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成衣的設計,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
已是深秋,南方的朋友們肯定都穿上了長衣長褲,然而聽朋友說,在比較南邊的地區中仍然有一些不怕冷的人亂穿衣服。
朋友表示,每年的這個時候都可以見到街上有的人拿出薄款棉襖過著冬天,有的人還在穿短袖過著夏天,甚至同一個地方,把早上當冬天過,把中午當夏天過,到了晚上套上厚一點的外衣過秋天。
這不奇怪,秋天早晚溫差大,難免會在路上遇到穿短袖的和穿厚衣服的面對面玩大眼瞪小眼,然后看著彼此的著裝陷入了自我懷疑之中。

圖源中國天氣網
只是亂穿衣服的話還好,但沒有一件能穿的衣服是不是更讓人奇怪呢?相信大家都在冷熱交替之時開始翻箱倒柜的找衣服,一邊找一邊覺得衣服不夠穿。
每次找衣服,蝸牛納都會問自己一個永遠無解的問題:我去年的衣服都去哪兒了?我去年穿的啥?去年秋天我是穿什么活下來的?我是不是該買新衣服了?
細想一下,是真的沒有衣服嗎?其實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對服裝的要求早就不再局限于保暖而已。舒適、美觀、時尚已然成為人們選購服裝時更為看重的因素,畢竟最好看、最適合自己的永遠是下一件衣服。
如果說自己對衣服的外觀沒有要求,但卻沒衣服穿的話,要么是去年的尺寸承受不住今年的體重,要么是今年的苗條撐不起去年的肥大,或者是補丁多得沒有能見人的衣服可穿。
不管是因為什么理由,買新衣服都實在必行 !
與此同時,服裝設計師們也開始忙碌了起來,各大品牌的御用設計師們紛紛找靈感、設計衣服,做宣傳,討論如何商業運作自家品牌,然后不斷拓展人脈,盡可能的讓自家服裝得到最大限度的曝光。
現代服裝款式千變萬化,形成了許多不同的風格,有的具有歷史淵源、有的具有地域淵源、有的具有文化淵源,以適合不同的穿著場所、不同的穿著群體、不同的穿著方式,展現出不同的個性魅力。

所以我們身上穿的不是一件普通的衣服,而是每位設計師的心血。
但總有不少服裝設計師的心血在上架之后不久就被不良商家抄襲了,并且價格往往比原設計的還更便宜。
流行款式和元素瞬間被抄襲,這種事情在服裝行業中早已見怪不怪了。與實體銷售相比,抄襲對于做電商的原創賣家造成的損失可能更大。
被抄襲了,服裝設計師以及負責銷售服裝的賣家肯定要進行維權。那么這些設計各異的服裝,能通過我國哪些法律保護呢?
通常來說,原創服裝發布后,他人仿照成衣推出“同款”,若要證實該“同款”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抄襲,首先要看原創服裝成衣是否構成作品,并受著作權保護。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列舉的作品中沒有將服裝包含其中。這是各國立法時考慮到本國利益,根據服裝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作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而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個案認定。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涉羽絨服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事情是這樣的,原告金羽杰公司為款號594723、644402羽絨服、羽絨服設計圖及樣板圖的著作權人,發現被告波司登公司生產銷售的羽絨服侵犯了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將其起訴至法院。


