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1996版與ISO14001:2004版的區別
(一)總體及引言的修改
1、總體性的修改
1) 標準名稱的變化
ISO 14001: 1996 ISO14001:2004
環境管理 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 環境管理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2) 體系要素的修改
有兩個要素(原4.3.3和4.3.4)合并為一個(現4.3.3),另外有一個要素(原4.5.1)拆分為兩個(現4.5.1和4.5.2),仍為17個要素。一些要素的名稱有變化。
如下:
4.2環境方針
4.3規劃(策劃)
4.3.1 環境因素
4.3.2 法律和其他要求
4.3.3 目標和指標
4.3.4 環境管理方案
4.4 實施與運行
4.4.1 組織結構和職責
4.4.2 培訓、意識和能力
4.4.3 信息交流
4.4.4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
4.4.5 文件控制
4.4.6 運行控制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4.5 檢查和糾正措施
4.5.1 監測和測量
4.5.2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4.5.3 記錄
4.5.4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4.6 管理評審 4.2環境方針
4.3 規劃(策劃)
4.3.1 環境因素
4.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4.4 實施與運行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4.4.2 能力、培訓和意識
4.4.3 信息交流
4.4.4 文件
4.4.5 文件控制
4.4.6 運行控制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4.5 檢查
4.5.1 監測和測量
4.5.2 合規性評價
4.5.3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4.5.4 記錄控制
4.5.5 內部審核
4.6 管理評審
2、引言中的修改
(1)增加了第5自然段(如前述),以說明此次修訂的目的;
(2)體系運行模式圖的變化:在新標準中,將“檢查與糾正措施”中的“糾正措施”從第4個框中取消,只保留“檢查”;
(3)增加了對PDCA運行模式的解釋。
(二)對標準范圍和定義的修改
1.范圍修改:只做了幾處編輯性修改。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要求和重大環境影響信息,制定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可為組織所控制,以及可能希望組織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表現(行為)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 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 向外界展示符合性;
d)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注冊;
e) 對符合本標準的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
本標準中所有的要求都適用于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于組織的環境方針、活動性質、運行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規范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對于本標準的任何應用,都應明確界定其范圍。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于重要大環境影響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組織確定為能夠控制,或有可能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表現(行為)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建立、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 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 通過下列方式展示對本標準的符合:
1) 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
2)尋求組織的相關方 (如顧客) 對其符合性予以確認;
3)尋求外部對它的自我聲明予以確認;
4)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注冊.
本標準所規定的所有要求,都擬能納入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于諸如組織的環境方針、它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以及它的運行場所及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標準提供了資料性的指南。
(相應內容出現在4.1“總要求”中)
3、“術語和定義”的修改:
(1)96版標準有定義13條,04版標準增加到20條。
新標準增加了審核員、文件、程序、記錄、糾正措施、不符合和預防措施等7個術語的定義,其中有些直接采用了ISO 9000-2000中的定義,都是為了加強兩標準之間的兼容。
(2)術語“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改為“內部審核”,這一修改在提法上更加準確,同時和ISO 9001取得一致
(3)對持續改進、環境影響、環境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環境方針、環境目標、環境指標、環境表現(行為)、污染預防等9個術語的定義做了修改,有修改和新增的部分見下表
3.1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強化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環境方針,實現對整體環境表現(行為)的改進。
3.4 環境影響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5 環境管理體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整個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結構、計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
3.6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斷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的一個以文件支持的系統化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管理者。
3.7 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組織依據其環境方針規定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8 環境表現(行為)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基于其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對它的環境因素進行控制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環境管理體系結果。
3. 9 環境方針 environmental policy
組織對其全部環境表現(行為)的意圖與原則的聲明,它為組織的行為及環境目標和指標的建立提供了一個框架。
3. 10 環境指標 environmental target
直接來自環境目標,或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需規定并滿足的具體的環境表現要求,它們可適用于組織或其局部,如可行應予量化。
3. 13 污染預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旨在避免、減少或控制污染而對各種過程、慣例、材料或產品的采用,可包括再循環、處理、過程更改、控制機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污染預防的潛在利益包括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3.1 審核員 auditor
有能力實施審核的人員。
[GB/T 19000-2000,3.9.9]
3.2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對環境管理體系(3.8)進行強化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 (3.16) 的環境方針 (3.11),實現對整體環境表現(行為)(3.10) 的改進。
3.3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符合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4 文件 document
信息及其承載媒體。
注:媒介可以是紙張,計算機磁盤、光盤或其他電子媒體,照片或標準樣品,或它們的組合。
[GB/T 19000-2000,3.7.2]
