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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2012版相對于2009版所做的修訂及改動

   日期:2024-09-28 17:39:37     來源:GB/T23331認證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928    評論:0
核心提示: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2012版相對于2009版所做的修訂及改動中國國家標準化委員會2012年12月31日發

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2012版相對于2009版所做的修訂及改動

中國國家標準化委員會2012年12月31日發布了GB/T23331-2012版能源管理體系要求。

2012版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將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本次標準修訂最重要的變化是等同采用了國際標準ISO 50001:2011的要求,而GB/T23331則為中國能源管理體系標準,此次改版后,中國的標準將跟國際標準進行接軌。

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不僅能夠及時滿足國家對環境、能源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同時,能源管理體系的運行可以幫助企業以高效和可持續的方式使用能源、提高能源使用率并深挖企業節能潛力。

本標準等同采用國際標準ISO50001:2011《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8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了GB/T 23331-2009,與GB/T 23331-2009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一、新版體系要求:增加部分
“邊界”(見3.1):
3.1 邊界 boundaries
組織確定的物理界限、場所界限或次級組織界限。
注:邊界可以是一個或一組過程,一個場所、一個完整的組織或一個組織所控制的多個場所。

“持續改進”(見3.2)
3.2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提升能源績效和能源管理體系的循環過程。
注1:建立目標并發現改進機會的過程是一個持續的過程。
注2:持續改進能實現整體能源績效的不斷改進,并與組織的能源方針相一致。

“糾正”(見3.3)
3.3 糾正 correction
消除發現的不符合(3.21)所采取的措施。

“糾正措施”(見3.4)
3.4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符合(3.21)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注1:可能存在導致不符合行為的多個原因。
注2:采取糾正措施是為了防止再發生,而采取預防措施是為了防止產生。

“能源消耗”(見3.7)
3.7 能源消耗 energy consumption
使用能源的量。

“能源管理團隊” (見3.10)
3.10 能源管理團隊 energy management team
負責有效地實施能源管理體系活動并實現能源績效持續改進的人員。
注:組織的規模、性質 、可用資源的多少將決定團隊的大小。團隊可以是一個人,如管理者代表。

“能源措施參數”(見3.13)
3.13 能源績效參數 energy performance indicator(EnPI)
由組織確定,可量化能源績效的數值或量度。
注:能源績效參數可由簡單的量值、比率或更為復雜的模型表示。

“能源評審”(見3.15)
3.15 能源評審 energy review
基于數據和其他信息,確定組織的能源績效水平,識別改進機會的工作。

“能源服務”(見3.16)
3.16 能源服務 energy services
與能源供應、能源利用有關的活動及其結果。

“能源使用”(見3.18)
3.18 能源使用 energy use
使用能源的方式和種類。如通風、照明、加熱、制冷、運輸、加工、生產線等。

“相關方” (見3.19)
3.19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與組織能源績效有關的或可受到組織影響的個人或群體。

“內部審核”(見3.20)
3.20 內部審核 internal audit
獲得證據并對其進行客觀評價,考核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執行程度的系統、獨立、文件化的過程。

“不符合”(見3.21)
3.21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不滿足要求。

“組織”(見3.22)
3.22 組織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社團或其結合體,或上述單位中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無論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公營或私營。
注:組織可以是一個人或一個群體。

“預防措施” (見3.23)
3.23 預防措施 prevention action
為消除潛在的不符合(3.21)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注1:可能存在多個潛在不符合的原因。
注2:預防措施是為了防止不符合行為,而糾正措施是為了防止其重復發生。

“程序”(見3.24)
3.24 程序 procedure
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
注1:程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
注2:程序一旦形成文件, “形成文件的程序”將被頻繁使用。

“記錄”(見3.25)
3.25 記錄 record
闡明所取得的結果或提供所從事活動證據的文件。
注:記錄可用作可追溯性文件,并提供驗證、預防措施和糾正措施的證據。

