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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產品認證轉換期起始日期可以是有機產品管理文件運行時間

   日期:2025-02-26 16:07:13     來源:有機產品認證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    評論:0
核心提示:公告〔2019〕21號認監委關于發布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為進一步完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保證認證活動的

公告〔2019〕21號

認監委關于發布新版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

為進一步完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保證認證活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55號)等規定,認監委對2014年4月23日發布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認監委2014年第11號公告)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以下稱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各機構應盡快依據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修訂管理體系文件,并做好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GB/T 19630-2019《有機產品生產、加工、標識與管理體系要求》國家標準的宣貫。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認證機構對新申請有機產品認證企業及已獲認證企業的認證活動均需依據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執行。

三、認監委2014年第11號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

認監委

2019年11月6日

附件: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doc

編號:CNCA-N-009:2019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 錄

1. 目的和范圍

2. 認證機構要求

3. 認證人員要求

4. 認證依據

5. 認證程序

6. 認證后管理

7. 再認證

8. 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管理

9. 信息報告

10. 認證收費

1.目的和范圍

1.1為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規定了有機產品認證程序與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以及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活動,應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未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認監委)就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方面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有機產品認證,應遵守本規則要求;已與認監委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有機產品認證,應遵守備忘錄的相關規定。

1.4遵守本規則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可免除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2.認證機構要求

2.1認證機構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技術能力,并獲得認監委的批準。

2.2認證機構應建立內部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使受理、培訓(包括相關增值服務)、檢查和認證決定等環節相互分開、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2.3認證機構不得將認證結果與參與認證檢查的檢查員及其他人員的薪酬掛鉤。

3.認證人員要求

3.1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教育和工作經歷,接受過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食品安全和認證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3.2有機產品認證檢查員應取得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的執業注冊資質。

3.3認證機構應對本機構的各類認證人員的能力做出評價,以滿足實施相應認證范圍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需要。

4.認證依據

GB/T 19630《有機產品 生產、加工、標識與管理體系要求》

5.認證程序

5.1認證機構受理認證申請應至少公開以下信息:

5.1.1認證資質范圍及有效期。

5.1.2認證程序和認證要求。

5.1.3認證依據。

5.1.4認證收費標準。

5.1.5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5.1.6認證機構處理申訴、投訴和爭議的程序。

5.1.7批準、注銷、變更、暫停、恢復和撤銷認證證書的規定與程序。

5.1.8對獲證組織正確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認證證書、銷售證和認證機構標識(或名稱)的要求。

5.1.9對獲證組織正確宣傳有機生產、加工過程及認證產品的要求。

5.2認證機構受理認證申請的條件:

5.2.1認證委托人及其相關方應取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適用時),其生產、加工或經營的產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的要求,并應擁有產品的所有權﹡①。

5.2.2認證委托人建立并實施了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三個月以上。

5.2.3申請認證的產品應在認監委公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內。枸杞產品還應符合附件6的要求。

5.2.4認證委托人及其相關方在五年內未因以下情形被撤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

(1)提供虛假信息;

(2)使用禁用物質;

(3)超范圍﹡②使用有機認證標志;

(4)出現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

5.2.5認證委托人及其相關方一年內未因除5.2.4所列情形之外其它情形被認證機構撤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

5.2.6認證委托人未列入國家信用信息嚴重失信主體相關名錄。

*①產品的所有權是指認證委托人對產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

*②范圍是﹡范圍是指認證范圍,包括產品范圍、場所范圍和過程(生產、加工、經營)范圍。其中產品范圍是指有機認證涉及的產品名稱和數量;場所范圍是指認證的所有生產場所、加工場所、經營場所(含辦公地、倉儲),包括生產基地和加工場所名稱、地址和面積或養殖基地規模,以及加工、倉儲和經營等場所;過程(生產、加工、經營)范圍是指有機生產、加工、經營涉及的生產、收獲、加工、運輸、儲藏等過程。

5.2.7認證委托人應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1)認證委托人的合法經營資質文件的復印件。

(2)認證委托人及其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基本情況:

