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規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以下簡稱現場審查)工作,提高現場審查工作效率,保證現場審查的科學性、公正性,根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組織專家審查組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進行現場審查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組織現場審查的國防科工局有關司和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的有關法規、規章、規則和政策。
負責組織現場審查的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協調解決現場審查中出現的問題,指導專家審查組正確履行現場審查職責,并對專家審查組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保證現場審查廉潔、公正和客觀。
第四條國防科工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許可管理辦公室)負責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專家庫中選定參加現場審查的專家;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根據申請單位申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專業(產品)范圍,協調有關軍兵種裝備部或總部分管有關裝備部門,確定參加現場審查的軍事代表機構。專家審查組人數根據許可申請事項的數量和復雜程度確定,一般由5至15名專家組成。
第五條專家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一)專家審查組的職責
1.在許可受理的事項范圍內進行現場審查;
2.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3.依據許可申請事項對申請單位的實際能力、條件和管理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4.將現場審查工作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提出審查意見;
5.保證現場審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觀性;
6.對了解和接觸到的審查對象的材料和信息承擔保密責任。
(二)專家審查組組長的職責
1.制定現場審查計劃,對現場審查工作任務進行分工;
2.主持專家審查組的相關工作會議;
3.組織討論研究現場審查結論和整改意見,并主持編制專家審查組現場審查報告;
4.對專家審查組的工作質量負責。
(三)專家審查組成員的職責
1.在專家審查組組長分配的現場審查工作范圍內開展審查工作;
2.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現場實際情況進行評定并提出意見;
3.參加專家審查組審查報告的編寫和討論;
4.對分工范圍內的審查工作質量負責。
第六條國防科工局許可管理辦公室應當在進行現場審查10日前將現場審查計劃草案通報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應當在進行現場審查5日前將現場審查通知發至申請單位。
第七條申請單位收到現場審查通知后應當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申請單位對現場審查安排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及時將意見反饋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
第八條專家審查組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評定標準與評分指南》(以下簡稱《評定標準與評分指南》,附件1)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評定。
第九條現場審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召開現場審查預備會。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和專家審查組到達申請單位后,應當召開現場審查預備會,與申請單位核實許可申請事項的準確性、合理性,明確專家組分工,細化現場審查計劃。
(二)召開現場審查首次會議。由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組織召開由專家審查組、參加現場審查的軍事代表機構、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軍品科研、生產、管理的有關人員參加的首次會議。專家審查組組長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現場審查的目的、范圍和現場審查計劃,并做出保密承諾等。
(三)聽取軍事代表意見。專家審查組應當會同參加現場審查的軍事代表機構,根據申請單位申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專業(產品)情況,邀請相關軍兵種裝備部和總部分管有關裝備部門所屬軍事代表機構進行座談,聽取其對申請單位的意見,并做好會議記錄。
(四)開展現場審查工作。現場審查采取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和座談等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專家審查組根據《評定標準與評分指南》等許可審查的有關規定和文件對申請單位所應具備的相關資質、設備設施條件以及申請專業的科研生產能力情況進行現場審查,申請單位應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現場審查過程中,專家審查組應當按照要求認真做好相關記錄,若發現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其提交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許可申請書》)及有關申請材料不符,專家審查組應當收集有關資料,并在審查意見中詳細記錄。
(五)審查評分。專家審查組應當按照《評定標準與評分指南》進行評分,并填寫《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評定記錄》(以下簡稱《現場審查評定記錄》,附件2)。
(六)召開每日情況溝通會。每個審查工作日結束后,專家審查組組長應當召開專家審查組溝通會,交換審查意見,協商有關情況,并根據當日審查情況對次日工作做出布置、調整,重大問題應當向許可現場組織部門報告。
(七)召開現場審查末次會議。現場審查結束時,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應當組織召開由專家審查組、參加現場審查的軍事代表機構、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軍品科研、生產、管理的有關人員參加的末次會議,通報現場審查結果,對現場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明確的整改意見。
第十條在現場審查過程中,專家審查組發現申請單位故意隱瞞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重大事實或者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審查目的不能實現的,專家審查組應當向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提出中止現場審查的建議,并書面說明理由。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決定中止現場審查的,應當向申請單位通報中止現場審查的理由。
第十一條專家審查組應當對申請單位作出現場審查意見,并形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報告》(以下簡稱《現場審查報告》),《現場審查報告》應當包括:
(一)審查的簡要過程;
(二)對《許可申請書》中存在不符合事實或者有疑問的內容加以說明;
(三)根據《條例》和《實施辦法》中規定的申請條件,逐項對申請單位的許可申請事項的實際情況作出審查意見;
(四)根據《評定標準與評分指南》中的評分點和分數線要求,對申請許可的專業或者產品逐項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具體建議。
第十二條申請單位應當協助專家審查組在現場審查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形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資料匯編》(以下簡稱《資料匯編》)一式3份,并送交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資料匯編》應當包括:
(一)載有專家審查組審查意見和有專家審查組組長和成員簽名的《許可申請書》;
(二)《現場審查報告》和《現場審查評定記錄》;
(三)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和其他輔證材料。
第十三條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應當對送交的《資料匯編》進行復核,在經參加現場審查的軍事代表機構簽署意見后,提出許可發放的建議,在現場審查結束后15日內將《資料匯編》分別報送國防科工局許可管理辦公室和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
第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信息產業部2005年1月16日發布的《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信部軍〔2005〕15號)和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2005年5月26日發布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規則》(科工法〔2005〕5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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