“范圍”(見3.26)
3.26 范圍 scope
組織通過能源管理體系來管理的活動、設施及決策的范疇,可包括多個邊界。
注:范圍可包含與運輸活動相關的能源。

“主要能源使用”(見3.27)
3.27 主要能源使用 significant energy use
在能源消耗中占有較大比例或在能源績效改進方面有較大潛力的能源使用。
注:重要程度由組織決定。

“最高管理者”(見 3.28)
3.28 主要能源使用 significant energy use
在能源消耗中占有較大比例或在能源績效改進方面有較大潛力的能源使用。
注:重要程度由組織決定。

等術語;



二、新版體系要求:修改部分
“能源”(見3.5)
3.5 能源 energy
電、燃料、蒸汽、熱力、壓縮空氣以及其他相似介質。
注1:在本標準中,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內的各種形式,可被購買、貯存、處置、在設備或過程中使用以及被回收利用。
注2:能源可被定義為一個系統產生外部活動或開展工作的動力。

原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如下:
3.1 能源 energy
可以直接或通過轉換提供人類所需的有用能的資源。

“能源基準”(見3.6)
3.6 能源基準 energy baseline
用作比較能源績效的定量參考依據。
注1:能源基準反映的是特定時間段的能源利用狀況。
注2:能源基準可采用影響能源使用、能源消耗的變量來規范,例如:生產水平、度日數(戶外溫度)等。
注3:能源基準也可作為能源績效改進方案實施前后的參照來計算節能量。

“能源績效”(見3.12)的定義;
3.12 能源績效 energy performance
與能源效率(3.8)、能源使用(3.18)和能源消耗(3.7)有關的、可測量的結果。
注1:在能源管理體系中,可根據組織的能源方針、能源目標、能源指標以及其他能源績效要求取得可測量的結果。
注2:能源績效是能源管理體系績效的一部分。

— 修改了有關
“總要求”(見4.1)
4.1總要求
組織應:
a. 按照本標準要求,建立能源管理體系,編制和完善必要的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組織具體工作的實施;體系建立后應確保日常工作按照文件要求持續有效運行,并不斷完善體系和相關的文件;
b. 界定能源管理體系的管理范圍和邊界,并在有中關文件明確;
c. 策劃并確定可行的方法,以滿足本標準各項要求,持續改進能源績效和能源管理體系。

原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如下:
4.1 總要求
組織應確定能源管理體系覆蓋的范圍,并按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形成文件,以確保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管理職責”(見4.2)
4.2管理職責
4.2.1 最高管理者
最高管理者應承諾支持能源管理體系,并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具體通過以下活動予以落實:

a.確定能源方針,并實踐和保持能源方針;
b.任命管理者代表和批準組建能源管理團隊;
c.提供能源管理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所需要的資源,以達到能源績效目標;

注: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業技能、技術和財務資源等。

d.確定能源管理體系的范圍和邊界;
e.在內部傳達能源管理的重要性;
f.確保建立能源目標、指標;
g.確保能源績效參數適用于本組織;
h.在組織長期規劃中考慮能源績效問題;
i.確保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測量和報告能源管理的結果;
j.實施管理評審。

4.2.2 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應指定具有相應技術和能力的人擔任管理者代表,無論其是否具有其他方面的職責和權限,管理者代表在能源管理體系中的職責權限應包括:

a.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
b.指定相關人員,并由相應的管理層授權,共同開展能源管理活動;
c.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能源績效;
d.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能源管理體系績效;
e.確保策劃有效的能源管理活動,以落實能源方針;
f.在組織內明確規定和傳達能源管理相關的職責和權限,以有效推動能源管理;
g.制定能夠確保能源管理體系有效控制和運行的準則和方法;
h.提高全員對能源方針、能源目標的認識。

