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M貼牌3C認證工廠貼牌、代工模式申請3C認證處理措施指南
1.目的規范ODM貼牌3C認證活動,維護合法ODM貼牌3C認證申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控制非法利用ODM貼牌3C認證的方式獲得3C認證結果,減小3C認證風險,提高3C認證有效性。
2.ODM貼牌3C認證的概念
生產廠負責設計加工和控制產品的制造、檢驗全過程,為一個或多個制造商生產產品。
3.ODM貼牌3C認證的現狀
由于原生產廠作為持證人/制造商獲得3C認證后,其他制造商利用生產廠的3C認證結果,不需要通過產品檢測和工廠檢查等3C認證環節,僅經過ODM貼牌3C認證申請(213)及文件審核就可獲得證書,成為3C認證證書的持證人及制造商。目前,以ODM貼牌3C認證的模式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正常的商務合作,制造商通過合作協議等方式委托生產廠貼牌生產;
(2)生產廠在異地注冊一個新公司,從事產品的銷售,而在注冊地沒有辦公場所和工作人員,由于產品包裝上印有制造商的名字,因此其目的就是利用制造商注冊地的市場影響來從事產品銷售活動;
(3)3C認證申請人/制造商為了節省3C認證費用,利用生產廠的3C認證結果而獲得自己的證書,但實際上制造商是自行生產3C認證產品。
4.目前ODM貼牌3C認證的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制造商利用ODM貼牌3C認證的生產廠3C認證結果獲得3C認證證書,而ODM貼牌3C認證的生產廠無相關法律責任。3C認證管理過程中對于ODM貼牌3C認證的生產廠無相關控制要求,造成ODM貼牌3C認證的生產廠從轉讓3C認證結果中獲利,而不承擔3C認證風險和法律責任。
當前,對ODM貼牌3C認證的生產廠為其本身以外的制造商/持證人的3C認證管理要求缺位。3C認證機構不了解ODM貼牌3C認證的廠為其本身以外的制造商/持證人制造產品的實際情況。
在3C認證具體操作層面上,建議采取如下5-10條的3C認證管理措施。
5.有關受理及資料審核的要求
(1)ODM貼牌3C認證的申請有兩種方式:
A.申證產品與原獲證產品完全一致(規格、結構、關鍵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應商不變,僅申請人或制造商或商標或型號命名改變);
B.申證產品與原獲證產品基本一致(僅外觀改變,不影響安全及電磁兼容性能)。
如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則不能按ODM貼牌3C認證的方式受理。
(2)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應提交原獲證產品的型式試驗報告。該報告須是全項檢測的完整報告,否則按新申請處理。
(3)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應提交ODM貼牌3C認證的協議及相關文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A.相關各方的安全質量責任,包括原持證人及相關方同意申請人/制造商利用其3C認證結果的承諾;
B.合作的期限(也可用產品數量表示);
C.所有相關方對此協議的確認簽章;
D.注冊商標的使用授權;
E.以ODM貼牌3C認證的方式申請的產品與原獲證產品的具體型號規格對照表;
F.關鍵原材料/元器件清單;
G.生產廠要聲明為ODM貼牌3C認證的貼牌3C認證的持證人/制造商生產的產品的各項條件(包括但不限于產品設計、關鍵原材料/元器件的供應商及型號規格、質量管理體系、生產過程控制、工藝流程、檢驗試驗等)與自己的獲證條件完全一致。
6.有關產品檢測要求
(1)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ODM貼牌3C認證的樣品,進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報告。