①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不是直接從事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的認證委托人,應同時提交與直接從事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者簽訂的書面合同的復印件及具體從事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②生產單元/加工/經營場所概況。

③申請認證的產品名稱、品種、生產規模包括面積、產量、數量、加工量等;同一生產單元內非申請認證產品和非有機方式生產的產品的基本信息。

④過去三年間的生產歷史情況說明材料,如植物生產的病蟲草害防治、投入品使用及收獲等農事活動描述;野生采集情況的描述;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的飼養方法、疾病防治、投入品使用、動物運輸和屠宰等情況的描述。

⑤申請和獲得其他認證的情況。

(3)產地(基地)區域范圍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標、地塊分布、緩沖帶及產地周圍臨近地塊的使用情況;加工場所周邊環境描述、廠區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等。

(4)管理手冊和操作規程。

(5)本年度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計劃,上一年度有機產品銷售量與銷售額(適用時)等。

(6)承諾守法誠信,接受認證機構、認證監管等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保證提供材料真實、執行有機產品標準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相關要求的聲明。

(7)有機轉換計劃(適用時)。

(8)其他。

5.3申請材料的審查

對符合5.2要求的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應根據有機產品認證依據、程序等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保存審查記錄。

5.3.1審查要求如下:

(1)認證要求規定明確,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3)對于申請的認證范圍,認證委托人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認證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認證服務。

5.3.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認證申請;對不予受理的,應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5.3.3認證機構可采取必要措施幫助認證委托人及直接進行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進行技術標準培訓,使其正確理解和執行標準要求。

5.4現場檢查準備

5.4.1根據所申請產品對應的認證范圍,認證機構應委派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每個檢查組應至少有一名認證范圍注冊資質的專職檢查員。

5.4.2對同一認證委托人的同一生產單元,認證機構不能連續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檢查員實施檢查。

5.4.3認證機構在現場檢查前應向檢查組下達檢查任務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檢查依據,包括認證標準、認證實施規則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2)檢查范圍,包括檢查的產品范圍、場所范圍和過程范圍等。

(3)檢查組組長和成員,計劃實施檢查的時間。

(4)檢查要點,包括投入品的使用、產品包裝標識、追溯體系、管理體系實施的有效性和上年度認證機構提出的不符合項(適用時)等。

5.4.4認證機構可向認證委托人出具現場檢查通知書,將檢查內容告知認證委托人。

5.4.5檢查組應制定書面的檢查計劃,經認證機構審定后交認證委托人并獲得確認。為確保認證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全過程的完整性,檢查計劃應:

(1)覆蓋所有認證產品的全部生產、加工、經營活動。

(2)覆蓋認證產品相關的所有加工場所和工藝類型。

(3)覆蓋所有認證產品的二次分裝或分割的場所(適用時)、進口產品的境內倉儲、加施有機碼等場所(適用時)。

(4)對由多個具備土地使用權的農戶參與有機生產的組織(如農業合作社組織,或“公司+農戶”型組織),應首先安排對組織內部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并根據組織的產品種類、生產模式、地理分布和生產季節等因素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對農戶抽樣檢查的數量和樣本,抽樣數不應少于農戶數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數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10個;農戶數量不超過10個時,應檢查全部農戶。若認證機構核定的人日數無法滿足現場所抽樣本的檢查,檢查組可在認證機構批準的基礎上增加人日數。

(5)制定檢查計劃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當地有機產品與非有機產品之間的價格差異。

②申請認證組織內的生產體系和種植、養殖品種、規模、生產模式的差異。

③以往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項(適用時)。

④組織內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⑤再次加工分裝分割對認證產品完整性的影響(適用時)。

5.4.6現場檢查時間應安排在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過程或易發質量安全風險的階段。因生產季等原因,認證周期內首次現場檢查不能覆蓋所有申請認證產品的,應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實施現場補充檢查。

5.4.7認證機構應在現場檢查前至少提前5日將認證委托人及生產單元、檢查安排等基本信息報送到認監委網站“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

