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商標近似關鍵在于是否造成公眾混淆----商標注冊轉讓,商標買賣交易,專利申請代理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5日,四川本色工坊紙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本色工坊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第19861860號“慕純”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被商標局以訴爭商標與廣州綠飄紙業有限公司(下稱綠飄公司)在先注冊的第16761747號“純慕”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
本色工坊公司不服上述決定,以引證商標的權利人已注銷為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2017年11月29日,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標駁回復審決定(下稱被訴決定),認定引證商標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據此對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本色工坊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在判斷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時,如果引證商標權利人已經注銷且未對商標權利進行處理,被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引證商標已由其他權利人繼受,此時該引證商標處于無權利主體的狀態,使用該引證商標的商品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的可能性極小,不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
在該案中,原告本色工坊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引證商標權利人綠飄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6日核準注銷,該企業作為商標權利主體的資格已經滅失,且直到該案訴訟時,引證商標仍未發現權利主體變更的情況。因此,在無證據證明該權利人已對引證商標作出處理的情況下,使用該引證商標的商品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的可能性極小,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將訴爭商標與之產生混淆誤認,被告的相關認定有誤,法院依法予以糾正,并作出撤銷被訴決定的判決。(逯遙)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商標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