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半導體設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訴科某研發股份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一、案件情況
原告中某公司自主研發Primo D-RIE介電質刻蝕設備。原告發現被告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和被告科某公司員工張某、賴某,通過盜竊、偷看設備以及在臺灣地區訴前證據保全過程中超越范圍查看、測量機器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中某公司上述設備的商業秘密,科某公司在之后的訴訟中使用了非法獲得的上述商業秘密。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查明,合同約定的保密期間屆滿后,當事人對超過合同約定范圍和期限仍需保密的技術,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繼續履行保密合同的附隨義務。科某公司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原告技術秘密,會因掌握直接競爭對手的技術秘密而獲得技術或者市場競爭優勢并最終獲益,科某公司應當賠償損失。遂判決:科某公司銷毀涉原告商業秘密簡報資料及照片、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90萬元,禁止科某公司、張某等個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告相關密點。
二、案件評析
本案中,法院通過公正審理,依法認定案涉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仍然構成商業秘密,競爭對手等其他主體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并掌握該技術秘密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有力保護了我國企業依靠自己科技攻關所掌握的先進技術,維護了我國企業相關技術在該領域的優勢。特別是在當前復雜嚴峻的國際形勢下,通過依法審判充分保護我國高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有利于激勵更多企業在“卡脖子”技術上加大攻關,更好走出去應對激烈的國際競爭,也充分展示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能力水平。
二、容某實業(上海)有限公司與吳某某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一、案件情況
原告容某實業(上海)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要從事進出口金屬材料的企業。2016年至2019年間,原告與多家境外公司建立長期穩定的交易關系,從而掌握該些外國客戶的聯系方式、產品需求及價格偏好等深度客戶信息,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被告吳某某于2014年入職原告,長期負責對接前述外國客戶,2019年7月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被告上海路某實業有限公司經營范圍與原告相同,法定代表人暨本案被告黃某某是被告吳某某的配偶。根據法院從海關調取的交易數據顯示,被告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間,與原告前述的外國公司客戶產生交易且金額高達1.500余萬美元。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三被告上述行為構成侵犯原告商業秘密的行為,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75萬元。
二案件評析
本案中法院根據審理需要向海關發函調查,查明侵權人的交易狀況,同時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及準確把握一般商業交易的規則,在侵權人未能提供有效反證下,認定侵害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高額的判決金額體現了司法充分保護權利人商業秘密的市場價值,亦有效震懾了離職員工通過隱蔽方式使用商業秘密與權利人長期穩定客戶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蔡某侵犯商業秘密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一、案件情況
某商業(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商業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整合了商品的價格信息和庫存(在庫和擬到庫)信息等經營信息用于商業運營,并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被告人蔡某于2018年起設立并經營“折扣店掃貨”微信小程序,明知他人違規從某商業公司內部網盤下載上述經營信息,仍然付費購買,并在其經營的微信小程序上使用,同時收取相應會員費營利。經鑒定,某商業公司商品的價格信息和庫存(在庫和擬到庫)信息,均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信息,“折扣店掃貨”微信小程序、蔡某手機內相關電子數據等,與某商業公司經營信息實質相同。截至2020年12月,蔡某違法所得數額共計人民幣90余萬元。
2021年4月,上海市楊浦區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蔡某提起公訴。2021年7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六萬元。
二、案件評析
作為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能夠促進權利人的經營活動,帶來市場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應予嚴格保護。本案涉及在微信小程序等新業態下商業秘密侵權,手段更隱蔽,取證更復雜。檢察機關嚴格把握犯罪構成要件,通過本案嚴厲打擊不法分子,不僅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有力震懾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有效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四、陸某甲、陸某乙侵犯商業秘密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一、案件情況
2018年9月起,被告人陸某甲成立上海A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后違反與原工作單位上海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使用B公司研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龍珠傳奇》游戲的前端代碼,開發《龍珠Z戰士》游戲并上線運營。期間,被告人陸某乙明知上述前端代碼為原工作單位B公司開發且與B公司簽訂過保密協議,仍幫助陸某甲在A公司的上述游戲中予以使用。經鑒定,侵權游戲軟件代碼與B公司研發的游戲軟件代碼構成實質性相似。A公司通過《龍珠Z戰士》在各個平臺發行,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40萬余元。2020年7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陸某甲、陸某乙提起公訴。2020年11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陸某甲、陸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和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和二萬元。
二、案件評析
本案的辦案難點在于游戲軟件代碼是否能認定為商業秘密和違法所得如何認定。檢察機關圍繞保密措施引導取證,聽取專家鑒定意見,綜合分析是否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夯實定罪基礎。依照本案的商業經營模式與獲益模式,以被告人實際獲得的分成來計算,更符合以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財產性利益作為違法所得的規定,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五、青島信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金某等4人侵犯商業秘密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一、案件情況
2010年11月起,被告人金某等4人在上海邁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某公司)任職期間,以代持股方式共同設立青島信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某公司),后違反保密義務,由金某、姜某非法獲取邁某公司產品技術配方及工藝,宮某、孫某提供銷售渠道,通過信某公司生產、銷售與邁某公司相似的9款有機硅產品。經鑒定,邁某公司主張的9項技術配方與信某公司生產的9款產品配方構成實質相同,兩者產品的成分高度一致,屬于同一種有機硅化合物。經審計,2015年5月至2021年4月,信某公司銷售侵權產品違法所得為人民幣889萬余元。
2022年3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信某公司、金某等4人提起公訴。2023年2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信某公司罰金人民幣450元,判處金某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七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不等。
二、案件評析
涉案配方系化工領域技術信息,專業性強且復雜程度高,案件審查難度大。檢察機關采用“技術信息+產品效果”雙重比對的方法,查明侵權產品使用的配方與權利人主張的密點配方雖然在部分原料名稱、溶劑配比上有所差異,但仍具有同一性,并結合“數據查新+研發證據”,明確技術信息的部分公開并不等于全部公開,有效排除被告人主張的反向工程抗辯。