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對認證機構提交的檢查方案和計劃等基本信息有異議的應至少在現場檢查前2日提出;認證機構應及時與該部門進行溝通,協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現場檢查。

5.5現場檢查的實施

檢查組應根據認證依據對認證委托人建立的管理體系進行評審,核實生產、加工、經營過程與認證委托人按照5.2.7條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確認生產、加工、經營過程與認證依據的符合性。

5.5.1檢查過程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對生產、加工過程、產品和場所的檢查,如生產單元有非有機生產、加工或經營時,也應關注其對有機生產、加工或經營的可能影響及控制措施。

(2)對生產、加工、經營管理人員、內部檢查員、操作者進行訪談。

(3)對GB/T 19630所規定的管理體系文件與記錄進行審核。

(4)對認證產品的產量與銷售量進行衡算。

(5)對產品追溯體系、認證標識和銷售證的使用管理進行驗證。

(6)對內部檢查和持續改進進行評估。

(7)對產地和生產加工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確認,評估對有機生產、加工的潛在污染風險。

(8)采集必要的樣品。

(9)對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項采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進行驗證(適用時)。

檢查組在結束檢查前,應對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向受檢查方和認證委托人確認檢查發現的不符合項。

5.5.2樣品檢測

(1)認證機構應編制抽樣檢測的技術文件,對抽樣檢測的項目、頻次、方法、過程等做出要求。

(2)認證機構應對申請生產、加工認證的所有產品抽樣檢測,在風險評估基礎上確定需檢測的項目。對植物生產認證,必要時可對其生長期植物組織進行抽樣檢測。如果認證委托人生產的產品僅作為該委托人認證加工產品的唯一配料,且經認證機構風險評估后配料和終產品檢測項目相同或相近時,則應至少對終產品進行抽樣檢測。

認證證書發放前無法采集樣品并送檢的,應在證書有效期內安排抽樣檢測并得到檢測結果。

(3)認證機構應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樣品檢測。

(4)產品生產、加工場所在境外,產品因出入境檢驗檢疫要求等原因無法委托境內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可委托境外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該檢驗檢測機構應符合ISO/IEC 1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對于再認證產品,可在換發證書有效期內的產品入境后由認證機構抽樣,委托境內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立即暫停或撤銷證書。

(5)有機生產或加工中允許使用物質的殘留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有機生產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質不得檢出。

5.5.3對產地環境質量狀況的檢查

認證委托人或其生產、加工操作的分包方應出具有資質的監測(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質量進行的監測(檢測)報告。產地環境空氣質量可采信縣級以上(含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公布的當地環境空氣質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證明性材料,以證明產地的環境質量狀況符合GB/T 19630規定的要求。

進口產品的產地環境檢測委托人應為認證委托人或其生產、加工操作的分包方。檢查員可結合現場檢查實際情況評估是否接受認證委托人已有的土壤、灌溉水、畜禽飲用水、生產加工用水等有效的檢測報告。如否,應按照GB/T 19630的要求進行檢測,檢測機構可以是符合ISO/IEC 1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要求的境外檢測機構。關于環境空氣質量,認證機構應根據現場檢查實際情況,結合當地官方網站、大氣監控數據或報告等內容,確認是否符合GB/T 19630規定的要求。

5.5.4對有機轉換的檢查

(1)多年生作物存在平行生產時,認證委托人應制定有機轉換計劃,并事先獲得認證機構確認。在開始實施轉換計劃后,每年須經認證機構派出的檢查組核實、確認。未按轉換計劃完成轉換并經現場檢查確認的地塊不能獲得認證。

(2)未能保持有機認證的生產單元,需重新經過有機轉換才能再次獲得有機認證,且不應縮短轉換期。

(3)有機產品認證轉換期起始日期不應早于認證機構受理申請日期。

(4)對于獲得國外有機產品認證連續4年以上(含4年)的進口有機產品的國外種植基地,且認證機構現場檢查確認其符合GB/T 19630要求,可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免除轉換期。