對于此案,法院認為:
一、原告主張的著作權是否成立
首先,原告主張權利的兩款羽絨服是否為美術作品。
服裝成品一般而言是工業生產的產物,能否成為美術作品適用 著作權法予以保護,應當從如下兩方面進行考量:
其一,服裝成衣的造型、結構和色彩組合而成的整體外型是否體現了作者具有個性的安排和選擇;
其二,其具有的藝術美感能否在物理上或者觀念上與其實用性進行分離。
具體到本案,涉案服裝的帽子設計、口袋拉鏈設計、口袋傾斜等,均為服裝常用的慣常設計和組合,并非原告所獨創。不可否認上述服裝具有一定美感,但此種美感的存在并非服裝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充分條件。
原告主張權利的服裝成衣上的設計多是為實現方便穿脫、輕便保暖、便于使用等服裝的基本功能而存在,服裝成衣之上的藝術美感無法與其功能性進行分離。故而原告主張權利的兩款服裝僅系實用品,不能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其次,原告主張權利的兩款服裝設計圖是否構成美術作品,服裝樣板圖是否屬于圖形作品。
服裝設計圖是設計師為制作成衣而繪制,服裝樣板圖是制版者按照服裝設計圖,對服裝結構從平面角度進行拆解而完成的圖形。
服裝設計圖、制版圖其中的點、線、面的選擇和排列組合,均體現出作者個性化的選擇和安排,具有獨創性,屬于作品。
至于屬于何種作品,由于這兩款服裝設計圖、樣板圖均是為進行服裝生產而繪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過圖形本身帶給人美的享受,故均屬于圖形作品而非美術作品。
綜上,原告可以對其服裝設計圖和服裝樣板圖主張著作權,而對其加工生產的羽絨服無法依據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二、被告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首先,關于著作權侵權問題,原告主張被告侵犯了其復制權和發表權。
對于復制權,應從兩個層面進行分析:其一為平面圖形到平面圖形的復制,其二為平面圖形到立體成衣的復制。
對于第一個層面平面圖形到平面圖形的復制,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告能夠接觸到原告的設計圖和服裝樣板圖,且被告提交的部分服裝設計圖等圖形與原告的服裝設計圖、服裝樣板圖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故未構成平面復制。
對于第二個層面平面圖形到立體成衣的復制,由于服裝設計圖和服裝樣板圖均屬圖形作品,盡管有證據證明被告生產了與圖形類似的成衣,但按照工程設計圖或者產品設計圖施工或者生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工程或者產品,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因此,被告生產成衣的行為亦不屬于侵犯該兩款服裝對應設計圖、服裝樣板圖復制權的行為。
至于發表權問題,并無證據表明被告將原告的服裝設計圖、服裝樣板圖公之于眾,故該主張難以成立。
其次,關于不正當競爭問題,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本案中,并無證據表明原告主張權利的服裝、設計圖、樣板圖具有一定影響,已經與其形成了較為穩定的對應關系從而引人誤認為被告的商品為原告的商品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系,故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至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在案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商業道德,亦無證據證明其對市場競爭秩序造成了損害,故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綜上,被告的行為未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看來,在現行著作權法下,服裝應構成美術作品,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但是要將服裝進行分類,比如:對于那些由設計師創作、獨創性較高的服裝才能給予保護,對于僅體現實用功能的、司空見慣的設計則不能給予保護。
那么對于有獨特設計美感的服裝,服裝設計師及服裝公司就應當進行著作權登記,為主動維權做好準備。
一件衣服的設計圖紙,可以通過版權來獲得保護。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版權獲得的方式有兩種,分別是自動獲得(默認)和登記獲得(主動)。
自動獲得和登記獲得這種方式主要的差別在于前者是沒有版權號,后者則有版權號,有版權號的情況下,一旦被侵權,在維權時可以提供版權證書作為證據。
雖說設計圖紙可以通過版權法來保護,不過,根據服裝設計圖批量生產的服裝成衣不受版權權法保護。但成衣作為一種產品,可以依據外觀專利取得保護。
只是從服裝行業自身特點講,服裝設計遵循時代流行趨勢,服裝樣式的市場周期較短,一般以季度作為服裝投放的時間,真正需要10年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服裝設計少之又少。因此,高成本的長效外觀設計專利并不適合以季度潮流為主的服裝設計。
不過若有不差錢的設計師希望自家服裝能受到全方位的知識產權保護,那么就根據不同的情況,從商標、專利、版權多方面下手。可以將LOGO或裝飾性元素圖案注冊為商標,將外形特點申請為外觀專利,將服裝設計圖紙登記為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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