(2)ODM貼牌3C認證的產品的檢測報告至少應當包括樣品描述,銘牌,差異說明(包括與原獲證型號之間的差異說明,以及本次申證的各個型號之間的差異說明),必要的照片(對于外觀有變化等),關鍵原材料/元器件清單,原獲證產品的信息(證書編號,檢測報告編號等)。
7.有關工廠檢查(現場核查)的要求
針對一些高危產品或有足夠證據懷疑其ODM貼牌3C認證的產品質量的企業,增加對ODM貼牌3C認證的產品申請3C認證時實施工廠檢查(現場核查)、飛行檢查及封樣的要求。
(1)對ODM貼牌3C認證的貼牌3C認證的生產廠進行工廠檢查(現場核查)的要求:
A.核查ODM貼牌3C認證的合作協議及其執行情況;
B.對ODM貼牌3C認證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
C.檢查ODM貼牌3C認證的生產廠供貨情況及供貨產品質量反饋情況。
(2)對ODM貼牌3C認證的產品實施封樣的要求(有以下兩種方案):
A.現場核查時,對符合一致性要求的ODM貼牌3C認證的產品現場簽封,交ODM貼牌3C認證的生產廠保存,以備需要時以此簽封樣品為比對的樣本;
B.要求申請人將ODM貼牌3C認證的產品的樣品送指定實驗室進行一致性核查,指定實驗室將符合一致性要求的樣品簽封,送交ODM貼牌3C認證的生產廠保存。
8.有關年度監督檢查的要求
3C認證機構應在ODM貼牌3C認證的工廠監督檢查中增加對ODM貼牌3C認證的生產廠的核查內容,包括ODM貼牌3C認證的合作協議的執行情況、3C認證標志管理、顧客產品管理、生產銷售管理、ODM貼牌3C認證的生產廠為其他制造商生產3C認證產品的實際情況等。
在進行一致性檢查時應特別關注ODM貼牌3C認證的產品的一致性。
9.有關變更及擴展的要求
原獲證產品的關鍵項目發生變更(如規格、結構、關鍵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應商變更)時,以此產品為基礎的ODM貼牌3C認證的產品也應隨之變更并辦理變更手續()。
原獲證產品關鍵項目未發生變更(如規格、結構、關鍵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應商變更未變更),以此產品為基礎的ODM貼牌3C認證的產品的相同關鍵項目也不應變更。但不涉及安全和電磁兼容內容(如僅申請人或制造商或商標或型號命名方式等變更)的除外。
若ODM貼牌3C認證的申請的產品在原獲證產品(有全項檢測的完整報告)的基礎上發生變更(如規格、結構、關鍵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應商等變更),此時ODM貼牌3C認證的申請的產品與原獲證產品已不是ODM貼牌3C認證的關系,不能按ODM貼牌3C認證的方式處理3C認證申請。
不允許以ODM貼牌3C認證的方式生產的獲證產品為基礎進行擴展申請。擴展申請須在有全項檢測的完整報告的獲證產品的基礎上擴展,并按相關規定辦理。
10.有關證書及證書暫停、注銷、撤銷的要求
當原獲證產品或ODM貼牌3C認證的獲證產品的其中之一因產品不符合3C認證要求的檢測不符合標準要求原因,證書被暫停、注銷、撤消時,原獲證產品證書和ODM貼牌3C認證的獲證產品證書應采取同樣處理方式。
當由于其他原因,原獲證產品或ODM貼牌3C認證的獲證產品的其中之一證書被暫停、注銷、撤消時,原獲證產品證書和ODM貼牌3C認證的獲證產品證書可采取同樣處理方式。(注:本款內容僅作為參考,具體情況需具體分析)
當持證人/制造商1年內未委托ODM貼牌3C認證的廠生產3C認證產品,應暫停ODM貼牌3C認證的持證人/制造商3C認證證書。
11.其他控制措施
(1)各指定3C認證機構可對ODM貼牌3C認證的產品的變更次數和ODM貼牌3C認證的的數量做出規定。
(2)各指定3C認證機構應成立ODM貼牌3C認證的模式管理辦法研究工作小組,研究制定ODM貼牌3C認證的模式具體管理措施及控制要求。
(3)國家相關行政機構可結合3C執法檢查,組織對ODM貼牌3C認證的工廠的專項調查,以使下一步制定ODM貼牌3C認證的產品3C認證的政策更準確和有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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