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法規》[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編號(EU)2023/988.簡稱“GPSR”]正式實施,正式替代了先前實施的《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編號2001/95/EC,簡稱“GPSD”)。這一法規將為企業提供高水平的消費者保護和公平的競爭環境,保證線下和線上銷售的消費品的安全,從而改善歐盟(EU)內部市場的運作方式。
GPSR重點內容摘要:
第9條第2段要求,生產商必須進行內部風險分析,并在投放市場前編制技術文件,其中至少應包括產品的一般描述及產品上市前安全性評估的相關基本特征。之前實施的GPSD內,沒有類似的普遍風險分析義務。
第10條要求,制造商可以通過書面授權指定授權代表,并對授權書允許授權代表執行的任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例如,根據市場監督機構的合理要求,向該機構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并以該機構可以理解的官方語言證明商品的安全性。
第11條第4段要求,進口商應確保其進口的產品附有明確的使用說明和安全信息,使用的語言應為消費者易于理解的語言,具體語言由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成員國確定,除非該產品可以安全地按照制造商的意圖使用,而不需要這些使用說明和安全信息。
第15條要求,經濟運營者與市場監管機構合作,以消除或降低產品帶來的風險。
第15條第6段要求,市場監督機構可以要求經濟經營者定期提交進度報告。
第21條要求,在不影響歐盟協調立法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經濟經營者還可以通過在產品上清晰可見的電子技術解決方案,或在無法在產品上清晰可見的情況下,在產品包裝上或產品隨附文件中,以數字格式提供這些規定中提及的信息。
第23條明確了法規(EU)2019/1020中部分條款適用于本法規所涵蓋的產品,并對法規(EU)2019/1020中相關表述在本法規中的具體適用方式進行了詳細規定。
第30條特此建立由成員國負責產品安全的機構組成的歐洲網絡,即“消費者安全網絡”,目的是作為成員國當局和歐盟委員會之間結構化協調與合作的平臺,以加強歐盟的產品安全。
第37條明確了在商品安全召回時,經濟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有效、免費、及時且至少包括維修、替換或退款中兩種選擇的補救措施,當負責產品安全召回的經濟運營商未在合理時間內完成維修或更換且沒有給消費者帶來重大不便時,消費者始終有權獲得產品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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