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關于新時代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升專利預審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各代理機構和備案主體更加高效、便捷使用保護中心專利預審資源,根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保字〔2021〕16號)、《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持續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2〕7號)等相關政策文件,結合專利預審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南昌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南昌保護中心”)負責對各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在南昌保護中心辦理專利申請預審業務進行規范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備案主體,是指在南昌保護中心完成備案審核的企事業單位;本辦法所稱的代理機構,是指在南昌保護中心完成注冊審核的專利代理服務機構;本辦法所稱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是指備案主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之前,先向南昌保護中心提交專利預審申請,由南昌保護中心進行快速預先審查,快速預先審查合格的可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
第四條 本辦法包括主體備案管理、代理機構管理、預審業務實施、預審業務規范管理、預審服務復議程序。
第二章 主體備案管理
第五條 南昌保護中心遴選產業領域內創新實力強、專利質量好、專利工作誠信度高的企事業單位進行主體備案(經過備案的主體簡稱為備案主體),建立備案檔案,企事業單位提供的備案信息應真實、準確、翔實。
第六條備案申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
(二)注冊或登記地在南昌市行政區域,且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研發人員;
(三)屬于生物醫藥(含中醫藥、化學藥、生物藥、醫療器械)、電子信息或汽車制造產業;
(四)在該產業內有較高的影響力或較好的成長性;
(五)技術具有領先性,具備較強創新實力;
(六)三年內無專利不誠信行為;
(七)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七條 備案申請所需材料
(一)專利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掃描件;
(三)辦公場所租賃合同/產權證掃描件;
(四)研發人員名單;
(五)其他在本地實質運行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為TIF格式掃描件,且需加蓋公章。
第八條 其他證明材料(非必需)
(一)單位簡介(800字以內);
(二)已申請的專利清單(提供專利名稱及專利號);
(三)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專利獎、科技進步獎等相關證書;
(四)承擔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的證明材料(項目合同);
(五)專利轉化實施的證明材料(實施轉化合同,自有專利產品購銷合同等)。
以上材料均為TIF格式掃描件,且需加蓋公章。
第九條 備案工作流程
(一)申請單位根據《南昌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須知及承諾書》(見附件一)提交材料,保證材料真實性;
(二)申請單位通過預審管理平臺預審案件提交系統(網址:https://cnippc.cn/ippc-web-dzsq/)進行注冊,注冊審核通過后提交備案申請;
(三)對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初步審核通過后提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
(四)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確認后,完成備案。
第十條 備案申請材料中單位名稱、知識產權負責人、聯系人等信息必須準確;發生變更的,應該在辦理專利預審申請等業務前完成備案信息的變更。
第十一條 南昌保護中心對備案主體實行動態管理,采取暫停預審服務或取消備案主體資格等方式維護專利預審工作秩序,并定期對備案主體的動態信息進行公示。
備案主體實施的專利申請行為存在違反信用管理法律法規的,南昌保護中心將定期抄送給信用監管部門。
第十二條 對于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處于處理程序中,暫停預審服務,待申訴通過/撤回申請后再予以開通。
第十三條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預審服務半年及以上:
(一)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受理量10件以上,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預審不合格比例=預審不通過量/受理量*100%,下同)
(二)一年內有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十四條 備案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主體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一)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受理量10件以上,預審不合格比例達到70%以上的;
(二)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被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十五條 備案主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主體資格:
(一)備案主體并無實體生產、研發、經營行為,僅作為專利申請載體的;
(二)備案主體以提供知識產權、科技等中介服務為其主營業務的;
(三)提交虛假材料并被核實的;
第十六條備案主體在一年內未向南昌保護中心提交專利預審請求,且未作出原因說明的,將視情況取消備案主體資格。
第三章 代理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代理機構通過預審管理平臺預審案件提交系統(網址:https://cnippc.cn/ippc-web-dzsq/)完成注冊后可接受備案主體的委托,代理專利預審申請案件。
第十八條 代理機構申請注冊條件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設立,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正常狀態;
(二)近一年內未發生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受到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為;
(三)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第十九條代理機構注冊,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理機構基本信息介紹(800字以內,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代理專利申請數量和授權情況、專利代理師數量及相應專業背景、優勢服務領域等);
(二)營業執照掃描件;
(三)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掃描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掃描件;
(五)南昌保護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為TIF格式掃描件,且需加蓋公章。
第二十條南昌保護中心對代理機構注冊申請進行審核,并對通過審核的代理機構實行動態積分評價與獎勵的制度,具體參見《注冊專利代理機構積分評價與獎勵細則》;
注冊代理機構實施的專利申請行為存在違反信用管理法律法規的,南昌保護中心將定期抄送給信用監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已注冊的代理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注冊資格:
(一)一年內代理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達到70%以上的(受理量10件以上);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異常狀態的;
(三)發生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受到各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行為;
(四)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代理行為且情節較為惡劣的;
(五)提交虛假材料并被核實的;
(六)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四章 專利預審業務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向南昌保護中心提交專利申請預審請求,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已在南昌保護中心完成備案;
(二)擬提交的專利申請屬于南昌保護中心服務的技術領域(生物醫藥、電子信息及汽車制造);
(三)專利申請需與申請人主營業務范圍、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相符合;
