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寶,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珠寶單指玉石制品。廣義的珠寶包括金、銀以及天然材料制成的,具有一定價值的首飾、工藝品或其他珍藏。
當前,珠寶行業(yè)對于珠寶設計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認識,都誤認為“知識產(chǎn)權保護=專利保護”。大家具體操作起來就是——設計完成了,趕緊申請專利!
但是,珠寶設計師們都忽略了,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有藝術美感的珠寶設計也能獲得著作權(版權)法律的保護,也可通過版權登記快速為作品辦理“身份證”,確認權屬。(知識產(chǎn)權不只包括專利,還有版權、商標等)
而版權的保護不限載體,例如玉雕設計被他人抄襲,用到木雕、陶瓷雕塑上,也可以用《著作權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本期,我們跟大家分享一個關于珠寶的版權糾紛案例,讓大家更深入地了解珠寶設計的版權保護問題。
周大福與上海麗金珠寶
侵害作品發(fā)行權糾紛案
判決要點
周大福珠寶公司的“平安寶寶”獨具匠心地將具有中國元素的娃娃造型與傳統(tǒng)天使形象相融合,其人物發(fā)型、面部表情、翅膀形狀、衣著服飾等細節(jié)均具有顯而易見的獨創(chuàng)元素和一定的藝術美感,因此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即使該作品構成實用藝術作品,若其具有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在觀念上可以獨立于使用功能而存在,依然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周大福珠寶金行有限公司(簡稱周大福珠寶公司)
被告:上海麗金珠寶有限公司(簡稱麗金珠寶公司)
被告:上海麗金珠寶有限公司黃浦分公司(簡稱麗金珠寶黃浦分公司)
來源: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14)楊民三(知)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原告周大福珠寶公司訴稱:其系中國內(nèi)地及港澳地區(qū)的知名珠寶商,是名為“平安寶寶”的美術作品(以下稱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作品完成時間為2003年5月19日,原告于2013年7月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被告麗金珠寶黃浦分公司未經(jīng)許可,擅自在其經(jīng)營的店鋪中銷售整體形象與相關細節(jié)均與涉案作品近似的黃金飾品。該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發(fā)行權。由于被告麗金珠寶黃浦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因此被告麗金珠寶公司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兩被告共同辯稱:1.著作權登記證書并不能證明原告為著作權人。涉案作品由個人設計,其著作權應由設計人享有;2.被控侵權產(chǎn)品造型中的光環(huán)、翅膀、長裙是天使形象的基本特征,并非是涉案作品獨創(chuàng);3.涉案作品實際上是實用藝術作品,不應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4.被控侵權產(chǎn)品僅根據(jù)黃金價格計價,并未收取加工費,因此兩被告并未從涉案作品中獲利。故此請求法院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觀察
楊浦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涉案作品的設計人為吳某,系吳某在原告公司擔任設計員時的職務作品。2003年6月,原告申請上述造型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04年3月獲得專利,申請?zhí)枮閄XXXXXXX.9。之后原告對涉案作品進行了商業(yè)宣傳。2014年4月1日,設計人吳某發(fā)表聲明稱,該作品的著作權人為本案原告周大福珠寶公司。
2013年7月10日原告取得國家版權局國作登字—2013—F—XXXXXXXX號作品登記證書。該證書載明,作者為原告,名稱為“平安寶寶”,作品類別為美術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是2003年5月20日,首次發(fā)布時間是2004年3月31日。該證書附圖中的作品內(nèi)容為一個梳著傳統(tǒng)的中式雙髻,留劉海,頭頂光環(huán),身著下擺帶褶長裙,并長有雙翅的女孩的金色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女孩頭發(fā)上有紋路,臉部為圓形,有一雙彎成兩條圓弧線的笑眼,并有3根明顯的眼睫毛,面部省略鼻子及嘴;胸口有一突出的心型框,中間刻有“福”字,背面一側翅膀上刻有“CTF”字母。
被告麗金珠寶黃浦分公司系被告麗金珠寶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其在店鋪銷售的被控侵權產(chǎn)品與涉案作品相同之處在于:整體造型均為一個梳著傳統(tǒng)的中式雙髻,留劉海、頭頂光環(huán),身著下擺帶有褶皺的長裙,并長有雙翅的女孩;女孩臉部為圓形,面部省略鼻子;有一雙瞇成一條線的笑眼,笑眼彎成兩條圓弧線,并有明顯的眼睫毛;發(fā)型相同。與涉案作品的區(qū)別在于其中式雙髻上沒有紋路,眼睛的弧度與眼睫毛數(shù)量不同,面部有嘴,胸口有一突出的實心的心型,翅膀上有花紋但背面沒有英文字母,長裙的褶皺有差異。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
1.著作權登記證書能否證明原告為著作權人;
2.被控侵權產(chǎn)品的造型是否為涉案作品獨創(chuàng),實用藝術作品是否享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3.如果侵權成立,被告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根據(jù)國家版權局作品登記證書的記載,以及涉案作品設計人吳某所作的聲明,可以認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發(fā)行權。兩被告辯稱原告并非涉案作品著作權人,但未能提供反證,故法院對兩被告的辯稱不予采納。
關于涉案作品的獨特性,法院認為該作品獨具匠心地將具有中國元素的娃娃造型與傳統(tǒng)天使形象相融合,其人物發(fā)型、面部表情、翅膀形狀、衣著服飾等細節(jié)均具有顯而易見的獨創(chuàng)元素和一定的藝術美感,因此,可以認定涉案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兩被告認為涉案作品構成實用藝術作品,但其具有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在觀念上可以獨立于使用功能而存在,依然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到法律的保護。兩被告辯稱涉案作品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且不應作為美術作品加以保護的觀點,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經(jīng)當庭比對,被控侵權產(chǎn)品與涉案作品在整體造型上存在相同之處,其人物發(fā)型、面部表情、翅膀結構、衣著服飾等表達方式與涉案作品基本相同。涉案作品首次發(fā)表于2004年3月31日,而兩被告未能提供被控侵權產(chǎn)品早于該時間產(chǎn)生或系自行創(chuàng)作的證據(jù),因此法院認為,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產(chǎn)品構成對涉案作品的抄襲。
被告麗金珠寶黃浦分公司未經(jīng)原告許可,擅自銷售被控侵權產(chǎn)品,且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被控侵權產(chǎn)品的合法來源,故其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發(fā)行權,應當承擔停止銷售、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被告麗金珠寶黃浦分公司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資格。因此,被告麗金珠寶公司應當對其不能償付的賠償金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法院認為,根據(jù)原被告的舉證,法院難以確定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及被告的違法所得,故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方式、侵權產(chǎn)品銷售規(guī)模、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損害后果等情況,酌情確定相應的賠償金額。至于原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則根據(jù)合理性、必要性原則予以確定。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張良珠寶首飾有限公司黃浦分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周大福珠寶金行有限公司享有的“平安寶寶”美術作品(國家版權局國作登字-2013-F-00097289號)著作權的侵害行為;
二、被告上海張良珠寶首飾有限公司黃浦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周大福珠寶金行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6,000元;
三、被告上海張良珠寶首飾有限公司黃浦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周大福珠寶金行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9,000元;
四、上列第二、三項列明的賠償金額中被告上海張良珠寶首飾有限公司黃浦分公司不能償付的部分,由被告上海張良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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