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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非正常申請’妨害創新案”等9件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4年服務和保障科技創新典型案例發布!

   日期:2025-02-18 14:36:04     來源: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3    評論:0
核心提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發布2024年服務和保障科技創新白皮書及典型案例。

農歷乙巳年第一個工作日,廣東省委、省政府召開全省高質量發展大會,凝聚共識、匯聚力量,動員全省干部群眾在新的一年齊心協力推進廣東高質量發展、現代化建設。

高質量發展離不開科技創新。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2月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通報了2024年技術類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服務和保障科技創新典型案例。

2024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新收技術類案件2570件,占新收一審案件的23.60%;審結4023件,同比上升27.67%。新收技術類案件較多的是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和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分別占新收技術類案件的50.04%、32.10%和12.45%。全年新收各類專利案件9950件,占全院新收案件的78.02%。審結各類專利案件11021件,其中審結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7件,技術秘密和壟斷糾紛24件,各類涉外、涉港澳臺技術類糾紛356件。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全力保障核心科技創新,強化保護高新醫藥生物、集成電路和高端制造等關鍵領域科創成果,判決結果對技術創新、行業規則形成具有關鍵意義,助推重大原創性、顛覆性科技成果持續產出。其中,新收標準必要專利案件58件,審結17件,均為標的大、關注高、涉外因素多和平行訴訟交織的重大疑難案件。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進一步強化司法行政協同保護,創新技術事實查明手段,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創新“法庭+法院實驗室”機制,提供庭審技術比對的查明范式,高效解決庭審證據獲取、拆解、比對展示受限的問題。打通技術事實查明的各個環節,有效保障了關鍵技術證據的準確、及時提取,建立起高度集成、高效協同、智能精準的技術事實查明體系。

此外,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原有非正常批量訴訟治理工作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示范性裁判引領效果,依法適用證據規則、舉證妨礙和懲罰性賠償等措施,加大對源頭侵權者的懲戒力度,積極引導權利人溯源維權,營造良好的創新生態。經過一年的努力,非正常批量訴訟數量大幅下降,治理工作初見成效,為知識產權訴訟的合理引導提供了有益的實踐樣本。

此次發布的服務和保障科技創新典型案例共9個,涉及生物醫藥、集成電路、汽車機械、植物新品種等領域。其中,核酸序列信息商業秘密案涉及高新生物醫藥領域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屬于刑民交叉案件,案情疑難復雜。該案判決為類案審理提供了良好范例,也對故意實施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主體予以嚴厲打擊,有力護航生物醫藥行業健康發展。而“彩甜糯6號”雜交玉米品種認定案是我國自主育種的雜交玉米親本品種權的典型案例,突破了目前我國缺乏相關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難題。該案有效破解品種權人舉證及維權難題,嚴厲打擊侵害未經審定主要農作物行為,樹立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鮮明導向,助力推進農業新質生產力發展。在明某公司與翔某公司涉集成電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為了準確查明涉案產品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之間的對應關系,技術調查官在實驗室采用行業標準技術手段對被訴侵權產品(—種微型表面貼裝單相全波橋式整流器芯片)完成技術勘驗,現場解決集成電路技術比對難題,充分展示了該院對于高新領域復雜技術的事實查明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4年

服務和保障科技創新典型案例

1
涉懲罰性賠償及臨時保護期使用費認定案
2
“彩甜糯6號”雜交玉米品種認定案
3
醫藥領域核酸序列信息商業秘密案
4
汽車機械領域專利權屬糾紛案
5
專利“非正常申請”妨害創新案
6
涉集成電路技術事實查明案
7
涉知識產權侵權和解協議案
8
植物品種權人行使合理機會認定案
9
TYPE-C電連接器源頭侵權案

案例一

涉懲罰性賠償及臨時保護期

使用費認定案

【案號】(2023)粵73知民初1527號

【當事人】

原告:士某摩托車配件(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廣東某瑞機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瑞公司)、廣州嘉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某公司)、高某國

