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如何申請撤銷他人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
商標注冊,如何申請撤銷他人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如果你發現自己中意的注冊商標,其商標注冊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且掌握了相關“不使用”的證據時,商標“撤三”申請不失為一條“錦囊妙計”!那么,申請人如何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呢?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有兩條途徑:(一)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二)委托在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商標局寄發的書件。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只要選擇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并向其繳納代理費即可,申請商標“撤三”的手續均由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人申請撤銷他人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一)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經申請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二)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代理機構提交《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以及經申請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商標代理委托書。
申請人申請撤銷他人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的,應該向商標局繳納撤銷商標費。撤銷商標費是按類別收取的,一個類別撤銷商標費為1000元人民幣。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向申請人發出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向商標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人提供的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后,將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和撤銷申請人。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另外,當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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