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認定(以下稱資質認定)工作,加強行業自律,維護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市場秩序,保障信息系統項目質量和信息安全,促進企業能力的不斷提高,推動行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是指從事信息網絡系統、信息資源系統、信息應用系統的咨詢設計、集成實施、運行維護等全生命周期活動,及總體策劃、系統測評、數據處理存儲、信息安全、運營等服務和保障業務領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以下稱電子聯合會)依據本管理辦法和資質等級評定條件對從事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企業的綜合能力和水平所進行的評價和認定。
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企業的綜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經營業績、財務狀況、信譽、管理能力、技術實力和人才實力等要素。
第二章工作機構
第四條電子聯合會設立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工作委員會(以下稱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管理資質認定工作,對資質認定結果進行審定。
第五條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下設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工作辦公室(以下稱電子聯合會資質辦)作為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資質認定工作。
第六條根據資質認定工作的需要,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可在獲證企業數量較多或有必要的地區設立地方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服務中心(以下稱地方服務中心)。地方服務中心依照電子聯合會資質辦的委托在本地區開展資質認定服務工作。
第七條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評審機構(以下稱評審機構)負責在電子聯合會資質辦認定的范圍內開展資質評審工作,包括對資質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及與資質等級評定條件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審核,并出具評審報告。
評審機構分為A級和B級。A級評審機構可在全國各地區開展資質評審工作。B級評審機構可在本地區開展資質評審工作。
評審機構及評審人員的管理辦法由電子聯合會另行制定發布。
第八條為確保評審機構的評審工作公平、公正,并提升評審工作質量,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可委托見證機構對評審機構的現場評審過程進行見證,并出具見證報告。
第三章資質設定
第九條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以下稱集成資質)是對企業從事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綜合能力和水平的客觀評價,集成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四個等級,其中一級最高。
集成資質等級評定條件由電子聯合會另行制定發布。
第十條為適應信息技術發展和市場的需求,電子聯合會將適時開展針對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不同環節設定的分項資質及針對市場特定需要而專門設定的專項資質的認定工作。
分項資質和專項資質的認定,原則上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和資質等級評定條件由電子聯合會另行制定發布。
第十一條電子聯合會對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管理人員(以下稱項目管理人員)實施登記管理。
項目管理人員的登記管理辦法由電子聯合會另行制定發布。
第四章資質申請與認定
第十二條凡從事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的企業,可根據電子聯合會發布的資質等級評定條件和自身能力水平情況,自愿申請相應類別和級別的資質認定。
第十三條資質認定根據評審與審定分離的原則,按照先由評審機構評審,再由電子聯合會審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資質認定分為新申報和換證申報,除特別規定的事項外,新申報和換證申報的評定條件及認定程序相同。
第十五條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以下稱申請企業)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能夠提供與資質等級評定條件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承諾并遵守行業公約,并認同本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資質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請企業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并向其提交申報材料。其中,申請一級、二級集成資質的企業應向A級評審機構提交申報材料,申請三級、四級集成資質的企業可向注冊所在地的B級評審機構提交申報材料,或向A級評審機構提交申報材料。
(二)評審機構接收申報材料后,組織實施文件評審和現場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其中,一級、二級集成資質的現場評審,應由見證機構進行見證并出具見證報告。
(三)評審機構在出具同意意見的評審報告后,將申請企業的申報材料和評審報告提交至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或申請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地方服務中心。
(四)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審查申報材料和評審報告,并組織召開資質評審會。對通過評審會的集成一級、二級資質新申報企業,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在工作網站公示10天。
(五)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將資質評審會及公示結果報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審定,并向通過審定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
第五章資質證書管理
第十七條資質證書有效期四年,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持證企業每年應按時向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提交年度數據信息,不能按時提交年度數據信息的企業,視為其自動放棄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期滿前,持證企業應按時完成換證申報認定,未按時完成換證申報認定的企業,其資質證書視為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持證企業資質證書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發生后30日內,向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或注冊所在地的地方服務中心提交資質證書變更申請材料,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核實無誤后,換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持證企業遺失資質證書,應按電子聯合會資質辦要求發布遺失聲明后,向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或注冊所在地的地方服務中心提交資質證書遺失補發申請,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核實無誤后,補發資質證書。
第六章監督管理及投訴、申訴和罰則
第二十二條資質認定工作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管,接受企業、用戶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各地的資質認定工作接受當地地方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三條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可通過抽查及其他可行方式對評審機構的評審活動、見證機構的見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等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申請企業對電子聯合會的資質認定工作過程或認定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訴。申請企業對評審機構、見證機構和地方服務中心的資質認定工作過程或評審機構的評審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投訴。
第二十五條申請企業或持證企業在資質新申報、換證申報、提交年度數據信息及資質證書變更等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不配合執行本管理辦法等行為的,或存在涂改、偽造、租用、借用資質證書等行為的,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受理,或降級、暫停和撤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第二十六條評審機構及評審人員在評審活動中,見證機構及見證人員在見證活動中存在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索賄受賄、弄虛作假及侵害申請企業合法權益等行為的,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可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暫停、降低和撤銷評審或見證評審資格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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