3.7 環境影響 environmental impact (3.6)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 (3.16) 的環境因素 (3.6) 給環境 (3.5) 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8 環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3.7)
組織 (3.16) 管理體系的一部分,用來制定和實施其環境方針 (3.11),并對其環境因素 (3.6) 進行管理。
注1:管理體系是用來建立方針和目標,并進而實現這些目標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要素的集合。
注2:管理體系包括結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 (3.19)、過程和資源。
3.14 內部審核 internal audit
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定組織 (3.16) 對其設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滿足程度的系統的、獨立的、形成文件的過程。
注:在很多情況下,特別是對小型組織,獨立性可通過與所審核活動無責任關系來體現。
3. 9 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與組織(3.16)所要實現的環境方針 (3.11) 相一致的總體環境目的。
3.10 環境表現(行為)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 (3.16) 對其環境因素 (3.6) 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結果。
注:在環境管理體系條件下 ,可對照組織的環境方針 (3.11)、環境目標 (3.9) 和環境指標 (3.12)及其他環境表現要求對結果進行測量。
3.11 環境方針 environmental policy
由最高管理者就組織 (3.16)的環境績效(3.10)所正式表述的總體意圖和方向。
注:環境方針為采取措施、以及建立環境目標 (3.9) 和環境指標 (3.12) 提供了一個框架。
3. 12 環境指標 environmental target
直接來自環境目標 (3.9),或為實現環境標所需規定并滿足的具體的績效(行為)要求,它們可適用于整個組織 (3.16) 或其局部。
3.15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滿足要求。
[GB/T 19000-2000,3.6.2]
3.17 預防措施preventive action
為消除潛在不符合 (3.15) 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 18 污染預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為了降低有害的環境影響 (3.7)而采用(或綜合采用)過程、慣例、技術、材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避免、減少或控制任何類型的污染物或廢物的產生、排放或廢棄。
注:污染預防可包括源削減或消除,過程、產品或服務的更改,資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環、恢復和處理。 3.19 程序 procedure
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
注:程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
[GB/T 19000-2000,3.4.5]
3.20 記錄 record
闡明已取得的結果或提供已從事活動的證據的文件。
[GB/T 19000-2000,3.7.6]
(三)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修改
具體的情況見以下對照表
ISO14001:1996 ISO14001:2004
4.1 總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本章描述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
4.2 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制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并確保它:
a) 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規模與環境影響;
b) 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 包括對遵守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和組織應遵守的其他要求的承諾;
d) 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并傳達到全體員工;
f) 可為公眾所獲取。
4.3規劃(策劃)
4. 3. 1 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確定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它能夠控制,或可望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從中判定那些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組織應確保在建立環境目標時,對與這些重大影響有關的因素加以考慮。
組織應及時更新這方面的信息。 4.1 總要求
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形成文件,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并確定它將如何實現這些要求。
組織應確定環境管理體系覆蓋的范圍并形成文件。
4.2 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確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并確保它在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范圍內:
a) 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與環境影響;
b) 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 包括對遵守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適用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d) 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并予以保持;
f) 傳達到所有為組織工作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
g) 可為公眾所獲取。
4.3 策劃
4. 3. 1 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識別其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它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此時應考慮到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等因素;
b)確定對環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將這些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時更新。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重要環境因素加以考慮。
4.3.2 法律與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確定適用于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以及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4.3.2 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識別適用于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要求的渠道;
b) 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它的環境因素。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環境要求加以考慮。
4.3.3 目標和指標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并保持環境目標和指標。環境目標和指標應形成文件。
組織在建立與評審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與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各相關方的觀點。
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并包括對污染預防的承諾。
4. 3. 4 環境管理方案
