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是否構成侵權?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國際經濟市場日益融合,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有部分人為了吸引消費者、推銷商品、增加交易機會,往往采取“傍名牌”的手法,將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自己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以期獲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那么,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呢?
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等要素組成,用來區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企業名稱則是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用來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在構成企業名稱的四個要素中,只有“字號”這個要素是每個企業獨有的。“字號”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具有識別性、顯著性、表意性等特點,是企業名稱中的一個核心要素,是企業名稱中最顯著和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企業在選擇和確定“字號”時,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他人的注冊商標,是他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準予注冊后獲得,他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在主觀上具有誤導公眾的故意或者過失,在客觀上也會產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誤導社會公眾、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不良效果,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另外,根據1999年4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專門發布的《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的取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他人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信譽進行不正當競爭。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所以,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商標侵權的行為。
但是,商標是用來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識別性是商標的基本功能,所以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基本要求是應當具有顯著性特征,以便于社會公眾識別。如果某標識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以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上述標識如果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則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為了平衡商標專有權與正當使用該標識的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對此類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權利做出了限制。《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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