【案情與裁判】

原告發現某瑞公司、嘉某公司、高某國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落入其發明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側箱緊固設備和側箱”產品,向某瑞公司及高某國發送侵權警告函要求停止侵權,后三被告繼續侵權,原告遂提起該案,訴請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200萬元等。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證據足以認定三被告共同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產品的行為。某瑞公司及高某國收到原告發出的附有具體比對意見及聯系方式的停止侵權通知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可初步判斷三被告對其后續侵權行為具有侵權故意。再綜合考慮高某國擁有相同領域專利,對涉案專利認知水平較高,以及被訴產品與涉案專利結構完全相同,侵權產品與專利方案的技術比對容易作出判斷等因素,認定三被告后續侵權行為構成故意侵權。綜合考慮三被告的生產能力、生產規模以及被訴產品在三被告產品線中的定位,原告主張依據三被告宣傳銷量計算侵權數額具有一定合理性。現三被告在法院責令其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的情形下,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由其掌握的全部侵權產品銷售數據,可適用舉證妨礙制度采信原告關于以三被告宣傳數據作為侵權產品銷售數據的主張。三被告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原告關于該案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張可予支持。被訴產品技術方案同時落入涉案專利權和涉案專利申請公布文本相應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原告關于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主張參考前述侵權獲利的計算方法,酌情適度調低支持。該案一審最終判決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747680元、臨時保護期使用費40000元等。一審宣判后,三被告提起上訴,目前二審審理中。

【典型意義】

該案系適用懲罰性賠償以及確定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典型案例。該案明確在侵權人收到權利人警告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情形下,可綜合考慮侵權人的相關專利認知水平、侵權比對難易程度等因素對侵權人的主觀狀態作出認定。在構成舉證妨礙的情形下,對侵權人宣稱的銷售量予以采信,作為懲罰性賠償基數。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可參考侵權賠償數額并酌情調低。該案判決細化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有助于促進懲罰性賠償在司法實踐中的精準適用,并對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計算具有借鑒意義。

案例二

“彩甜糯6號”雜交玉米品種認定案

【案號】(2022)粵73知民初1197號

【當事人】

原告:荊州市恒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廣州乾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某農業公司)、清遠市清某種子有限公司、英德市英城蔬某種子商店

【案情與裁判】

原告系“WXXXX”“TXX”玉米植物新品種權共有人,使用上述品種作為父、母本選育的“彩甜糯6號”通過國家玉米品種審定。乾某農業公司售出的被訴玉米種子,包裝袋標有“廣彩甜糯3號”等信息。原告主張,“彩甜糯6號”玉米種子系使用“WXXXX”“TXX”作為親本獲得的雜交品種;三被告未經授權許可,擅自生產并對外銷售“廣彩甜糯3號”玉米種子,侵害其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授權品種是否為生產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親本,是認定該案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關鍵事實。雖雜交玉米親本關系的檢測技術缺乏國家及行業標準,且檢測機構因被訴品種與授權玉米品種在4個位點存在異質性而無法得出兩品種之間是否相同的結論,但結合雜交玉米的遺傳規律和基因檢測技術,從可檢出40個位點基因型的單株進行比對可發現,被訴種子“廣彩甜糯3號”的部分檢測單株與“彩甜糯6號”部分檢測單株的40個檢測位點bp值無差異,兩者基因組DNA中簡單重復序列的重復次數無差異,且兩者其余檢測單株之間的40個比較位點bq值重合度高,可初步證明被訴品種“廣彩甜糯3號”與涉案審定品種“彩甜糯6號”構成基因型相同或者極近似品種。又因“彩甜糯6號”是由涉案“WXXXX”“TXX”品種作為親本進行雜交選育的品種,故被訴種子使用與“彩甜糯6號”相同的父、母本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乾某農業公司作為被訴種子的生產者,未說明及舉證證實其父、母本信息,也未能提交相反證據證實被訴品種是由“WXXXX”“TXX”以外的親本所繁殖,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構成侵權。判決乾某農業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原告共216000元。該案一審宣判后,乾某農業公司提起上訴,202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該案是我國自主育種的雜交玉米親本品種權的典型案例。該案突破目前我國缺乏相關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難題,結合雜交玉米育種遺傳原理以及植物品種SSR基因檢測技術原理,通過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認定被訴繁殖材料使用涉案授權品種的父、母親本構成侵害品種權,并依法作出高額判賠。該案有效破解品種權人舉證及維權難題,嚴厲打擊侵害未經審定主要農作物行為,樹立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鮮明導向,助力推進農業新質生產力發展。此外,該案還將涉案行為人銷售未經審定農作物的侵權違法線索移交相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作進一步處理,實現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行政聯動,助推種業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構建。

案例三

醫藥領域核酸序列信息商業秘密案

【案號】(2022)粵73民初1901號

【當事人】

原告:廣州市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某公司)

被告:廣州派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派某公司)

