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備案主體應提供下列備案材料:
(一)請求人的身份證明。例如,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等。部隊單位或其他單位若無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以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提供用于辦理專利申請、費減備案等事宜的唯一代碼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
(三)單位簡介,有LOGO標識的單位應當一并提交設計矢量圖,無矢量圖的應當提供清晰圖片;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
(五)備案申請主體近三個月社保參保人數證明(需體現參保單位名稱、人數)及其聯系人三個月社保參保證明(需體現參保單位名稱、聯系人姓名);
(六)如下材料之一的研發創新能力證明文件(子公司如提供與母公司的關系證明,母公司出具的證明文件可視為子公司所有):
1.上市企業相關證明;
2.有效期內的領軍企業、瞪羚企業、雛鷹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等資格證書;
3.國家級或省部級科技獎勵;
4.擁有經認定的國家級或省部級研發機構;
5.參加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
6.國家級或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立項;
7.獲得國家級創新創業大賽決賽優秀獎(含)以上名次,或獲得省級創新創業大賽決賽三等獎(含)以上名次;
8.有效期內的1項(含)以上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者有效期內的3項(含)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
9.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或其他行政機關的推薦材料;
10.其他特殊情況可提交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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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
廈門——
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專利預審服務支持產業創新發展的積極作用,規范對備案主體的預審服務管理工作,提升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專利預審質量與服務效率,依據《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 (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局令第77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6〕92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知發保字〔2022〕8號)等相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負責天津市新一代信息技術與新材料領域(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范圍調整)專利預審備案管理工作與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主體,是指在本中心受理的產業范圍內,在本中心預審系統中備案通過的創新主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預審服務,是指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之前,由本中心提供的公益性預先審查服務,經本中心預審合格后的專利申請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后可進入快速審查通道。
第五條 備案主體應遵守《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承諾書》(附件1)(以下簡稱《承諾書》)和《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須知》(以下簡稱《須知》)等文件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預審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備案申請管理
第六條 備案主體的申請條件:
(一)登記注冊地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
(二)經營范圍或研發方向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本中心服務的預審產業領域;
(三)具有真實的研發場地、研發團隊和較強的研發創新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有穩定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或者人員,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五)誠實守信,三年內沒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天津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失信行為、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備案主體應提供下列備案材料:
(一)請求人的身份證明。例如,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等。部隊單位或其他單位若無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以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提供用于辦理專利申請、費減備案等事宜的唯一代碼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
(三)單位簡介,有LOGO標識的單位應當一并提交設計矢量圖,無矢量圖的應當提供清晰圖片;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
(五)備案申請主體近三個月社保參保人數證明(需體現參保單位名稱、人數)及其聯系人三個月社保參保證明(需體現參保單位名稱、聯系人姓名);
(六)如下材料之一的研發創新能力證明文件(子公司如提供與母公司的關系證明,母公司出具的證明文件可視為子公司所有):
1.上市企業相關證明;
2.有效期內的領軍企業、瞪羚企業、雛鷹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等資格證書;
3.國家級或省部級科技獎勵;
4.擁有經認定的國家級或省部級研發機構;
5.參加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
6.國家級或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立項;
7.獲得國家級創新創業大賽決賽優秀獎(含)以上名次,或獲得省級創新創業大賽決賽三等獎(含)以上名次;
8.有效期內的1項(含)以上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者有效期內的3項(含)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
9.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或其他行政機關的推薦材料;
10.其他特殊情況可提交相關材料。
(七)隸屬于天開高教科創園的企業,需提供備案申請材料中第(一)項至第(四)項內容;第(五)項及第(六)項內容,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自愿提交。
通過代理機構代為辦理預審業務的,須向本中心提交相關委托關系的書面聲明。
針對以上請求人提交的所有書面材料均應加蓋公章。
第八條 本中心對創新主體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初審通過后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復核通過后予以備案并公告。企事業單位備案成功后方可向本中心提交專利預審申請。
第九條備案主體應保證單位名稱、知識產權負責人、聯系人等信息的準確性。發生變更的,應該在一個月內完成備案信息的更新并及時通知本中心,備案更新審核合格前,暫緩預審申請。
第三章 預審服務管理
第十條 本中心按年度組織對備案主體的信息復核。未完成年度信息復核的備案主體,本中心暫緩其預審申請;連續兩年未完成信息復核的,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十一條本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預審的相關規定,規范備案主體申請專利預審行為,對違反專利預審業務相關規定的備案主體,做出暫停預審服務或取消備案資格的處理。
第十二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受理當前案件:
(一)未符合天津市知識產權本中心預審案件自檢表(附件2)的要求內容,自檢結果出現錯誤;
(二)預審申請案件形式問題過多的;
(三)重復提交方案實質相同預審案件;
(四)提交的預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正式申請或已發表的論文等現有技術實質相同的;
(五)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與其實際經營內容或研發領域不符的;
(六)如有需要,本中心可以要求申請單位提供自主研發人員、項目研發立項、經費投入等證明材料,申請單位未及時提供且無合理、正當理由的;
(七)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
(八)其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專利法律制度相關規定、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以及不符合本中心專利預審相關規定的行為;
(九)委托被本中心暫緩或停止預審服務的代理機構提交預審申請的。
第十三條 備案主體在預審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終止當前申請案件的預審服務:
(一)預審申請案件存在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二)預審申請案件具有明顯實質性缺陷的。
第十四條 備案主體在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不予進入快速審查:
(一)在收到本中心預審合格結論后,無正當理由長時間(原則上不得超3個工作日)未進行正式申請;
(二)專利正式申請文本或格式與本中心預審合格文本不一致;
(三)獲得專利申請號之后未在規定時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電子繳費或向本中心反饋申請號的,因系統原因等不可抗力導致費用繳納延誤的除外;
(四)在未收到預審結論前,已進行正式提交申請的;
(五)其他不符合本中心專利預審相關規定的、影響較大的申請行為。
第十五條 備案主體在快速審查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因備案主體原因導致加快標記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初審階段中,因專利請求書、專利代理委托書或實質審查請求書中申請人、發明人或代理信息有誤而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補正通知書的;
(二)在審查過程中進行了著錄項目變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復或補正文件;
(四)未在《承諾書》規定時限內答復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意見通知書;
(五)違反《承諾書》規定主動修改專利申請文件;
(六)其他因不規范行為而被取消加快標記。
第十六條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暫緩預審服務六個月以上:
(一)近六個月多次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的;
(二)近六個月預審申請案件不合格率超過50%的;
(三)授權后專利維持年限少于兩年的;
(四)備案主體為非正常代理提供便利;
(五)一年內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六)其他不符合本中心預審相關規定、影響較大的預審申請行為。
第十七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預審服務,取消備案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備案:
(一)備案申請表信息填寫與真實信息不符,存在弄虛作假情況,或在預審過程中提交虛假證明材料;
(二)備案主體并無實體生產、研發、經營行為,僅作為專利申請載體;
(三)備案主體以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為其主營業務;
(四)單個備案主體或多個備案主體參與針對同一主題批量編造預審申請案件或無法證明其實際研發記錄;
(五)存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或被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判定專利侵權后拒不執行的;
(六)存在假冒專利行為,并且拒不執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或者行政決定的;
