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相關管理規定
申請認證條件與認證程序:
1、申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及總量控制標準;
(二)已按ISO14001標準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實施運行至少3個月。
2、認證程序:
(一)具備以上所規定條件的組織可向機構認可委認可的認證機構提出環境管理體系 認證書面申請。
(二)認證機構應在收到認證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并書面通 知該組織簽定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合同。對于不受理申請的組織,認證機構應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認證機構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審核。
(四)認證機構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文件審核、現場審核情況和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決定申請認證的組織可否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包括:
1.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文復印件;
2.通過”三同時”驗收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3.污染物濃度及總量控制指標達標排放證明人;
4.體系運行其間未受到環境行政處罰的證明;
(五)認證機構向通過認證的組織頒發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3、認證機構頒發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后,應將審核報告、認證證書復印件提交 機構認可委、組織在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認證證書的有效期限為3年。
愿意繼續認證的組織可在認證證書有效日期終止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復查審核后頒發新證。有效期滿后,未重新認證的組織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并由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在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日期終止時予以公告。
5、機構認可委有權對認證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發現認證機構徇私舞弊,認證質 量嚴重不合格的,由機構認可委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影響的,機構認可委有權 取消認證機構的認證資格,撤消證書,并予以公告。
6、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持有者,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進行年度監督審核。對未按照承諾運行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應向其發出限期整改通知,對未達到限期整改目標的, 視情況給予暫停或撤消認證證書的使用。
7、 認證機構不得聘用無國家注冊審核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工作。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不得從事與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有關的咨詢業務。
8、 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中涉及的認證機構、認證人員和審核工作存在異議的組織可向相應的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投訴或申訴。投訴或申訴內容包括申訴的理由、意見、要求及必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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