被告:卜某國

【案情與裁判】

銳某公司前員工卜某國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獲取銳某公司大量客戶信息、siRNA核酸序列信息等商業秘密,解密后儲存至其個人移動硬盤并帶離公司。卜某國從銳某公司離職后即入職派某公司,利用上述客戶信息,以派某公司名義給客戶發送產品推廣郵件。銳某公司遂提起該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派某公司、卜某國停止侵害其商業秘密,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派某公司、卜某國連帶賠償銳某公司經濟損失1528.04萬元、合理維權費用561190元及補救費用137.3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客戶信息系能夠反映客戶交易習慣的深度經營信息,涉案技術信息系自主設計并用于基因沉默技術及靶向藥物研發的siRNA 核酸序列,銳某公司對上述信息采取了簽訂保密協議及使用文檔加密系統等保密措施,卜某國獲取的客戶名單及核酸序列信息與上述信息相同,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上述信息分別屬于經營秘密、技術秘密。卜某國違反保密義務,以盜竊手段非法獲取涉案經營秘密51802條、技術秘密2323條,并向他人披露、使用部分經營秘密,派某公司應知卜某國存在侵害商業秘密違法行為,仍獲取并使用該商業秘密,均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判決卜某國、派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卜某國賠償銳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維權合理費用40萬元,派某公司分別在100萬元、2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該案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涉及高新生物醫藥領域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屬于刑民交叉案件,案情疑難復雜。法律適用難點在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舉證責任轉移規則的適用、“盜竊”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以及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中“應知”的認定等。該案對商業秘密的認定在遵循“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三性判斷標準的基礎上,合理適用舉證責任轉移規則,強化對商業秘密構成要件認定的客觀性和公平性。該案明確指出,在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其對所主張的商業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時,應認定其已履行了舉證義務,舉證責任轉移至涉嫌侵權人。該案判決為類案審理提供了良好范例,也對故意實施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主體予以嚴厲打擊,有力護航生物醫藥行業健康發展。

案例四

汽車機械領域專利權屬糾紛案

【案號】(2023)粵 73 知民初 1878 號

【當事人】

原告:佛山市正某有限公司

被告:廣東輕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輕某公司)、高某某

第三人:興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原告與輕某公司投資成立興某公司,并合作開發“一體成型汽車橋殼項目”。高某某于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間為興某公司工作,承擔研發縮管機以及建設一體橋殼生產線任務。2022年5月至6月期間,輕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7項專利申請,其中4項專利已獲授權,發明人為高某某等。原告主張該7項專利均屬職務發明,專利權應歸屬于興某公司,但原告多次要求輕某公司將涉案專利歸還興某公司未果,且原告多次向興某公司請求提起訴訟均未獲興某公司董事會通過。原告遂以自己名義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涉案7項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歸興某公司所有。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興某公司股東,主張另一股東輕某公司與前員工高某某共同將本應屬興某公司職務發明的涉案專利申請登記在輕某公司名下,侵害興某公司利益,其在已向興某公司監事提出提起訴訟的書面請求超過三十日仍未果的情況下,有權為了興某公司利益而以自己名義直接提起該案訴訟。同時,當發明人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與發明創造具有高度關聯性時,可認定該發明創造為發明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法院遂認定涉案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判決確認涉案7項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歸興某公司所有。該案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該案系汽車機械領域的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涉及知識產權法與公司法的交叉適用。該案判決既明確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適用條件的審查標準,亦明確了職務發明創造中“執行本單位的任務”的認定標準。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適用方面,該案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以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等法定條件進行審慎審查,保障了股東依法行使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在職務發明創造權利歸屬的處理認定上,該案準確把握職務發明的要件和特征,對何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公司籌備期間對權利歸屬的影響,“相關性”度的把握等問題進行認定。該案在注重維護原單位、離職員工以及離職員工新任職單位之間利益平衡的基礎上,依法保障原單位對確屬職務發明創造的科學技術成果享有的合法權利,有利于鼓勵和支持企業積極參與創新創造,進一步促進創新驅動發展。