5.5.5對投入品的檢查

(1)有機生產或加工過程中允許使用GB/T 19630附錄列出的物質。

(2)對未列入GB/T 19630附錄中的物質,認監委可在專家評估的基礎上公布有機生產、加工投入品臨時補充列表

5.5.6檢查報告

(1)認證機構應規定本機構的檢查報告的基本格式。

(2)檢查報告應敘述5.5.1至5.5.5列明的各項要求的檢查情況,就檢查證據、檢查發現和檢查結論逐一進行描述。

對識別出的不符合項,應用寫實的方法準確、具體、清晰描述,以易于認證委托人及其相關方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確定的、含糊的語言表述不符合項。

(3)檢查報告應隨附必要的證據或記錄,包括文字或照片或音視頻等資料。

(4)檢查組應通過檢查報告提供充分信息對認證委托人執行標準的總體情況作評價,對是否通過認證提出意見建議。

(5)認證機構應將檢查報告提交給認證委托人。

5.6認證決定

5.6.1認證機構應在現場檢查、產地環境質量和產品檢測結果綜合評估的基礎上作出認證決定,同時考慮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特點,認證委托人及其相關方管理體系的有效性,當地農獸藥使用、環境保護、區域性社會或認證委托人質量誠信狀況等情況。

5.6.2對符合以下要求的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基本格式見附件1、2)。

(1)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管理體系及其他檢查證據符合本規則和認證標準的要求。

(2)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管理體系及其他檢查證據雖不完全符合本規則和認證依據標準的要求,但認證委托人已經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不符合項糾正和/或糾正措施,并通過認證機構驗證。

5.6.3認證委托人的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存在以下情況之一,認證機構不應批準認證。

(1)提供虛假信息,不誠信的。

(2)未建立管理體系或建立的管理體系未有效實施的。

(3)列入國家信用信息嚴重失信主體相關名錄。

(4)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使用了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

(5)產品檢測發現存在禁用物質的。

(6)申請認證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或)技術標準強制要求的。

(7)存在認證現場檢查場所外進行再次加工、分裝、分割情況的。

(8)一年內出現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或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撤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

(9)未在規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項糾正和/或糾正措施,或提交的糾正和/或糾正措施未滿足認證要求的。

(10)經檢測(監測)機構檢測(監測)證明產地環境受到污染的。

(11)其他不符合本規則和(或)有機產品標準要求,且無法糾正的。

5.6.4申訴

認證委托人如對認證決定結果有異議,可在10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應在30日內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

認證委托人如認為認證機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可以直接向各級認證監管部門申訴。

6.認證后管理

6.1認證機構應每年對獲證組織至少安排一次獲證后的現場檢查。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證產品種類和風險、生產企業管理體系的有效性、當地質量安全誠信水平總體情況等,科學確定現場檢查頻次及項目。同一認證的品種在證書有效期內如有多個生產季的,則至少需要安排一次獲證后的現場檢查。

認證機構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每年至少對5%的獲證組織實施一次不通知檢查,實施不通知檢查時應在現場檢查前48小時內通知獲證組織。

6.2認證機構應及時了解和掌握獲證組織變更信息,對獲證組織實施有效跟蹤,以保證其持續符合認證的要求。

6.3認證機構在與認證委托人簽訂的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獲證組織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以下信息:

6.3.1法律地位、經營狀況、組織狀態或所有權變更的信息。

6.3.2獲證組織管理層、聯系地址變更的信息。

6.3.3有機產品管理體系、生產、加工、經營狀況、過程或生產加工場所變更的信息。

6.3.4獲證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場所周圍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環境污染的信息。

6.3.5生產、加工、經營及銷售中發生的產品質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關部門抽查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消費者重大投訴等。

6.3.6獲證組織因違反國家農產品、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

6.3.7采購的配料或產品存在不符合認證依據要求的情況。

6.3.8不合格品撤回及處理的信息。

6.3.9銷售證的使用情況。

6.3.10其他重要信息。

6.4銷售證和有機碼

6.4.1銷售證是獲證產品所有人提供給買方的交易證明。認證機構應制定銷售證的申請和辦理程序,在獲證組織銷售獲證產品過程中(前)向認證機構申請銷售證(基本格式見附件3),以保證有機產品銷售過程數量可控、可追溯。對于使用了有機碼的產品,認證機構可不頒發銷售證。

