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個人電腦市場長久以來一直存在原裝品牌機和組裝兼容機兩大類產品,原裝品牌機廠商的CCC證書一般都較為齊全;而后者往往是電腦城的商家,根據客戶用途和預算需求,代購不同品牌、參數的電腦配件,在店鋪內代為組裝成各種不同配置的電腦主機或整機,但一般并不冠以任何品牌宣傳,也很少有商家辦理組裝電腦的CCC證書。
關于組裝電腦銷售的CCC認證要求
2018年初,消費者通過J公司在某電商平臺旗艦店,自定配置購買了1臺“SEXXX 零號機 U-PC”臺式電腦主機,到貨后發現機箱內已安裝CPU、主板、硬盤、電源和散熱器等配件,但未安裝內存條(該店不銷售內存條)和顯卡(一并發貨但未安裝)。消費者索要上述電腦的CCC證書未果,于是向J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投訴。
在調查中,J公司提出其銷售的并非成品,因缺少內存和未安裝顯卡,所以只是配件組合,不能開機運行無需CCC認證。
執法人員就此通過省局請示了國家認監委,認監委答復“來函所述電腦主機屬于CCC目錄內產品,未經認證,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執法人員據此依法對J公司進行了處罰。
個人電腦(微型計算機)屬于第一批實施CCC認證的產品,自2003年5月1日起未獲得認證的產品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CCC目錄中對微型計算機的描述是“由計算模塊、存儲模塊、供電模塊和操作系統組成,具有獨立結構的實體。該實體可以外接或內置外圍設備,組成信息處理系統”(最早見于2007版,后續一直延續),可見目錄中的微型計算機僅指電腦主機,而不包含顯示器、打印機(這兩類同屬CCC目錄)、鍵盤、鼠標等外設。
而國內個人電腦市場長久以來一直存在原裝品牌機和組裝兼容機兩大類產品:
前者
是正規電腦廠商采購各類配件,在工廠內批量生產、組裝出若干款固定配置的電腦主機,根據消費者需求選配顯示器、外設等一并銷售,使用自己的品牌(例如聯想、戴爾等)宣傳,原裝品牌機廠商的CCC證書一般都較為齊全;
后者
往往是電腦城的商家,根據客戶用途和預算需求,代購不同品牌、參數的電腦配件,在店鋪內代為組裝成各種不同配置的電腦主機或整機,但一般并不冠以任何品牌宣傳,也很少有商家辦理組裝電腦的CCC證書。
從理論上來說,原裝品牌機跟組裝兼容機的用途、配置、質量要求等方面并無明顯區別,都應經過CCC認證;但考慮到組裝電腦的特殊情況(經營者規模小、配置多樣,僅提供組裝服務等),國家認監委在2003年9月出臺了國認證函(2003)196號《關于現場組裝電腦認證執法檢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組裝電腦如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視為是商家為消費者提供組裝電腦技術服務,此時組裝電腦不用辦理CCC認證:
1.組裝地點須在電腦配件、部件經銷商所租用、購買的經營場所內,組裝人員是該經營場所的電腦配件、部件銷售人員。
2.現場組裝整機技術服務的對象是個人消費者(限單臺電腦),而不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他電腦銷售商及用于經營活動的購買者。
3.組裝工作應在配件、部件購買后當日內完成并且交付顧客,預先組裝成整機后向顧客銷售的不在此列。
4.組裝成的整機不得標注任何品牌和型號,也不得以任何品牌、型號進行宣傳、銷售。
5.在組裝整機過程中不得使用假冒偽劣、走私等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使用的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微機配件必須具備相應的認證證書、認證標志。
上述“松綁”規定的出臺,對當時組裝電腦經營者和個人消費者確實帶來一定便利,也促進了電腦城DIY攢機產業的快速發展。但對于經營者來說,上述第2點還是“限個人消費者且單次單臺電腦”,如果批量組裝電腦或直接供貨給企業、單位時,還是無法滿足條件,仍需申請CCC認證。