原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如下:
4.2 管理職責
4.2.1管理承諾
最高管理者應對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作出承諾,并通過以下活動提供證據:
a) 執行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組織內貫徹實施;
b) 制定和實施能源方針和目標,并作為組織的發展方向和戰略目標的組成部分;
c) 傳達節約能源的重要性,增強全員節能意識;
d) 確保配備能源管理體系所需的適宜資源;
e) 進行管理評審。

4.2.2能源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制定組織的能源方針,并確保其:
a) 適用于本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特點,與已有的其他管理體系方針相協調;
b) 包含對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及持續改進的承諾;
c)包含對遵守與能源管理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d)為制定和評價能源目標、指標提供框架;
e)形成文件,使全體員工能充分理解并實施;
f)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4.2.3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對組織內的職責和權限做出規定,形成文件,并進行溝通。
最高管理者應指定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 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
b)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能源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c) 提出改進建議;
d)負責與能源管理體系有關的外部聯系。

“能源方針”(見4.3)
4.3 能源方針
能源方針應闡述組織為持續改進能源績效所作的承諾,最高管理者應制定能源方針,并確保其滿足:
a.與組織能源使用和消耗的特點、規模相適應;
b.包括改進能源績效的承諾;
c.包含提供可獲得的信息和必需的資源的承諾,以確保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
d.包括組織遵守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e.為制定和評價能源目標、指標提供框架;
f.支持高效產品和服務的采購,及改進能源績效的設計;
g.形成文件,在內部不同層面得到溝通、傳達;
h.根據需要定期評審和更新。

“策劃”(見4.4)
4.4策劃
4.4.1 總則
組織應進行能源管理策劃,形成文件。策劃應與能源方針保持一致,并保證持續改進能源績效。
策劃應包含對能源績效有影響活動的評審。
注:關于能源策劃的概念圖如圖A.2 所示。
4.4.2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渠道,獲取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組織應確定準則和方法,以確保將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應用于能源管理活動中,并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能源管理體系時考慮這些要求。
組織應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內評審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4.3 能源評審
組織應將實施能源評審的方法學和準則形成文件,并組織實施能源評審,評審結果應進行記錄,能源評審內容包括:

a.基于測量和其他數據,分析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包括:

— 識別當前的能源種類和來源;
— 評價過去和現在的能源使用情況和能源消耗水平。

b.基于對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的分析,識別主要能源使用的區域等,包括:

— 識別對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重要影響的設施、設備、系統、過程和為組織工作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 識別影響主要能源使用的其他相關變量;
— 確定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設施、設備、系統、過程的能源績效現狀;
— 評估未來的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

c.識別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并進行排序,識別結果須記錄。

注:機會可能與潛在的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其他可替代能源(如余能)的使用有關。
組織應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定期進行能源評審,當設施、設備、系統、過程發生顯著變化時,應進行必要的能源評審。
4.4.4 能源基準
組織應使用初始能源評審的信息,并考慮與組織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消耗特點相適應的時段,建立能源基準。組織應通過與能源基準的對比測量能源績效的變化。
當出現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時,應對能源基準進行調整:

a.能源績效參數不再能夠反映組織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情況時;
b.用能過程、運行方式或用能系統發生重大變化時;
c.其他預先規定的情況。

組織應保持并記錄能源基準。
4.4.5 能源績效參數
組織應識別適應于對能源績效參數進行監視和測量的能源績效參數。確定和更新能源績效參數的方法學應予以記錄,并定期評審此方法學的有效性。
組織應對能源績效參數進行評審,適用時,與能源基準進行比較。
4.4.6 能源目標、能源指標與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能源目標和指標,覆蓋相關職能、層次、過程或設施等層面,并形成文件。組織應制定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的時間進度要求。
能源目標和指標應與能源方針保持一致,能源指標應與能源目標保持一致。
建立和評審能源目標指標時,組織應考慮能源評審中識別出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主要能源使用以及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同時也應考慮財務、運行、經營條件、可選擇的技術以及相關方的意見。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能源管理實施方案以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能源管理實施方案應包括:

