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我國企業(yè)最重要的海外市場之一,美國商標的申請和維護對于我國企業(yè)在美國開展貿易和投資等至關重要。與我國商標法不同,美國商標制度更加注重商標在商業(yè)中的實際使用,從申請階段到注冊階段再到商標續(xù)展階段,商標權利人均需在不同時間節(jié)點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證據,以確保商標的有效性。本文將對美國商標提交使用證據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解讀,并對提交使用證據的全流程進行介紹。
一、美國關于“商業(yè)使用”的相關規(guī)定
美國《商標法》第45條(Section 45)對“商業(yè)使用”(Use in Commerce)的定義[1]如下:
“商業(yè)使用”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中善意使用商標的行為,而不僅僅是為了保留商標權利的使用。就本法而言,下述行為可視為商標在商業(yè)中使用:
商品商標的使用:
(1) 是指將商標以任何方式用于商品、商品容器或與之相關的商品展示物上,或貼附在標簽上,或者如果商品性質無法將商標按照上述方式使用,則在商品相關文件或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標的行為可視為商標使用,以及
(2) 商品在商業(yè)中出售或運輸,以及
服務商標的使用:
在服務交易或廣告中使用或展示商標,并且相關服務是在商業(yè)中提供,或者相關服務是在美國多個州之間、或美國與外國之間提供的,并且提供服務者從事與服務相關的商業(yè)活動。
判斷是否符合“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善意使用商標”的法定要求時,需要考慮以下因素:(1)使用量;(2)交易的性質或質量;以及(3)特定行業(yè)內的慣常用法。零星、隨意和名義上的使用不符合支持注冊所需的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善意使用商標的標準。
二、遞交時間
美國《商標法》規(guī)定,美國商標權利人需要在商標申請注冊程序中以下時間節(jié)點提交使用證據:
1、申請階段
美國商標申請可以直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單一國家申請注冊,亦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指定美國。在直接申請中,美國商標申請可基于以下申請基礎:(1)擬申請商標在美國已實際使用;(2)擬申請商標在美國打算使用;(3)基于擬申請商標在原屬國的注冊。
在上述(1)基于美國實際使用提交的商標申請中,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申請人需要提供商標在美國最早使用日期,以及商標使用證據。
在上述(2)基于在美國打算使用的商標申請中,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申請人無需提供使用證據,如果商標申請順利通過審查、公告階段并由美國專利商標局下發(fā)核準注冊通知,申請人需要在收到該核準通知后的六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據,該期限可以申請延期,每次可以延期6個月,共可延期5次,總時間不得超過核準通知發(fā)出之日起36個月。
在上述(3)基于擬申請商標在原屬國的注冊的商標申請中,申請人無需提供使用證據。
2、注冊階段
美國商標法規(guī)定,已注冊的美國商標自注冊之日起第5-6年內,商標權利人需要提交商標使用聲明以及商標使用證據,以維持商標的有效性。如果申請人錯過上述期限,依然可以在上述期限屆滿后的6個月寬限期內提交使用聲明,但需要額外繳納寬限期附加費用。
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指定美國的申請獲得注冊后,同樣需要在該商標在美國的注冊之日起5-6年內提交使用聲明和使用證據,亦存在6個月寬展期。
3、續(xù)展階段
美國商標法規(guī)定,美國注冊商標辦理商標續(xù)展時,即商標注冊后的9-10年、以及后續(xù)的每9-10年內,商標權利人需要提交商標使用聲明以及商標使用證據,以維持商標的有效性。如果申請人錯過上述期限,依然可以在上述期限屆滿后的6個月寬限期內提交使用聲明,但需要額外繳納寬限期附加費用。
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指定美國的申請獲得注冊后,同樣在該商標在美國的注冊之日起9-10年內、以及后續(xù)的每9-10年內提交使用聲明和使用證據,亦存在6個月寬展期。
三、證據形式
1、商標使用樣本(specimen)的定義
商標使用樣本是商業(yè)使用中的商標樣式,是申請商標在市場中實際使用在指定或核準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證據,是消費者在考慮是否購買相關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時所看到的。
對于商品,商標使用樣本能夠顯示商標與現有指定商品在商業(yè)中實際使用,并且商標與商品直接關聯(lián)。例如,商標使用樣本可以是附著在商品上顯示商標的標簽或標記,或在包裝上顯示商標的產品容器或包裝,或顯示商標并可以購買或訂購相關商品的網站。
對于服務,商標使用樣本能夠顯示商標與現有指定服務在商業(yè)中實際使用,并且商標與服務直接關聯(lián)。例如,商標使用樣本可以包含用于服務的商標的廣告、小冊子、網站打印件或其他宣傳材料,在所提供服務中能夠顯示商標的商業(yè)標志,或顯示商標的服務車輛。
一般來說,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證據的方式為電子方式,不應提交實物樣本,所以可以提交實物樣本的照片、掃描件、屏幕截圖或打印件。
2、商標使用樣本(specimen)要求
合格的商標使用樣本需滿足以下要求:
