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2024年修訂版)的通知提到:
鼓勵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
對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的,每項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
支持知識產權人才培養
對在南沙區工作并連續繳納社保滿一年,新取得國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的個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2024年修訂版)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2024年修訂版)》已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知識產權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2024年修訂版)
為全面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十四五”規劃》有關精神,扎實推進知識產權強區建設,不斷提升知識產權的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效能、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推動南沙區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支撐南沙區打造立足灣區、協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戰略性平臺,優化營商環境,結合南沙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南沙區從事經營或業務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二)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支機構;
(三)具有南沙區戶籍或者在南沙區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為南沙區的“廣東省居住證”的自然人;
(四)在南沙區工作,遵紀守法,擁護“一國兩制”,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九)項有關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
二、支持內容
(一)鼓勵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
1.對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的,每項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
2.對獲得廣東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的,每項分別給予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獲得廣東杰出發明人獎的,給予獎勵10萬元。
3.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中國版權金獎的,每項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100萬元。
4.對成功注冊地理標志商標、證明商標(非地理標志商標)、集體商標(非地理標志商標)的,每項分別給予資助20萬元、10萬元、10萬元。
5.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成功登記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在獲得公告后資助3000元/件。
6.對首次獲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通過復核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每次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3萬元;對新獲評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7.對新獲評國家、廣東省版權示范企業(單位、園區、基地)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
同一項目獲得多個級別同類獎項的,僅對最高級別的獎項給予獎勵;同一項目先獲低級別獎項獎勵的,給予差額獎勵。
(二)加強知識產權金融賦能
1.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中小微企業以其依法擁有的知識產權以質押方式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得貸款資金的,按該筆貸款所發生的評估費、擔保費、保險費的50%給予資助,每項評估費、擔保費、保險費資助最高5萬元。單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不得同時申請擔保費和保險費資助。
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還本付息后,按其實際貸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資助,單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每個企業每年可申請1筆補貼,每年最高100萬元。本項與市級部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貼政策僅可選擇其中一項進行兌現。
2.支持知識產權證券化。發起單位以南沙區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為基礎構建資產池并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的,按其實際發行金額的2%給予最高600萬元資助。企業通過南沙區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獲得融資的,且該筆融資還本付息后,按其實際融資金額3%的年利率(最高不超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資助,每筆融資資助期限最長三年,一年期資助最高200萬元,累計最高600萬元。對同一單位資助不超過其實際發行成本或融資成本。
(三)支持知識產權轉讓許可
1.企業吸納轉讓許可專利。對中小微企業以轉化實施為目的,通過轉讓、許可等方式,從國內高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吸納專利成果,并依法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了專利權轉讓登記、許可備案登記的,按實際支出轉讓、許可費用的1%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
2.高校、科研機構專利轉讓許可。對高校、科研機構向企業轉讓、許可專利達到15件(次)以上的,給予5萬元獎勵,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0件(次),增加2萬元獎勵。同一單位每年獎勵最高50萬元。
3.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對高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通過廣東省專利開放許可發布平臺及分平臺授權許可企業實施其所擁有專利的,按實際成交許可費金額的2%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1.支持知識產權維權。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實侵權指控時,開展維權行動并獲得法院生效判決勝訴的,按實際維權代理費用的30%給予資助,對每件國內案件資助最高50萬元,每件國外案件資助最高100萬元,同一單位每年資助最高300萬元,且獲得各級資助總額不超過其實際維權代理費。
2.支持軟件正版化。企事業單位上年度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數累計30件以上的,按其上年度購買正版軟件費用的30%給予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最高50萬元。
(五)鼓勵知識產權保險
1.企事業單位購買知識產權海外保險的,按實際已繳納投保費用的80%給予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最高50萬元;購買其他類型知識產權保險險種的,按實際已繳納投保費用的60%給予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最高20萬元。已獲上級資助的,按上述資助標準給予差額資助。
2.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海外保險業務,對已產生保險理賠且賠付對象為南沙區企業的知識產權海外保險保單,按實際已賠付金額的20%對保險機構給予資助,同一保險機構每年資助最高50萬元。
(六)支持知識產權人才培養
對在南沙區工作并連續繳納社保滿一年,新取得國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的個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
(七)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
1.對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運營滿一年且申報年度內為區內不少于5家企業、高校或科研機構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的,經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對申報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以上,且知識產權服務收入占營業總收入50%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曾獲本項獎勵的,只給予差額獎勵。
3.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全資子公司,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單個品牌機構僅對一家子公司給予獎勵。
(八)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1.對區內經國家、省、市批準掛牌的公益性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經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每年給予50萬元維權援助服務費用資助。
2.對以推動知識產權發展為目的并對外提供知識產權公益性服務的協會、促進會、聯盟等社會組織,經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每年給予10萬元資助。
3.對被認定為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技術與創新中心(TISC)或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被認定為廣東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九)促進粵港澳知識產權要素集聚
1.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港元以上的優質港澳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南沙區設立的公司或子公司(出資比例不低于50%),成立滿一年,且申報年度內為區內企業或個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維權、預警分析、交易轉化等相關服務達30筆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2.鼓勵港資澳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南沙經營發展(港澳企業或股東出資比例不低于50%),對其在南沙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資助,每月每平米補貼不超過50元,每年資助最高100萬元,同一單位資助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3.在南沙區工作的香港、澳門居民,新取得國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
4.按照國家對南沙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對落戶先行啟動區并符合政策享受條件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在南沙區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港澳稅負的部分。
(十)推進與港澳知識產權互認互通
1.企業以港澳知識產權進行知識產權質押或擔保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參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標準給予資助。
2.企業的港澳知識產權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實侵權指控時,在港澳地區提起或被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并勝訴的,參照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標準給予資助。
3.企業為港澳知識產權購買保險的,參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標準給予資助。
三、附則
(一)符合本辦法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已獲得本區“一企一策”優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辦法同類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棄“一企一策”優惠政策扶持的除外。對于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單位及個人,如有采用虛假材料騙取獎勵、資助的行為,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取消或收回扶持資金,取消申請人三年內申請本辦法扶持資格。對于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市場主體,依照《廣州市南沙區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予獎勵。
(二)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申領兌現程序、申報材料等相關事宜,并提請評審小組對知識產權項目的扶持資金進行最終審定。
(三)本辦法中“勝訴”是指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申請人知識產權有受到不法侵害或認定申請人不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如未注明的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最高”“最長”“不超過”“以上”“不少于”“不低于”的數額均包含本數。
(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鼓勵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的第1點、第2點、第3點、第6點、第7點,以及第(八)項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第1點規定的相關扶持事項按辦法扶持標準予以兌現,其他事項扶持補貼的比例和限額均為上限數額,具體政策扶持兌現視當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相應調整。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2日。《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穗南開管辦規〔2023〕1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到期前,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開展政策實施效果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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