(七)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八)一年內有兩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九)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 本中心對備案主體發出處理意見,以書面或郵件方式送達相關單位知識產權負責人。當事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結果后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中心提出異議,本中心進行復核并給出最終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備案主體可自愿向本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放棄備案資格,放棄備案資格的備案主體可按照備案條件重新申請備案。
第二十條 本中心在提供專利預審服務時,綜合考量備案主體創新能力、專利申請質量、政府重點扶持等因素,優先支持國家及天津市的重大戰略、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點產業鏈、新領域新業態等方面的科技創新。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對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以及承接國家級、省級重大科技項目項目期內的備案主體在預審審查、導航項目、咨詢服務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根據其創新能力、專利質量進行綜合考量確定優先服務順序。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備案主體應當關注本中心發布的各項信息,配合本中心的相關管理工作,及時跟進處理有關備案與專利預審事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備案主體應積極向本中心反饋服務需求和服務評價信息,配合調研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天津市知識產權本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自動廢止。
附件1:
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承諾書
申
一、申請人承諾將通過電子客戶端或交互式平臺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請文件。
二、申請人承諾在申請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費用的網上足額繳費:申請費(含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僅限發明專利申請)、優先權要求費(如實際發生)、實質審查費(僅限發明專利申請)。
三、對于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承諾在請求書中選擇“請求早日公布該專利申請”,在提交專利申請的同時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以及申請日前與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四、申請人承諾將保證申請文件的質量,在提交申請時,盡可能使申請文件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的初步審查的要求。
五、申請人承諾對于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需要對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專利申請,在申請時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對于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七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證明文件的情形,相關證明文件將在申請日一并提交。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要求優先權,如果按照有關的規定必須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將在提交申請時一并提交。
六、申請人承諾不提交《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另一實用新型專利或發明專利、分案申請和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所規定的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
七、申請人承諾對同一專利申請不進行重復提交。
八、申請人承諾提交的專利申請不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局令第77號)所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九、對于發明專利申請,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第一、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承諾分別在10個、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復意見。
十、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承諾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復意見。
十一、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自愿放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定的對申請進行主動修改的權利。
十二、在專利申請授權公告前,申請人自愿放棄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的權利。
十三、對于審查員提出的電話討論或當面討論的約請,申請人將積極予以配合。
十四、申請人知悉并自愿承擔有關的法律風險,包括例如抵觸申請帶來的專利權不穩定性。對于在申請時和審查過程中放棄的權益和機會,申請人將不會在后續法律程序中主張享有。
十五、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也應該遵守上述一至十四項的條款。
申請人(蓋章)
代理機構(蓋章)
附件2:
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預審案件自檢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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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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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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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構名稱 |
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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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聯系電話(手機) |
填表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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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請務必仔細核對表格中的各項內容,確保填寫正確,自檢結果一欄確認后打勾,自檢結果出現錯誤的,將終止當前案件預審服務。 2.加*內容中心無權審查,請務必填寫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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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目 |
項 目 |
自檢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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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情況 |
1.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存在虛構,編造技術內容的情形;不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局令第77號)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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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存在與技術內容無關的詞句(例如涉及政治、社會敏感話題的內容、貶低或者誹謗他人或者他人產品的詞句等)以及商業宣傳用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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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請求書 |
發明名稱應當與說明書中的發明名稱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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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填寫發明人姓名、第一發明人身份證號碼、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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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國籍、具體地址等應當用中文正確表示,且格式正確,完整準確填寫申請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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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文件清單中,委托代理機構的應當附加專利代理委托書或總委托書編號,總委托書編號填寫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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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書 |
委托書中的發明名稱應當和請求書、說明書中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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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書中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專利代理師姓名應當與請求書中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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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書中當事人的簽章應當清楚且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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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及附圖 |
說明書中不含插圖,如有表格、化學式或數學式,應當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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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申請的說明書及摘要中不應出現“本實用新型”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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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中的附圖說明與說明書附圖一一對應,不得存在說明書文字部分未提及的附圖,重復附圖等,說明書中不得存在多余的附圖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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