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條例》分為七個章節,共 45 條,分別為總則、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監測數據質量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重點建立了生態環境監測點位管理、污染源監測管理、監測數據質量保障、監測機構監督管理等制度。
關于公開征求《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我部組織起草了《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等材料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 “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版材料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5年1月19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監測司 王平;法規司 王彬
電話:(010)65646237.65645268
郵箱:wangluochu@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郵政編碼:100010
附件:
1.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3.反饋意見格式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4年11月22日
起草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保護生態環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動態,要把建好用好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這項基礎工作做好”,為我們做好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來,中央高度重視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將生態環境監測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統籌推進,監測網絡體系、業務體系、管理體系和技術體系不斷完善,監測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顯著成效。但同時,生態環境監測領域還存在缺乏專門法律法規、第三方監測機構數據造假監管法律依據不足等問題,制約了監測支撐作用發揮,必須加快推進監測立法工作,以高質量立法支撐生態環境監測高質量發展。
一是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2018 年6 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要求加快制定和修改生態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2020 年 2 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要求制訂生態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2024 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要“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制度”。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和改革精神,必須加快推動《條例》出臺,健全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法規制度體系,更好支撐精準、科學、依法治污。
二是遏制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迫切需要。近年來各地相繼曝出企業自行監測數據造假問題,比如在監測過程中更換監測樣品、干擾采樣探頭、編造假報告假臺賬、篡改儀器參數等。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和百姓環境權益,亟需通過立法壓實排污單位和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責任,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提升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規范化水平;強化罰款、吊銷資質、市場禁入與個人從業禁止等聯合懲戒,提高違法成本,鏟除造假滋生的土壤。
三是提升監測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舉措。當前,生態環境監測在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但實踐中,因缺乏上位法支持,還存在監測數據法律效力不明確、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職責不清、責任追究法律依據不足等問題。隨著形勢發展和實踐需要,為夯實依法監測監管的基礎,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重啟《條例》編制工作。2024 年 5 月,《條例》正式列入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組織起草并加快推動《條例》出臺,進一步織密法律之網,強化法治之力,切實提升監測法治化水平,將為加快建設現代化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提供更有力制度保障。
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七個章節,共 45 條,分別為總則、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監測數據質量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重點建立了生態環境監測點位管理、污染源監測管理、監測數據質量保障、監測機構監督管理等制度。
第一章“總則”共 11 條。本章為《條例》的綱領,明確了立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生態環境監測的定義、工作原則、管理體制等。《條例》將監測活動分為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兩大類,對于兩類監測活動均涉及的規劃編制、網絡組織、數據匯交共享等內容納入總則部分。
第二章“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共4 條。本章規定了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規劃設置、站點管理與保護、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活動組織實施、監測信息發布等相關內容。重點建立了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管理制度,明確了責任主體、管理內容、建設運行保障、保護或影響范圍劃定及禁止活動等。
第三章“污染源監測”共 5 條。本章規定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基本要求、監測方式、超標報告與核查、信息公開、數據應用等相關內容。重點強調了排污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其中重點排污單位和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可以作為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環境保護稅等的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依據。
第四章“監測數據質量保障”共9 條。本章主要對建立健全監測數據質量保障制度、禁止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防范和禁止不當干預等相關內容做出了規定。在數據質量“保真”方面,規定了監測活動及所用設備應當符合標準規范,主要監測站點應當配置視頻監控,監測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開展監測工作的基本條件,開展監測活動的政府部門、排污單位、監測機構均應建立監測數據質量管理或質量控制制度,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針對委托方與受托方數據質量責任不清、相互推諉等問題,專門明確了委托開展監測活動的單位應通過對受托監測機構的技術能力進行核實、對現場監測活動實施見證、對有關原始記錄簽字確認等形式,對受托單位及其監測活動加強監督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防范數據造假方面,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并細化具體情形;強調了監測機構應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監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委托單位不得要求、指使、暗示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影響、干擾監測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排污單位指定監測機構。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 5 條。本章規定了監測活動監督檢查職責與權限、監測活動信息上傳、信用記錄、舉報和保密等相關內容。重點明確了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權對監測機構開展現場檢查,有權查閱各類資料、查封扣押從事違法監測活動的工具設備等。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單位應按規定記錄監測過程中相關數據、資料等信息,并上傳至全國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平臺。
第六章“法律責任”共 9 條。明確違反條例規定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從嚴制定了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法律責任,對排污單位和監測機構、機構和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行“雙罰”,并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程度的禁業處罰。
第七章“附則”共 2 條。主要規定了例外條款和條例的施行時間等。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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