6.4.2認證機構應對獲證組織與購買方簽訂的供貨協議的認證產品范圍和數量、發票、發貨憑證(適用時)等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頒發有機產品銷售證;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監督其整改,否則不能頒發銷售證。

6.4.3銷售證由獲證組織交給購買方。獲證組織應保存已頒發的銷售證的復印件,以備認證機構審核。

6.4.4認證機構可按照有機配料的可獲得性,核定使用外購有機配料的加工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的產量,但應按外購有機配料批次與實際加工的產品數量發放有機碼或頒發銷售證。

6.4.5認證機構應按照編號規則(見附件5),對有機碼進行編號,并采取有效防偽、追溯技術,確保發放的每個有機碼能夠溯源到其對應的認證證書和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單位。

認證機構不得向僅獲得有機產品經營認證的認證委托人發放有機碼。

6.4.6認證機構對其頒發的銷售證和有機碼的正確使用負有監督管理的責任。

7.再認證

7.1獲證組織應至少在認證證書有效期結束前3個月向認證機構提出再認證申請。

獲證組織的有機產品管理體系和生產、加工過程未發生變更時,認證機構可適當簡化申請評審和文件評審程序。

7.2認證機構應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進行再認證檢查。

因生產季或重大自然災害的原因,不能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安排再認證檢查的,獲證組織應在證書有效期內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認證機構確認,再認證可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后的3個月內實施,但不得超過3個月,在此期間內生產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進行銷售。

7.3對超過3個月仍不能再認證的生產單元,應按初次認證實施。

8.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管理

8.1認證證書基本格式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最長為12個月。再認證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不超過最近一次有效認證證書截止日期再加12個月。認證證書基本格式應符合本規則附件1、2的要求。經授權使用他人商標的獲證組織,應在其有機認證證書中標明相應產品獲許授權使用的商標信息。

認證證書的編號應從認監委網站“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獲取,編號規則見附件4.認證機構不得僅依據本機構編制的證書編號發放認證證書。

8.2認證證書的變更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實施。

8.3認證證書的注銷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實施。

8.4認證證書的暫停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實施。

8.5認證證書的撤銷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實施。

8.6認證證書的恢復

8.6.1認證證書被注銷或撤銷后,認證機構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復認證證書。

8.6.2認證證書被暫停的,需在證書暫停期滿且完成對不符合項的糾正或糾正措施并確認后,認證機構方可恢復認證證書。

8.7認證證書與標志使用

8.7.1獲得有機轉換認證證書的產品只能按常規產品銷售,不得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以及標注“有機”、“ORGANIC”等字樣和圖案。

8.7.2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機構應通知并監督獲證組織停止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獲證組織同時應封存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相應批次產品。

8.8認證證書被注銷或撤銷的,獲證組織應將注銷、撤銷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未使用的標志交回認證機構,或由獲證組織在認證機構的監督下銷毀剩余標志和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包裝,必要時,獲證組織應召回相應批次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

8.9認證機構有責任和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類無效的認證證書和標志被繼續使用。

對于無法收回的證書和標志,認證機構應及時在相關媒體和網站上公布注銷或撤銷認證證書的決定,聲明證書及標志作廢。

9.信息報告

9.1認證機構應及時向認監委網站“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填報認證活動的信息。

9.2認證機構應在10日內將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相關組織的名單及暫停、撤銷原因等,通過認監委網站“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向認監委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9.3認證機構在獲知獲證組織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向認監委和獲證組織所在地的認證監管部門通報。

9.4認證機構應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有機認證工作報告報送認監委。報告內容至少包括:頒證數量、獲證產品質量分析、暫停和撤銷認證證書清單及原因分析等。

10.認證收費

認證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收取認證費用。

附件:

1.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基本格式

2.有機轉換認證證書基本格式

3.有機產品銷售證基本格式

4.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編號規則

5.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編碼規則

6.有機枸杞認證補充要求(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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