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化的方式有哪些?如何選擇合適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一文了解!
01、科技成果轉化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條的規定,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就字面意思來說,科技成果轉化包括科技成果的“轉”和“化”,也就是應用技術成果的流動與演化的過程。具體見下圖:
02、科技成果轉化方式
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方式主要包括6種方式:
實踐中,根據中國科技評估與成果管理研究會、國家科技評估中心和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編著的《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23年度報告》(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常見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為第(2)、(3)、(5)種,即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作價出資三種形式。如見下圖,從合同數量來看,轉讓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方式,轉讓形式的合同數量占轉讓、許可、作價出資三種形式合同數量接近70%,占比最小的是作價出資。但從平均合同金額來看,作價出資的平均合同金額在轉讓、許可、作價出資三種形式中最高。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自行轉化是科研院所或院校等市場主體將其研發的科技成果應用于本單位科研生產活動的一種科技成果轉化方式,一般無需外部企業的參與,由科研院所、院校或企業等市場主體獨立完成,比較常見的方式是創辦校立企業。常見比較知名的校辦企業有清華同方、北大方正、復旦光華等,其特點是科技成果的成果源與吸收體融為一體,消除了中間環節,從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科技成果轉化的交易成本,而且轉化效率較高,一般適用于項目技術成熟,實力較為雄厚、研發生產鏈條較為完善的市場主體。但是此種模式目前面臨院校與下屬公司剝離的政策要求,校辦企業也將面臨轉型。
(二)科技成果轉移給他人使用
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和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均是將科技成果轉移給他人使用的轉化方式。通過將技術科技成果創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的過程。技術轉移方式是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創新源頭力量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方式,技術轉移雙方利用技術合同等交易形式,實現了技術與經濟利益的轉化與分享。在技術轉移方式中,中介機構往往也扮演了重要角色,由于科技成果的成果源與吸收體相分離,依靠中介機構實現成果轉化,轉化率較高。科技中服務的主要功能是為政府科技部門、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大中小型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企業等從事科技活動的主體單位,提供包括信息查詢與交流、技術咨詢與評估、科技成果的鑒定、孵化及轉化等方面的科技服務,這種技術成果轉化服務模式相對其他模式而言,具有優化生產要素配置、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比重、促進科技與經濟融合等優點。
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是指科研院所或高校通過與受讓企業簽署轉讓協議,將科技成果轉讓給受讓企業。轉讓標的主要包括已經取得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和未取得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資格等。科技成果的所有權、風險和收益即轉讓給受讓企業。關于轉讓對價支付方式通常按照支付固定價格和支付基本對價后支付提成對價的方式。
科技成果許可是指通過與科技成果被許可企業簽署協議,將科技成果許可給被許可企業使用,但是所有權、風險和收益仍保留在研院所或高校手中。
(三)合作與投資轉化
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和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是高等學校和科研院通過合作,將科技成果與他人共享的轉化方式。它以市場為導向,政府為推動力,由多個主體進行合作技術創新。合作轉化方式在發達國家進行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普遍采用,它包括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兩類轉化模式。前者是企業根據發展需要,委托有能力的科研機構及大學進行項目研究與開發;后者是企業與科研機構及大學以合作形式進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活動。投資轉化是科技成果持有人利用科技成果作價金額折算股份或出資比例,參與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成果轉化方式,有利于形成市場主體基于技術與經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制度性聯系。
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和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本質上是高等學校和科研院將擁有科技成果作為出資設立新公司或者增資到合作公司的合作轉化方式。通常,出資方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將會成為被投資企業的股東,但是科技成果出資前要經過價值評估和產權轉移手續才能符合出資標準。
(四)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和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是高等學校和科研院通過合作,將科技成果與他人共享的轉化方式。它以市場為導向,政府為推動力,由多個主體進行合作技術創新。合作轉化方式在發達國家進行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普遍采用,它包括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兩類轉化模式。前者是企業根據發展需要,委托有能力的科研機構及大學進行項目研究與開發;后者是企業與科研機構及大學以合作形式進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活動。投資轉化是科技成果持有人利用科技成果作價金額折算股份或出資比例,參與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成果轉化方式,有利于形成市場主體基于技術與經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制度性聯系。
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和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本質上是高等學校和科研院將擁有科技成果作為出資設立新公司或者增資到合作公司的合作轉化方式。通常,出資方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將會成為被投資企業的股東,但是科技成果出資前要經過價值評估和產權轉移手續才能符合出資標準。
03、選擇何種科技成果轉化方式更合適?
選擇方法一:我們認為,在實際轉換中,可以按照院校、轉化企業結合科技成果的特點、技術市場成熟度、轉化企業的資金投入和承擔的知識產權相關的風險、轉化企業所處行業、轉化企業所處階段、轉化企業所獲得的權利、院校的商業化收益、院校決策流程和程序的復雜度等標準考慮不同轉化方式。
舉例而言,我們匯總了當前三種常見的科技成果商業化模式的特點和考量因素。
選擇方法二:也可以結合科技成果的“兩度”選擇轉化方式。這里所謂的“兩度”,指的是上文所述技術成熟度、市場成熟度。
● 對于“兩度”均較高的成果,可優先選擇轉讓或許可方式,同時約定相關轉化收益;
● 對于“兩度”均偏低的成果,可考慮合作轉化、許可+合作等轉化方式;
● 對于技術成熟度高、市場成熟度不高的成果,可考慮作價投資等方式;
● 對于技術成熟度不高、市場成熟度高的成果,可考慮合作轉化或許可等方式。
具體詳見下圖:
04、總結
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創新全過程的“最后一公里”,成果轉化是否順利,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科技創新的成敗。從上述轉化方式來看,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的轉化方式,例如,具備完整的科技成果研發-轉化-產業化產業鏈的企業,可以采用自我轉化,提高轉化效率、節約成本;而缺乏一定轉化能力和資金的企業,則可以考慮采用合作開發,共同享受轉化收益。
當然,無論以哪種形式實現成果轉化,都需要關注科研人員。所以根據不同的轉化方式采用適配的激勵模式是核心要點。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有效利用政策紅利,給科研人員最大化爭取回報機制,對于吸引并有效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使企業保持持續創新動力,并真正發揮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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