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企業可以在自建網站上使用“馳名商標”字樣嗎?
商標注冊,企業可以在自建網站上使用“馳名商標”字樣嗎?《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那么,企業可以在自建網站上使用“馳名商標”字樣嗎?
馳名商標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成員國中都受到了相應的保護。我國作為該公約和協議的成員國之一,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與保護是履行相關國際公約義務的重要表現。
我國建立馳名商標制度的本意是在發生商標爭議時,對為相關公眾熟知的商標提供特殊保護。企業的商標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并給予擴大保護是企業全面加強商標創造、運用、管理、保護工作的成果。該認定保護記錄是一種客觀事實,如果企業在其自建網站上或其他經營活動中對自己商標獲得馳名商標擴大保護的記錄做事實性陳述,讓相關公眾了解這一事實,而沒有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行為的,不屬于《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但是,馳名商標認定只是對商標糾紛案件中某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這一事實的確認,并不表明相關機關(如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做出了質量保證,也不表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使用該商標的服務提供者的信譽得到了保證。如果企業在其自建網站上或其他經營活動中,有意淡化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的法律性質,將“馳名商標”字樣視為榮譽稱號并突出使用,用以宣傳企業或推銷企業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該馳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得到了國家承認,則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構成《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規定的違法行為。
最后,我們應該明白《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的立法目的是:厘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明確馳名商標認定系對相關公眾熟知商標給予擴大保護的立法本意,糾正將馳名商標認定等同于榮譽評比的錯誤認識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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