六、徐某及上海恒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侵犯商業秘密系列案(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案件情況
徐某在2020年至2022年擔任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成本總監一職期間,違反保密義務擅自向上海恒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意某環境建設有限公司、上海和之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三家投標單位披露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項目招投標的標書標底價格、工程清單、價格清單及相關圖紙等共7個商業秘密。涉案三家投標單位將獲取的商業秘密用于經營。
本案四個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構成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普陀區市場監管局于近期對四個當事人作出合計罰沒130余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案件評析
本案當事人泄密方式隱蔽,查證難度較大,證據固定要求極高,執法人員通過驗證雙方文件哈希值是否一致的方式,固定了當事人發送商業秘密的行為。本案亦是全市范圍內查辦的首起建工領域招投標環節侵犯商業秘密案件。
七、高某(上海)工業設備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案件情況
離職員工吳某利用自己曾擔任權利人公司生產總監的便利,通過設立高某(上海)工業設備有限公司將獲取的部分風機圖紙用于公司生產經營,并對部分圖紙中的非關鍵部件進行修改以掩人耳目。當事人以下達生產訂單的方式委托外協加工單位生產加工風機產品,并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的方式將生產訂單和風機圖紙發送給外協加工單位。經福建**司法鑒定中心和上海市科**中心鑒定,上述圖紙與權利人提供的圖紙構成相同和實質相同,且上述技術圖紙均屬商業秘密。
本案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構成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奉賢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沒22萬余元的行政處罰。
二、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離職員工違反保密義務規定,“自立門戶”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對技術圖紙略微修改,輔之以委托生產的方式試圖瞞天過海、逃避處罰。執法人員從外協加工單位入手,運用電子數據固定、司法鑒定等手段查明違法事實,由表及里、外圍突破,最終順利辦結此案,將當事人繩之以法,體現出較高的商業秘密執法水平。
八、上海涵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案件情況
涵某公司員工陳某某在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擔任甲公司銷售經理和銷售部經理期間,知悉該公司相關項目的技術方案等商業信息。2018年8月陳某某離職時未將載有上述商業信息的備份文件資料刪除,并就職于涵某公司,負責產品研發和方案設計等工作。2018年11月,涵某公司在開展乙公司的采購項目時,將甲公司的報價圖修改更換為涵某公司名稱后,向乙公司報價并簽訂業務合同。后又參照甲公司相關產品的技術信息設計該項目產品的生產圖紙,并委托丙公司根據其提供的圖紙進行加工后銷售給乙公司。上述圖紙內特定的技術信息,屬于甲公司掌握的商業秘密,而涵某公司未經甲公司許可或授權,且在明知或應知陳某某違反保密義務獲取了甲公司技術圖紙內特定的技術秘密的情況下,卻仍然使用上述技術圖紙從事經營活動。涵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了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涵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案件評析
該案系金山區市場監管局自成立以來首例成功查處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該案的成功辦結,有力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優化了轄區營商環境,更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予以嚴厲打擊的堅決態度。
九、鄭某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一、案件情況
被告人鄭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期間,擔任C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師一職,并簽訂了《勞動合同》《離職保密承諾書》等,對C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2021年8月,被告人鄭某某接受某咨詢中介公司的邀請,成為該公司的行業專家顧問。其間,鄭某某于2022年2月接受了B咨詢(上海)有限公司(外國法人獨資)的電話訪談,在明知實際咨詢方系境外組織的情況下,仍將刺探掌握的有關C科技有限公司在先進工藝研發進展和投產規劃、現有產品實際產能等商業秘密通過咨詢中介公司非法提供給境外的組織、人員,并從中牟利。
2022年11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對鄭某某提起公訴。2023年7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案件評析
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后,這一新增罪名在上海適用的首例案件。司法機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嚴格把握新罪名的構成要件,嚴厲打擊境外組織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商業間諜犯罪活動,依法維護我國的自主知識產權,助力提升國際競爭力,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民族利益。
十、上海堃某智能設備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系列案(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一、案件情況
李某于2012年入職豪某機械(上海)有限公司擔任機械工程師,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2016年11月,李某強與他人共同成立上海堃某智能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堃某公司)。于2017年2月從豪某機械離職,進入堃某公司擔任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的技術研發和銷售經營。李某違反豪某機械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利用其掌握的豪某機械“HOMAG封邊機”的技術信息和圖紙,通過堃某公司生產封邊機并對外銷售,造成豪某機械經濟損失。
2020年12月8日,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堃某公司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責令堃某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50萬元。堃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普陀區人民法院認為,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裁量適當,故判決駁回堃恒公司訴訟請求。
2022年2月7日,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強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向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普陀區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強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侵權產品、犯罪工具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依法予以沒收等刑事處罰。該案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李某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11月,豪某機械以堃某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訴訟。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堃恒公司通過李某獲取并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其行為構成侵權,據此全額支持了原告豪德機械主張的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00萬元。
二、案件評析
商業秘密凝聚著企業生產經營的智力成果,關乎企業核心競爭力和長遠發展。“豪德機械”商業秘密保護系列案成功的查辦,是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協同保護機制的積極探索和良好實踐,通過知識產權民事保護、行政執法監督、刑事打擊“三位一體”舉措,彰顯了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決心,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通過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整體協同聯動,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上海市商業秘密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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