組織應制定并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 規定組織的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 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如果一個項目涉及到新的開發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就應對有關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環境管理與該項目相適應。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實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如可能,目標和指標應可測量。目標和指標應與環境方針相一致,并包括對污染預防、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它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此外,還應考慮可選的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
組織應制定、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 規定組織內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 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4.4.2 培訓、意識和能力
組織應確定培訓的需求。應要求其工作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所有人員都經過相應的培訓。
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使處于每一有關職能與層次的人員都意識到:
a) 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們工作活動中實際的或潛在的重大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帶來的環境效益;
c) 他們在執行環境方針與程序,實現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d)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從事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應具備適當的教育、培訓和(或)工作經驗,從而勝任他所擔負的工作。
4.4.3 信息交流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于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a) 組織內各層次和職能間的內部信息交流;
b) 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文件形成和答復。
組織應考慮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外部聯絡的處理,并記錄其決定。
4.4.4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
組織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a) 對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b) 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 4.4.2 能力、培訓和意識
組織應確保所有為它或代表它從事組織所確定的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都具備相應的能力,該能力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訓,或經歷。組織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確定和它的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培訓需求并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并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使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都意識到:
a) 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們工作中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實際的或潛在的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能帶來的環境效益;
c) 他們在實現環境管理體系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d)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4.4.3 信息交流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a) 組織內部各層次和職能間的信息交流;
b) 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形成文件和答復。
組織應決定是否與外界交流其重要環境因素,并將其決定形成文件。如決定進行外部交流,就應規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實施。
4.4.4文件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 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
b) 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范圍的描述;
c) 對環境管理體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相關文件的查詢途徑;
d) 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包括記錄;
e)組織為確保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過程進行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記錄。
4.4.5 文件控制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控制本標準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從而確保:
a) 文件便于查找;
b) 對文件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并由受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c) 凡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具有關鍵作用的崗位,都可能得到有關文件的現行版本;
d) 迅速將失效文件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e) 對出于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失效文件予以標識。
*所有文件均須字跡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訂日期),標識明確,妥善保管,并在規定期間內予以留存。應規定并保持有關建立和修改各種類型文件的程序與職責。
4.4.6 運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確定與所標識的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與活動。應針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制定計劃,確保它們在程序規定的條件下進行。程序的建立應符合下述要求:
a) 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環境方針和目標與指標的運行,應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
b) 在程序中對運行標準予以規定;
c) 對于組織所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可標識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管理程序,并將有關的程序與要求通報供方和承包方。 4.4.5 文件控制
應對本標準和環境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進行控制。記錄是一種特殊的文件,應按照4.5.4的要求進行控制。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便:
a) 在文件發布前進行審批,以確保其適宜性;
b) 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和修訂,并重新審批;
c)確保對文件的修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做出標識;*
d) 確保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發放到需要它們的崗位;
e)確保文件字跡清楚,標識明確;*
f) 確保對策劃和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外部文件做出標識,并對其發放予以控制;
g) 防止對過期文件的誤用。如出于某種目的將其保留,要做出適當的標識。