a.職責的明確;
b.達到每項指標的方法和時間進度;
c.驗證能源績效改進的方法;
d.驗證結果的方法。

能源管理實施方案應形成文件,并定期更新。

“實施與運行”(見4.5)
4.5實施與運行
4.5.1 總則
組織在實施和運行體系過程中,應使用策劃階段產生的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及其他結果。
4.5.2 能力、培訓與意識
組織應確保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人員具有基于相應教育、培訓、技能或經驗所要求的能力,無論這些人員是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組織應識別與主要能源使用及與能源管理體系運行控制有關的培訓需求,并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
組織應保持適當的記錄。
組織應確保為其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員認識到:

a.符合能源方針、程序和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滿足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的作用、職責和權限;
c.改進能源績效所帶來的益處;
d.自身活動對能源使用和消耗產生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其活動和行為對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的貢獻,以及偏離規定程序的潛在后果。

4.5.3 信息交流
組織應根據自身規模,建立關于能源績效、能源管理體系運行的內部溝通機制。
組織應建立和實施一個機制,使得任何為其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員能為能源管理體系的改進提出建議和意見。
組織應決定是否與外界開展與能源方針、能源管理體系和能源績效有關的信息交流,并將此決定形成文件。如果決定與外界進行交流,組織應制定外部交流的方法并實施。
4.5.4 文件
4.5.4.1 文件要求
組織應以紙質、電子或其他形式建立、實施和保持信息,描述能源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關系。
能源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能源管理體系的范圍和邊界;
b.能源方針;
c.能源目標、指標和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d.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包括記錄;
e.組織根據自身需要確定的其他文件。

注:文件的復雜程度因組織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取決于:
— 組織的規模和活動類型;
— 過程及其相互關系的復雜程度;
— 人員能力。
4.5.4.2 文件控制
組織應控制本標準所要求的文件、其他能源管理體系相關的文件,適當時包括技術文件。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程序,以便:

a.發布前確認文件適用性;
b.必要時定期評審和更新;
c.確保對文件的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作出標識;
d.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適用文件的相關版本;
e.確保字跡清楚,易于識別;
f.確保組織策劃、運行能源管理體系所需的外來文件得到識別,并對其分發進行控制;
g.防止對過期文件的非預期使用。如需將其保留,應作出適當的標識。

4.5.5 運行控制
組織應識別并策劃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運行和維護活動,使之與能源方針、能源目標、指標和能源管理實施方案一致,以確保其在規定條件下按下列方式運行:

a.建立和設置主要能源使用有效運行和維護的準則,防止因缺乏該準則而導致的能源績效的嚴重偏離;
b.根據運行準則運行和維護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
c.將運行控制準則適當地傳達給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注:在策劃意外事故、緊急情況或潛在災難的預案時(包含設備采購),組織可選擇將能源績效作為決策的依據之一。
4.5.6 設計
組織在新建和改進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的設計時,并對能源績效具有重大影響的情況下,應考慮能源績效改進的機會和運行控制。
適當時,能源績效的評估結果應納入相關項目的規范、設計和采購活動中。
4.5.7 能源服務、產品、設備和能源采購
在購買對主要能源使用具有或可能具有影響的能源服務、產品和設備時,組織應告知供應商,采購決策將部分基于對能源績效的評價。
當采購對組織的能源績效有重大影響的能源服務、設備和產品時,組織應建立和實施相關準則,評估其在計劃的或預期的使用壽命內對能源使用、能源消耗和能源效率的影響。
為實現高效的能源使用,適用時,組織應制定文件化的能源采購規范。

“檢查”(見4.6)
4.6檢查
4.6.1 監視、測量與分析
組織應確保對其運行中的決定能源績效的關鍵特性進行定期監視、測量和分析,關鍵特性至少應包括:

a.主要能源使用和能源評審的輸出;
b.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變量;
c.能源績效參數;
d.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在實現能源目標、指標方面的有效性;
e.實際能源消耗與預期的對比評價。

