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審查詳解
2016年印尼第20號令頒布了新的「商標和地理標志法」,于2016年11月25日生效。2017年印尼法律和人權事務條例第67號,進一步細化了2016年商標法的規定,于2017年2月1日生效。
2016年印尼商標法修改對照
對于2001年印尼商標法 和2016年印尼商標和地理標志法 ,知元總結兩者之間的差異如下表:
印尼商標申請日的確定
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遵循“先申請”制度。因此,商標申請的提交日期非常重要,因為它反映了申請人的在先權利。過去,僅在提交申請時提供了正式文件(包括授權書和商標所有權聲明)時才能獲得申請日期,這些文件無法在印尼商標局延遲提交。
2016年新商標法的第4條第1款規定,獲得申請日期的最低要求是商標申請,商標標本和商標申請費的銀行付款單。從申請日起,申請人最多可以有30天的時間繼續辦理手續。根據第11條第1款,優先權文件還有額外的延遲提交期,可以在提交具有優先權要求的商標申請的截止日期后的三個月內提交。
印尼商標公告的變化
世界上很多國家的商標注冊制度都是由審查員先進行實質審查,再開放給公眾提出異議,比如中國和美國就是這種商標審查制度,印尼2001年的商標法也是如此。然而2016年印尼的新商標法將商標審查制度修改為先公告后實質審查。
根據2016年印尼新商標法,審查員對商標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之前有兩個月的公告階段。所有通過初步形式審查的商標都將在15天后開始公告,并對潛在的商標異議者開放。
在此更改下,商標所有者在商標注冊階段對第三方商標申請提出商標異議的唯一機會就是在兩個月的公告階段。這在印度尼西亞尤其成問題,因為印度尼西亞的商標搶注已經是一個主要問題。除非商標所有者建立了一個有效的系統來監測商標公告中的商標,否則惡意申請可能會一直流失到注冊。
印尼商標駁回和異議理由
2016年新商標法第21條第1款規定,如果商標實質上與以下內容相似或相同,則申請將被駁回:
其他當事人在類似商品和/或服務方面的在先注冊商標或在先商標申請;
其他當事人在類似商品和/或服務方面的馳名商標;
符合一定要求的不同商品和/或服務的其他當事人的馳名商標;
已注冊的地理標志。
2016年新商標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如果申請人惡意提交申請,申請將被拒絕。
審查員可以基于與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已注冊馳名商標相同或容易混淆的理由拒絕商標申請,最終駁回在原則上或整體上與馳名商標相似的商標。基于這個理由提出商標異議必須以注冊的馳名商標為基礎,也就是說,在提出商標異議之前,異議人的商標必須獲得注冊。為了基于這些理由進行駁回,馳名商標的所有人必須對申請提出正式異議。
如果一個商標在印尼被搶注,被搶注的是類似商品或服務,提出商標異議的理由可以是該商標在印尼構成該商品服務方面的馳名商標,或者申請人惡意提交申請;如果被搶注的是不同商品或服務,提出商標異議的理由可以是該商標已經在印尼注冊的其他類別構成馳名商標,或者申請人惡意提交申請。
可以與此相對應的是中國商標法第十三條有關馳名商標的規定,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提供相關證據來支持其異議,以供審查員考慮。在印度尼西亞,對于商標所有人而言,在商標異議程序中積極捍衛自己的權利尤為重要,因為被搶注的商標或者近似商標一旦成功注冊,后續唯一的救濟辦法就是通過商事法庭(the Court of Commerce)進行無效或撤銷程序,而印尼的商標無效、撤銷程序既昂貴又復雜。
印尼商標修改及轉讓
按照2001年的印尼《商標法》,申請中還未獲得注冊的商標不能做信息修改,也不能轉讓,2016年新商標法則放寬了規定,申請中的商標也可以轉讓,或者修改商標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等信息。
印尼馳名商標的標準
2001年印尼《商標法》引入了馳名商標的概念,但是對于獲得馳名商標的標準卻沒有具體說明。2016年新商標法第18條第1款和第3款指出,確定商標是否馳名的決定將取決于商標的以下方面:
1、在相關業務領域中公眾對商標的了解或認可程度;
2、商標所有人使用該商標所獲得的商品或服務的銷售量和收益;
3、帶有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
4、地理范圍;
5、使用時間段;
6、促銷金額,包括用于該活動的投資價值;
7、在其他國家的注冊或申請;
8、商標執法的成功程度,尤其是監管機構認可為馳名商標;
9、由于商標的聲譽和受商標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保證而獲得的商標固有價值。
由于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以上關于關于馳名商標的規定將鼓勵更多的申請人在印尼尋求馳名商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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