4.4.6 運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識別和策劃與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以確保它們通過下列方式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a) 對于缺乏書面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的運行,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書面程序予以控制;
b) 在程序中對運行標準予以規定;
c) 對于組織所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套程序,并將適用的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及合同方。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確定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做出響應,并預防或減少可能伴隨的環境影響。
必要時,特別是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后,組織應對應急準備和響應的程序予以評審和修訂。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試驗上述程序。
4.5 檢查和糾正措施
4.5.1 監測和測量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與活動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測和測量。其中應包括對環境表現、有關的運行控制、對組織環境目標和指標符合情況的跟蹤信息進行記錄。
監測設備應予校準并妥善維護,并根據組織的程序保存校準與維護記錄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個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以定期評價對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
4.5.2 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來規定有關的職責和權限,對不符合進行處理與調查,采取措施減少由此產生的影響,采取糾正與預防措施并予完成。
任何旨在消除已存在和潛在不符合的原因的糾正或預防措施,應與該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環境影響相適應。
對于糾正與預防措施所引起的對程序文件的任何更改,組織均應遵照實施并予以記錄。
4.5.3 記錄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來標識、保存與處置有關環境管理的記錄。這些記錄中還應包括培訓記錄和審核與評審結果。
環境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具備對相關活動、產品或服務的可追溯性。對環境記錄的保存和管理應使之便于查閱,避免損壞、變質或遺失。應規定其保存期限并予記錄。
組織應保存記錄,在對其體系及自身適宜時,用來證明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5.4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組織應制定并保持用于定期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一個或多個方案和一些程序,進行審核的目的是:
a) 判定環境管理體系:
1) 是否符合對環境管理工作的預定安排和本標準的要求;
2) 是否得到了正確的實施和保持。
b) 向管理者報送審核結果。
組織的審核方案(包括時間表)的制定,應立足于所涉及活動的環境重要性和以前審核的結果。為全面起見,審核程序中應包括審核的范圍、頻次和方法,以及實施審核和報告結果的職責與要求。
4.6 管理評審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按其規定的時間間隔,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過程應確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進行評價工作。評審工作應形成文件。
管理評審應根據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不斷變化的客觀環境和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對方針、目標以及環境管理體系的其他要素加以修正的可能的需要。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確定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故,并制定響應措施;
組織應對實際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做出響應,并預防或減少伴隨的有害環境影響。
組織應定期評審其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必要時,特別是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后,對其進行評審和修訂。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試驗上述程序。
4.5 檢查
4.5.1 監視和測量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視和測量。程序中應規定將監測環境表現、運行控制、目標和指標符合情況的信息形成文件。
組織應確保所使用的監測和測量設備經過校準和檢驗,并予以妥善維護。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4.5.2 合規性評價
4.5.2.1為了履行對合規性的承諾,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定期評價對適用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2.2 組織應評價對其他要求的遵循情況。為此,組織可以把它和4.5.2.1 中所要求的評價一起進行,也可以另外制定程序,分別進行評價。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3 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處理實際或潛在的不符合、采取糾正與預防措施。程序中應規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 識別和糾正不符合,并采取措施減少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b) 對不符合進行調查,確定其產生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復發生;
c) 評價采取措施以預防不符合的需求;實施所制定的適當措施,以避免不符合的發生;
d)記錄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結果;
e)評審所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所采取的措施應與問題和環境影響的嚴重性相適應。
組織應確保對環境管理體系文件進行必要的更改。
4.5.4 記錄控制
組織應根據情況需要,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記錄,用來證實符合其環境管理體系和本標準的要求,以及所取得的結果。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記錄的標識、存放、保護、檢索、留存和處置。
環境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具有可追溯性。
4.5.5 內部審核
組織應確保按照計劃的間隔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目的是:
a) 判定環境管理體系
1) 是否符合計劃的環境管理安排和本標準的要求;
2) 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實施和保持。
b) 向管理者報告審核結果。
組織應策劃、制定、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審核方案,此時,應考慮到所涉及的運行的環境重要性和以前審核的結果。
應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審核程序, 用來規定
——策劃和實施審核及報告審核結果、保存相關記錄的職責和要求;
——審核準則、范圍、頻次和方法。
審核員的選擇和審核的實施均應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4.6 管理評審
最高管理者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它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評審內容應包括對環境管理體系,包括環境方針、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評價、修改的需求和改進的機遇。管理評審記錄應予保存。
管理評審的輸入包括:
改進建議。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為實現持續改進的承諾而做出的,和環境方針、目標、指標以及其他環境管理體系要素的修改有關的決策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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