組織應保存監視、測量關鍵特性的記錄。
組織應制定和實施測量計劃,且測量計劃應與組織的規模、復雜程度及監視和測量設備相適應。
注:測量方式可以只用公用設施計量方式(如:對小型組織),若干個與應用軟件相連、能匯總數據和進行自動分析的完整的監視和測量系統。測量的方式和方法由組織自行決定。
組織應確定并定期評審測量需求。組織應確保用于監視和測量關鍵特性的設備提供的數據是準確、可重現的,并應保存標準記錄和采取其他方式以確立準確度和可重復性。
組織應調查能源績效中的重大偏差,并采取應對措施。
組織應保持上述活動的結果。
4.6.2 合規性評價
組織應定期評價組織與能源使用和消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
組織應保存合規性評價結果的記錄。
4.6.3 能源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
組織應定期進行內部審核,確保能源管理體系:

a.符合預定能源管理體系的安排,包括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b.符合建立的能源目標和指標;
c.得到了有效的實施與保持,并改進了能源績效。

組織應考慮審核的過程、區域的狀態和重要性,以及以往審核的結果制定內審方案和計劃。
審核員的選擇和審核的實施應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組織應記錄內部審核的結果并向最高管理者匯報。
4.6.4 不符合、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組織應通過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來識別和處理實際的或潛在的不符合,包括:

a.評審不符合或潛在的不符合;
b.確定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的原因;
c.評估采取措施的需求確保不符合不重復發生或不會發生;
d.制定和實施所需的適宜的措施;
e.保留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記錄;
f.評審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和或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應與實際的或潛在問題的嚴重程度以及能源績效結果相適應。
組織應確保在必要時對能源管理體系進行改進。
4.6.5 記錄控制
組織應根據需要,建立并保持記錄,以證實符合能源管理體系和本標準的要求以及所取得的能源績效成果。
組織應對記錄的識別、檢索和留存進行規定,并實施控制。
相關活動的記錄應清楚、標識明確,具有可追溯性。

“管理評審”(見4.7)
4.7管理評審
4.7.1 總則
最高管理者應按策劃或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能源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
組織應保存管理評審的記錄。
4.7.2 管理評審的輸入
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

a.以往管理評審的后續措施;
b.能源方針的評審;
c.能源績效和相關能源績效參數的評審;
d.合規性評價的結果以及組織應遵循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
e.能源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度;
f.能源管理體系的審核結果;
g.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實施情況;
h.對下一階段能源績效的規劃;
i.改進建議。

4.7.3 管理評審的輸出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與下列事項相關的決定和措施:

a.組織能源績效的變化;
b.能源方針的變化;
c.能源績效參數的變化;
d.基于持續改進的承諾,組織對能源管理體系的目標、指標和其他要素的調整;
e.資源分配的變化。

等各部分內容的具體要求;



三、新版體系要求:刪除部分
— 刪除了“能源因素”和“能源管理標桿”術語。
本標準中“能源”、“能源使用”、“能源消耗”等術語與我國能源領域中的習慣定義存在差別,此類術語僅應用于能源管理體系的實施、應用過程,從而確保與ISO 50001協調一致。
本標準還做了下列編輯性的修改:
— 刪除了部分有關術語來源參考文件的批注;
— 刪除了部分與我國應用情況無關的批注;
— 附錄B中,將ISO相關標準修改為等同轉化的國家標準并進行比較。
本標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方圓標志認證集團、德州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寶山鋼鐵集團、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管理中心、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賡、,李愛仙、李鐵男、王世巖、朱春雁、李燕)、黃進、梁秀英、任香貴、桂其林、楊德生、李燕)、劉立波、周璐、周湘梅、張娣、石新勇。
本標準于2009年3月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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