案例五

專利“非正常申請”妨害創新案

【案號】(2024)粵73民終783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廣州空某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空某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廣州鴻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空某公司與鴻某公司于2020年所簽訂的合同約定,空某公司委托鴻某公司為其客戶進行專利申請,且發明人或申請人使用專利實現在廣州市積分制入戶加分后專利由鴻某公司處理。合同履行至2021年1月之后,空某公司共委托鴻某公司申請479項專利,支付了合同款項1155800元。合同履行中,部分申請專利被撤回或無效,雙方當事人產生合同款項糾紛,空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部分合同款。一審認定涉案合同無效,且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判決鴻某公司退還空某公司合同款566767.5元。雙方當事人不服均提起上訴,二審庭詢后,又申請撤回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涉案合同實質是通過買賣專利申請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身份等方式,讓空某公司的客戶實現積分制入戶的加分目的,專利申請人不屬于對所涉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涉案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明顯損害其他積分制入戶申請者的利益以及行政管理秩序,違背公序良俗,故認定涉案合同無效;并且各方當事人均不得因此獲得不當利益,涉案合同款項應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而不得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空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對雙方當事人撤回上訴的申請,依法不予準許。并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涉案行為予以處理。

【典型意義】

專利制度作為激勵創新的重要機制,其正常運行對于保護發明創造、推動科技進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非正常專利申請不僅無法實現真正的科技創新,還會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該案中,涉案合同雙方通過買賣專利申請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身份,實現積分制入戶的加分目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明顯損害其他積分制入戶申請者的利益以及行政管理秩序,該案依法認定合同無效。此外,該案亦體現了民法典視角下對于非法利益從民事制裁到合同監管的裁判范式變化。該案判決嚴厲制裁了專利非正常申請行為,有利于營造誠實守信的創新環境。

案例六

涉集成電路技術事實查明案

【案號】(2024)粵73知民初1289號

【當事人】

原告:廣東明某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某公司)

被告:東莞市翔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明某公司發現翔某公司銷售、制造的產品落入其發明專利“微型表面貼裝單相全波橋式整流器及其制造方法”的保護范圍,請求法院判令翔某公司連帶賠償明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專利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被訴侵權產品系整流芯片,其內部電路特征結構被封裝包裹,且電路結構尺寸微小,難以裸眼觀測確認。該案庭審中,為了準確查明涉案產品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之間的對應關系。技術調查官借助技術調查實驗室設備條件,通過加熱濃硫酸腐蝕溶化外殼封裝,清洗和干燥內部原件,完整保留了涉案集成電路結構和電子元件。在此基礎上,借助電子顯微鏡和外設顯示屏觀察并記錄電路微觀構造,呈現涉案權利要求關聯的全部技術特征,在實驗室中完成庭審比對環節。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該案一審判決翔某公司賠償明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000元。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該案為涉集成電路發明專利權糾紛。該案中,技術調查實驗室采用行業標準技術手段對被訴侵權產品(—種微型表面貼裝單相全波橋式整流器芯片)完成技術勘驗,是借助技術調力量現場解決集成電路技術比對難題的典型案例。該案創新“法庭+法院實驗室”的案件審理機制,直觀查明集成電路技術事實,無縫銜接庭審現場和技術實驗室,高效解決庭審證據獲取、拆解和技術比對難題,及時、準確地為法官提供了案件審理的合理依據,也有效推動當事人對案件審理結果形成合理預期。該案充分展示了對于高新領域復雜技術的事實查明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

案例七

涉知識產權侵權和解協議案

【案號】(2023)粵73民初2693號

【當事人】

原告:卡某計算機株式會社

被告:佛山市艾某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某公司)、張某、廣州市捷某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原告發現艾某公司、捷某公司未經其許可,制造、許諾銷售和銷售涉嫌落入其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手表產品,捷某司違反其與原告的《民事賠償協議》(以下簡稱賠償協議)約定再次侵犯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遂提起該案訴訟,請求法院按照賠償協議約定,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以及合理開支共10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賠償協議第3.1條約定,捷某公司或其關聯主體如再次侵犯涉案知識產權的,其同意就單項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至少賠償原告100萬元。該案中捷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手表的外觀屬于賠償協議約定的“輕微調整外觀”的范圍內,故捷某公司應按賠償協議約定向原告賠償100萬元。關于艾某公司是否受賠償協議約束的問題。賠償協議于2021年12月9日簽訂并生效,此時,艾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為張某,捷某公司的股東之一及法定代表人為李某,張某與李某為夫妻關系,結合兩公司在該案中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可認定艾某公司知悉捷某公司與原告社簽訂的賠償協議及賠償協議的內容。根據賠償協議約定,原告可以同時或另行向捷某公司或其他與捷某公司關聯侵權主體追究侵權責任,艾某公司應受到該賠償協議的約束。綜上,三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100萬元。該案一審宣判后,捷某公司等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系涉日企的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法院依法認定侵權人在和解協議簽訂后,仍通過關聯企業重復實施侵權行為,按照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全額支持權利人100萬元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有效遏制了重復實施侵權的行為,有力規制惡意侵權的不誠信行為,顯著降低權利人維權成本。該案亦反映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堅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很好地展現了我國司法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優勢。

