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過程中初審公告程序的作用是什么?
商標注冊過程中初審公告程序的作用是什么?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申請手續、申請文件、商標的基本標準、商標的注冊條件等事項進行審查、檢索、分析對比,如果經過上述的審查過程,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做出初步核準決定的,商標局就會在編輯出版的《商標公告》上進行公布,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對申請注冊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那么,商標注冊過程中初審公告程序的作用是什么呢?
對申請注冊商標的初步審定,是商標注冊審查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一個必經的程序。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包括:初步審定號、申請日期、商標、使用的商品或者類別、申請人名義、申請人地址和商標代理人名稱。
經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就是將商標注冊的有關事實公之于眾,使公眾能夠通過《商標公告》這個官方刊物準確地、完整地了解他人的商標注冊情況,使商標注冊活動公正、公平、合理地進行。設立商標注冊初審公告的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便于社會公眾對商標局的商標審查進行監督,并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這是因為商標審查只能就絕對禁止注冊事項以及是否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進行審查,對于損害他人的著作權等合法的在先權利的行為,代理人、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未注冊商標的行為,以及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的行為,需要由權利人提出。此外,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在先商標近似的問題,對在先商標權利人(或申請人)影響巨大,也應給予其發表意見的機會。
對申請注冊商標初步審定后,有3個月的公告期(即異議期)。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
只有經過初步審定才能決定是否給予注冊,能否取得商標專用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值得注意的是,初步審定公告還不能視為已經核準注冊,在這個階段仍然還未取得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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