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商標注冊必須滿足哪些條件?如果想要申請注冊一項商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一章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性,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一、什么是商標的顯著性
商標的著特性又稱“區別性”或“識別性”, 是指足以使 相關公眾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特征。 商標具有顯著特征, 就意味著該商標不岱與他人的商標相同,也不能與他人的商標近似。要求申請注冊的商標具有顯著特征, 目的是方便相關公眾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在此基礎上作出是否購買該商品、消費該服務的決定。
怎么判斷一項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呢?判定商標的顯著特征, 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 商標指定使用商品、 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 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顯著性是商標注冊成功與否的重要依據之一,如果一項商標申請缺乏顯著性,就不會被審查通過。
比如申請人某公司在第9類電話等商品上提出“科技以人為本”商標注冊申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予以駁回。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為廣告宣傳用語,缺乏顯著性,不宜作為商標使用。依據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駁回。
需要注意的是,一項標志具有顯著性僅僅意味著它具有商標注冊的資格,但是并非所有具有顯著性的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還得看它的使用是否符合公共政策。如果某一標志的使用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即使顯著性再高也不會被申請通過。
二、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指什么
在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商標注冊以前, 其他人可能已經依法取得了相關權利。 此時,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商標, 就存在與他人之前獲得的權利相沖突的可能。為了防止權利沖突情況的發生,避免在商標注冊中產生侵權行為, 保護先于商標專用權的已取得的合法權利, 商標法對在先權利的保護作了一系列的規定。 如 《商標法> 第 31 條規定,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 以相同或者近 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 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 同一天申請的, 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 駁回其他人的申請, 不予公告。比如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餓了么”商標就因商標近似被駁回。
另外,第32條規定,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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