案例八

植物品種權人行使合理機會認定案

【案號】(2023)粵73知民初772號

【當事人】

原告:蔡某某

被告:廣州市潤某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原告蔡某某系CNA20090677.X“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權人。原告主張,潤某公司銷售涉案被訴蜜柚果實的行為侵害其對“三紅蜜柚”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潤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30萬元。潤某公司抗辯稱被訴蜜柚果實來源于廣州王某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某公司),并提交合同、發票等證據證明。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果實等植物收獲材料在市場上的流通存在環節多、流通快的特點,為免影響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在保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應鼓勵品種權人打擊使用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源頭為主,兼顧農產品交易的穩定性及安全信賴,防止大量農產品銷售商在合法經營的情況下被提起訴訟,因此,植物收獲材料的銷售商在合理范圍內已履行審慎義務并為品種權人對相應的繁殖材料行使其權利的合理機會提供基本信息的情況下,不應擴大銷售商的法律責任范圍,以免導致銷售商的注意義務過重。當品種權人已有合理機會對品種繁殖材料行使權利的情況下,不宜認定市場經營者銷售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而獲得的收獲材料的行為構成侵權。若被訴收獲材料的經營者為履行必要義務,應初步認定品種權人具備對繁殖材料行使權利合理機會。該案中,潤某公司已披露并證明被訴侵權“三紅蜜柚”收獲材料的來源信息,原告已有機會向相關行為人行使其品種權,故依據種子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認定潤某公司銷售涉案被訴繁殖材料的行為未侵害原告的涉案植物新品種權。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訴,目前二審審理中。

【典型意義】

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三紅蜜柚”案發布后,蔡某某再次針對“收獲材料”主張權利的案件。該案厘清了種子法第28條第3款關于品種權人行使“合理機會”條款的適用要件,填補了相關法律規定空白。該案的審理,對于品種權人與善意市場經營主體之間利益平衡作出了有益探索,在充分保障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兼顧維護植物收獲材料銷售市場的交易穩定性,鼓勵品種權人打擊使用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源頭,實現種業高質量司法保護。

案例九

TYPE-C電連接器源頭侵權案

【案號】(2024)粵73知民初282、283號

【當事人】

原告:昆山全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東莞市諾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某公司)

被告:楊某

【案情與裁判】

原告發現諾某公司未經其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電連接器產品,構成對原告兩案專利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楊某作為諾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每案判令諾某公司、楊某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共計102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兩案專利是對Type-C電連接器的改進,被訴技術方案落入兩案專利權保護范圍。諾某公司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對原告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張予以支持。參考原告合理的專利許可費用的倍數、諾某公司的生產規模、侵權性質和情節,合理確定該兩案損害賠償的基數,適用兩倍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楊某作為諾某公司的唯一股東,諾某公司系以侵權為業,可認定楊某利用諾某公司為實施侵權的工具,楊某與諾某公司應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停止侵權,考慮Type-C電連接器整個制造、使用、銷售的鏈條長,侵權行為隱蔽性強,有必要采取切實有效且合理可行的細化措施,以確保全面有效制止侵權行為。除判令諾某公司、楊某停止侵權外,進一步明確其停止侵害的具體方式、內容、范圍,諾某公司、楊某應以發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時以公司內部通知的方式告知相關采購商及代理商積極配合履行本判決有關停止侵害的要求,并要求諾某公司的采購商及代理商作出不侵權承諾,以及明確相關遲延履行金的標準。一審宣判后,兩被告提起上訴,目前二審審理中。

【典型意義】

該兩案為涉TYPE-C電連接器改進技術方案的重大案件,涉案標的高、技術適用范圍廣、社會影響大,案件審理結果對關聯批量訴訟具有重要影響。該兩案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原告已經完成初步舉證的情況下,認定應由諾某公司、楊某舉證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所涉產品型號、銷售金額、生產規模等情況。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侵權人經責令仍不提交符合要求的財務賬冊資料的情況下,依法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以及侵權人的生產規模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并判令遲延履行金,確保判決及時、充分履行。該兩案注重引導權利人向侵權源頭主張權利,對于從源頭上化解批量訴訟糾紛起到正向引導。此外,該兩案還對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及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等進行積極有益探索,通過細化責任承擔方式,推動知識產權審判理念更新和裁判規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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