬墊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當事人聯營單位共向當事人提供上述爬爬墊23件,當事人于2019年9月9日銷售一件,售價25元,聯營收入為6.25元認定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3張。
2.國家認監委2017年第41號公告。
3.案件協查函及復函各1份。
4.調查筆錄1份,聯營合同1份。
5.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本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淮市監質稽罰告字〔2020〕9號)已于2020年2月4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當事人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爬爬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處罰款5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6.25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指定銀行(附后)。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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