因為這項規定難以滿足,部分經營者干脆“另辟蹊徑”,試圖從產品屬性方面進行規避,組裝供貨給學校、網吧等單位的電腦主機中不安裝硬盤,而通過網絡共享服務器硬盤的方式工作,冠以“網絡計算機”名義銷售,想當然地認為不安裝硬盤即等于沒有“存儲模塊”,不符合CCC目錄中對微型計算機的定義和描述。對于此類產品,認監委2005年曾在《關于網絡計算機是否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的復函》(國認證函[2005]190號)中明確解釋,“網絡計算機的主機雖然不具備硬盤、光驅、軟驅和擴展插槽,但其包含主板、CPU、內存儲器、電源等部件,應屬于《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中的“微型計算機”產品”。
眼見此路不通,有些經營者又換一種思路,之前“網絡計算機”雖然沒有硬盤但仍可正常開機聯網運行,所以會被視為成品;那么如果只組裝成無法開機運行的“半成品”(例如缺少顯卡,由消費者自配),是否可以規避CCC認證呢?這個辦法同樣不行,認監委在2015年《關于網絡銷售電腦產品強制性認證有關問題的復函》(認辦證函(2015)193號)中曾進一步解釋,“來函中未安裝顯卡的電腦產品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中對于微型計算機產品的描述,即由計算模塊、儲存模塊、供電模塊和操作系統組成,具有獨立結構的實體,且可以外接或內置外圍設備組成信息處理系統,該類產品應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可見“半成品”仍屬違規。
近年來,組裝電腦的銷售場所逐漸從電腦城的實體店鋪轉移到第三方電商平臺,交易方式也從“雙方現場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變成了“網上支付不見面交易、快遞送貨”。在傳統實體店鋪購買模式下,比較容易區分是否個人消費者;但在網絡銷售模式下,僅憑客戶下單和收貨地址等信息,是難以區分個人消費者或企業、單位客戶的。2015年曾有某省級局向認監委請示時提出“隨著電商行業的快速發展,傳統的現場組裝電腦交付顧客轉變為通過電商平臺展示推薦配置,并根據消費者個性需求更換或增減相關硬件,通過物流交付消費者,故2003年《通知》已不能涵蓋這種新形態組裝銷售模式”,但認監委研究后答復“來函中通過網絡銷售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內的微型計算機,若不能滿足《關于現場組裝電腦認證執法檢查的有關規定的通知》所規定條件,則應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后方可銷售”,再次強調了2003年的《通知》有效,而且對網絡銷售組裝電腦這類行為仍然適用,具體要求并沒有隨著時間推移或交易方式變化而放松。
反而網售組裝電腦這種交易方式,給產品交付帶來了難以逾越的新障礙,上述2003年《通知》中第3項規定必須“購買后當日組裝并交付顧客”,在傳統交易方式下很容易做到,但對網絡銷售來說,后半句中“當日交付顧客”則很難實現。有觀點提出,如電商經營者能在接單當日完成組裝聯系快遞或物流上門取件的話,即視為“當日交付”,但筆者并不贊同。一方面現行法律法規中對“交付”一詞的含義尚無擴展解釋,上述觀點不符合一般常規理解;另一方面,認監委曾在2016年答復某消費者咨詢事項時,明確表示“未出臺有關通過互聯網銷售的組裝電腦整機當日交給快遞寄送等同于認辦證函[2003]19號所述組裝工作應在配件、部件購買后當日內完成并且交付顧客的文件”,認監委也不支持此觀點。
綜上可見,目前CCC認證制度對于組裝個人電腦(微型計算機)的要求一直較為嚴格,作為商家想合法合規經營,只有兩條路可選:
1.按規定辦理一份或多份個人電腦的CCC證書,在證書允許的一定配置范圍內,為消費者或企業、單位提供定制的組裝電腦,同時還可以冠以自己品牌宣傳;
2.不提供任何組裝服務,只是單純銷售配件,按照客戶訂購要求,把機箱、CPU、主板、內存、硬盤等配件使用原始包裝一起打包發貨,而且在店鋪宣傳和銷售單據上體現的只能是銷售配件而非主機,同時也不能以自己品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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