(四)申請人須簽署《南昌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須知及承諾書》,并確保專利申請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接收預審請求。核實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和備案資格,給出申請文件初步分類號,核查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排除不能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的情形。根據核查結果發出預審請求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接受預審請求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排除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預審請求。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排除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預審請求,并將線索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五條 審查申請文件內容。重點包括:
(一)按照初步審查標準實施初步預審。按照《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規定,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形式缺陷預審和明顯實質性缺陷預審。對申請文件中的意識形態敏感信息進行排查。
(二)按照實質審查標準實施實質性預審。按照《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至第十章的規定對發明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實質性缺陷預審,重點審查權利要求書是否存在新穎性、明顯創造性、實用性、單一性缺陷等,排除低質量專利申請。
第二十六條 通知預審結論。通過預審管理平臺預審案件提交系統通知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完善申請文件,或直接發出預審通過或不通過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并按要求完成繳費。專利申請預審通過后,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提交專利申請,獲得專利申請號后應立即通過專利業務辦理系統的繳費模塊繳納專利費用,并于當天將專利申請號和繳費憑證提交至預審管理平臺預審案件提交系統。
第二十八條 核查加快審查資格。基于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的信息反饋,對預審合格的申請文件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申請文件進行對照核查,核查一致時加注快速審查標記,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五章 專利預審業務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預審周期管理。從接收預審請求之日起算,至發出預審結論之日截止,預審總周期不超過七個工作日。對于申請文件中存在的形式和實質性缺陷,給予兩次意見陳述或修改機會,第一次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答復、第二次應在一個工作日內答復,總答復期限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規定對預審業務實施的全過程進行規范化管理。為進一步規范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的行為,對不遵守規范的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給予提醒、約談、暫停服務及停止服務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在南昌保護中心專利預審階段,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首次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一件專利預審申請中形式缺陷和明顯實質性缺陷超過五項的;(以《專利預審自檢表》(附件二)所列的自檢項目為審查內容,同一自檢項目中的不同形式問題累計計算);
(二)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針對《專利申請預審請求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進行答復的。
第三十二條 在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階段,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專利申請文本與南昌保護中心預審合格文本存在不一致情形的;
(二)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后未在當天完成網上繳費并反饋申請號的(因系統原因等特殊情況導致費用繳納延誤且及時向南昌保護中心反饋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快速審查階段,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導致加快標記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復或補正文件的;
(二)未在《南昌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須知及承諾書》規定時限內答復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的。
第三十四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首次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約談相應責任主體:
(一)因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的任一規定,經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現的;
(二)重復提交技術方案實質相同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的;
(三)在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階段,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申請文件的;
(四)在未收到預審合格結論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提交申請的;
(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初審階段,因專利請求書、專利代理委托書或實質審查請求書中申請人、發明人或代理信息等基本信息有誤而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補正通知書的;
(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階段進行了著錄項目變更的;
(七)違反《南昌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須知及承諾書》,提交同日申請文件的、將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在申請日之前公開的、預審后授權的發明專利維持年限低于2年的、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階段主動修改專利申請文件或主動撤回專利申請等行為;
(八) 因其他不規范行為導致加快標記被取消的。
第三十五條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因違反第三十四條條中的任一規定,經首次約談后,再次出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任一規定情形的,暫停相應責任主體預審服務半年以上。
第三十六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因違反第三十四條條的規定暫停專利預審服務半年后已恢復正常,又出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任一規定情形的,停止相應責任主體預審服務、并取消備案或注冊資格。
第三十七條 處理與申訴。南昌保護中心對不遵守專利預審業務規范化管理要求的責任主體以書面或電子形式作出處理。相關責任主體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南昌保護中心提出申訴。
第三十八條 整改和恢復。責任主體被暫停專利預審服務后,應該按要求整改,期滿后可向南昌保護中心以書面形式提交恢復預審申請,南昌保護中心視整改情況作出相應決定。
第三十九條預審分類號調整。南昌保護中心根據運行情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調整預審分類號,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可于每年5月前向南昌保護中心提交預審分類號調整需求。
第四十條 備案主體請求量額度管理。南昌保護中心根據自身預審人力資源狀況,在保障備案主體基本預審額度的基礎上,綜合備案主體前期專利授權數量質量、備案主體創新能力和保護水平、地區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等因素,適時啟動并實施梯度化預審請求量額度管理制度,引導備案主體聚焦技術更新速度快的領域的發明創造,助力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六章 專利預審復議程序
第四十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專利預審質量,加強與申請人的交流和溝通,決定對專利預審不通過的案件開通專利預審復議通道。
第四十二條 專利預審復議流程及時限(詳見附件四)。當事人提交《專利預審復議申請書》至南昌保護中心郵箱(scb@ncippc.org)后,南昌保護中心復議小組當天啟動審查,兩個工作日將審查結果告知當事人
第四十三條 復議小組審查。審查部門成立三人復議小組,重新審查后給出意見并提交至分管領導審核,重要案件需提交至主要領導審核。
第四十四條 分類號歸屬方面的異議不屬復議內容。保護中心對預審不予受理的案件,已委托中國專利技術開發公司對分類號進行確定,因分類號歸屬方面的異議不屬復議內容。
第四十五條《專利預審復議申請書》(附件三)需加蓋專利代理機構/單位公章。
第四十六條 復議結果通過電話/郵件告知申請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南昌保護中心負責解釋,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
附件一:南昌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須知及承諾書
附件二:專利預審自檢表
附件三:專利預審復議申請書
附件四:專利預審復議流程
南昌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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