? 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商業(yè)活動中證明商標使用的真實證據(不是模型、打印商標的證據、電子修改后的照片、預期包裝的表現形式或顯示商標的網站草稿);
? 需顯示商標實際使用在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上;
? 顯示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
? 應為商標權利人對商標的使用(非他人使用,例如專門發(fā)送給新聞媒體的新聞稿);
? 根據商品或服務類型選擇合適的樣本類型,例如,廣告材料是服務的可接受樣本,但不是商品的可接受樣本;
? 可直接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聯(lián)系起來的能夠顯示商標的使用形式;
? 商標使用方式可以讓消費者識別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起到商標的作用);
? 網頁截圖必須顯示訪問或打印網頁的網絡連接(URL)和日期;
? 商標使用樣本可為JPG格式,大小不超過5M,也可為PDF、WAV、WMV。WMA、MP3、MPG、AVI等格式,大小不超過30M。
以下為美國專利商標局可接受的商標使用樣本示例:
? 商品本身
? 商品標簽或標記
? 商品包裝
? 商品銷售陳列
? 商品銷售網站(必須顯示訪問或打印網頁的網絡連接和日期)
? 服務商標相關的往來廣告或打印文件
? 服務商標相關的電視和廣播廣告
? 服務商標與服務之間直接關聯(lián)的營銷材料
? 服務提供場所的標志
? 提供/提供服務時使用的材料,如飯店菜單
? 顯示商標與服務之間直接關聯(lián)的收據
? 顯示商標與服務之間直接關聯(lián)的名片和信頭
四、證據審查
使用聲明中應說明商標實際使用的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并提供相對應的使用證據,如果商標未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上實際使用,則需要在使用聲明中予以刪除。一般情況下,注冊商標的每個類別需對應提供至少一份商標使用樣本,如果一份商標使用樣本可以對應注冊的多個商品或服務項目,則需要提供相應的具體說明。如果審查員為了適當審查有額外的合理需要,或者指定項目較為寬泛或存在不相關聯(lián)的項目,則可以要求商標權利人提供額外證據。
如果注冊商標未在全部核定注冊的所有商品、服務或類別上進行商業(yè)使用,且該未使用情況是由于非商標權利人可控的特殊情況所造成,則應說明商標未實際使用的商品、服務或類別,商標在商業(yè)中停止使用的日期以及預計恢復使用的大致日期,并列舉事實未使用這些商品、服務或類別的特殊原因,并明確表示未使用并不是放棄商標的意圖。上述特殊情況有可能為以下情況:交易禁運或超出所有人控制的其他情況、因業(yè)務收購而導致的暫時不使用、因工廠或設備的更新而導致商標可能暫時無法使用但可以在計劃的時間再次生產等相關情況。
使用聲明或證據提交后,審查員會進行審查,如認為存在問題的,則會下發(fā)官方通知書(Office Action),并說明原因。答復上述通知書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幾種,申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針對性選擇。
(1)根據審查員的要求對提交的證據進行補正,如商標使用樣本難以辨認,申請人可以提交一份該樣本的清晰易讀的真實副本(true copy)作為回應,并附上轉交人的聲明。
(2)重新提交一份替代證據(Substitute Specimen),并重新提交新證據對應的使用聲明,如最早使用日期有變化的,亦需相應修改。
(3)爭辯原證據能夠顯示商標在商業(yè)中的實際使用,可以通過提出具體的、基于事實的觀點來反對審查員的證據或分析,以說明為什么審查理由應予撤回。
(4)采用“變更基礎”的方式進行答復,如將“實際使用”為基礎的申請變更為“意圖使用”或“原屬國注冊”為基礎,但如變更為“意圖使用”為基礎,后續(xù)在注冊前仍需提交使用證據。
如答復仍不滿足審查員要求,在未涉及新的審查理由的情況下,審查員將下發(fā)最終通知書(Final Office Action),針對最終通知書,商標權利人可以向原審查員申請重新考慮(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或向商標審理和上訴委員會(TTAB)提起上訴(Appeal)。
此外,為提高商標注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并將注冊作為商業(yè)中使用的商標的可靠反映,美國專利商標局制定并實施商標注冊后審計制度 (Post Registration Audit Program)[3],對提交的商標使用聲明和使用證據進行隨機審計,審計的對象一般需要符合以下要求:首先是注冊商標已經完成注冊后使用聲明的提交;其次是該注冊商標一個類別中指定四項及以上商品或服務,或指定兩個以上類別,且每個類別分別指定了兩項以上商品或服務。對被要求審計的注冊商標,美國專利商標局會下發(fā)首次審計通知書,要求商標權利人提交已提交使用聲明外的其他額外兩項商品或服務的使用證據,如期限內提交的證據不符合要求或僅刪除指定的兩個項目,則會下發(fā)二次審計通知書,要求商標權利人提供該商標所有其余指定項目的使用證據,如提交證據仍不符合要求,官方會下發(fā)三次通知書,商標權利人可以繼續(xù)提供使用證據或刪除商品。審計通知書采用類似強制答復制度,即如果商標權利人不按期答復,則商標將會被整體撤銷。
五、結語
美國對商標使用證據的審查標準日趨嚴格,希望本文可以幫助商標權利人了解美國使用證據的相關規(guī)定和審查標準,為商標權利人在商標布局之初選擇商品或服務項目時提供方向和參考,敦促商標權利人積極使用美國注冊商標并注意保存相關使用證據,提示商標權利人按照美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時間節(jié)點以及相關要求提交符合規(guī)定的使用證據,避免因未按時提交使用證據或提交使用證據不符合要求而影響商標權利的取得或造成不必要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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