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注冊與次要意義推定
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最近的任務是審查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就匡威公司就其涉嫌侵權的一些進口鞋提出的貿易侵權索賠做出的裁決。其中一個商標。雖然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匡威運動鞋的外觀大致相同,但Converse在2013年注冊了一個商標,涉及其鞋底設計和鞋頭上的鞋頭/保險杠。聯邦巡回法院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根據2013年的實際商標注冊,對商標侵權索賠進行第二次意義調查的時機。
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規定,對于進口侵犯有效和可執行商標的商品的公司和人員,商標持有人可以獲得ITC的補救??锿?014年就多項涉及進口各種鞋類產品的商標侵權行為提出索賠。雖然有些實體違反了索賠,但有一些人質疑匡威向ITC提出的索賠,并得到了一項有利的裁決,即他們要么沒有侵犯匡威的商標,或商標無效。Converse呼吁聯邦巡回法院認定主要問題是“商標是否具有次要意義”以及圍繞該決定的時間問題。
匡威認為,它的標志很久以前已經獲得了次要意義,因為它自1932年以來一直在使用。另一方面,受訪者認為匡威在此期間并未專門使用商標,并通過調查顯示消費者提供了證據。沒有必要將匡威標記與單一來源聯系起來。聯邦巡回法院得出的結論是,ITC在針對Converse的商標侵權索賠中發現了一些錯誤。
首先,聯邦巡回法院認為,ITC未能區分那些在Converse在2013年獲得商標注冊之前被指控侵權的受訪者和之后開始的受訪者。聯邦巡回法院指出,雖然“蘭哈姆法案”沒有創建商標,但“它可能會在商標中創造一些新的實質性權利,除非商標已經存在[且]沒有任何內容可以注冊。”盡管匡威已于2013年9月獲得商標注冊,它聲稱,在注冊前和注冊后的侵權行為均侵犯了其商標權。聯邦巡回法院指出,為確立侵權,匡威必須表明:“(1)它具有有效且受法律保護的商標; (2)擁有該商標; (3)被告使用該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可能會引起混淆。“因為Converse正在尋求以未注冊產品外觀設計商標的形式保護其商標,因此必須表明其商標已獲得獨特性,即次要意義。“聯邦巡回法院發現的ITC決定的問題在于它沒有確定確定是否存在次要意義的相關日期。從本質上講,ITC正在敦促解釋第二意義在任何時候都沒有附加。聯邦巡回法院不同意這種做法,并發現它需要“具體確定截至相關日期的次要含義”,以便法院確定是否存在侵權活動。“因為匡威正在以未注冊的產品設計商業外觀的形式尋求對其商標的保護,它必須表明”它的商標已經獲得了獨特性,即次要含義。“ITC決定聯邦巡回法院發現的問題是它尚未確定確定是否存在次要意義的相關日期。從本質上講,ITC正在敦促解釋第二意義在任何時候都沒有附加。聯邦巡回法院不同意這種做法,并發現它需要“具體確定截至相關日期的次要含義”,以便法院確定是否存在侵權活動。“因為匡威正在以未注冊的產品設計商業外觀的形式尋求對其商標的保護,它必須表明”它的商標已經獲得了獨特性,即次要含義。“ITC決定聯邦巡回法院發現的問題是它尚未確定確定是否存在次要意義的相關日期。從本質上講,ITC正在敦促解釋第二意義在任何時候都沒有附加。聯邦巡回法院不同意這種做法,并發現它需要“具體確定截至相關日期的次要含義”,以便法院確定是否存在侵權活動。“聯邦巡回法院發現的ITC決定的問題在于它沒有確定確定是否存在次要意義的相關日期。從本質上講,ITC正在敦促解釋第二意義在任何時候都沒有附加。聯邦巡回法院不同意這種做法,并發現它需要“具體確定截至相關日期的次要含義”,以便法院確定是否存在侵權活動。“聯邦巡回法院發現的ITC決定的問題在于它沒有確定確定是否存在次要意義的相關日期。從本質上講,ITC正在敦促解釋第二意義在任何時候都沒有附加。聯邦巡回法院不同意這種做法,并發現它需要“具體確定截至相關日期的次要含義”,以便法院確定是否存在侵權活動。
匡威于2013年對其商標進行注冊的法定效力是產生“從注冊之日起僅在預期中運作的次要含義的推定。”雖然匡威認為這一推定應適用于其商標自首次使用以來的使用在20世紀30年代,聯邦巡回法院駁回了這一點,并認為該法令明確規定該推定僅適用于登記后的行為。對于在商標注冊之前可能發生的任何侵權行為,匡威將被要求在沒有法定推定的任何利益的情況下,確定“其商標在每個被投訴人首次侵權使用之前已獲得次要含義”。
然后,聯邦巡回法院將注意力轉向ITC在確定商標是否具有次要意義時應該采用的標準。然后,聯邦巡回法院發現ITC已經應用了不正確的法律標準來判斷該商標沒有獲得次要含義。在澄清ITC應該用以確定商標中是否已獲得次要含義的標準時,法院認為應考慮以下六個因素:“(1)實際購買者對特定來源的商業外觀的關聯(通常通過客戶調查來衡量); (2)使用的長度,程度和排他性; (3)廣告的數量和方式; (4)銷售額和客戶數量; (5)故意復制;
然后,聯邦巡回法院轉向了匡威和涉嫌侵權者事先使用該商標的問題。法院在審查“蘭哈姆法案”時發現,最相關的證據是在首次使用或侵權之前的五年內事先使用。因此,考慮到展望五年的重要性,聯邦巡回法院指示ITC“主要依賴于過去五年內的使用。”這是因為“這一因素的關鍵問題在于先前的使用是否影響了人們的看法截至相關日期的消費公眾情況。“聯邦巡回法院認為,”消費者更有可能記住并在五年內受到第三方使用的影響,并且在較舊用途方面的可能性較小。“。
美國聯邦巡回法院指出ITC的調查結果還有一個錯誤,即在確定其他第三方的先前使用時,它已經考慮了幾個鞋子“最多與[Converse]商標相似的情況。”法院指出,許多這些例子至少缺少商標的一個要素,而其他要素的分辨率很低,無法進行任何合理的比較。因此,聯邦巡回法院指示ITC將其分析僅限于Converse及其競爭對手使用的“與Converse的注冊商標基本相似的標記”。聯邦巡回法院指出,ITC在應用相似性方面存在類似錯誤在其混淆分析的可能性。
該匡威決定重申決定一個商標的注冊日期影響的重要性,并已經使用了多年的產品交易時附加的輔助意義的假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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