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川渝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清單》)。《清單》規定,認證機構存在未按規定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發現認證對象未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糾正的情形的,符合適用條件的首違不罰。
《清單》自2024年9月20日起實施。
重慶市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各處室(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推進行政執法“異地同標”、“同案同罰”,助推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市場監管法治一體化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川渝兩省市市場監管工作實際,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川渝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適用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處罰清單》是對本條法律規定的具化、細化,當事人的行為符合《不予處罰清單》規定的適用條件的,原則上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二)依法審慎原則
當事人存在《不予處罰清單》規定的違法行為,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適用《不予處罰清單》不予處罰:
1. 觸及“三品一特”安全底線,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
2. 當事人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
3. 存在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依據《不予處罰清單》不予處罰的,要通過責令改正、說服教育、警示告誡、約談指導等措施,督促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判定標準
(一)關于“違法行為輕微”的判定
《不予處罰清單》已對違法行為是否輕微進行了明確、具體規定的,依據相關規定執行。《不予處罰清單》的規定不明確、需要進一步判定的,應當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證據進行綜合判斷。違法行為單一,當事人主觀過錯較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案值金額較小,涉案產品、服務合格或者符合相關標準,未造成社會影響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
(二)關于“初次違法”的判定
通過詢問當事人、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執法辦案系統等方式,未發現當事人三年內有同一領域(根據《不予處罰清單》中標注的領域區分)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三)關于“及時改正”的判定
1. 當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及時”:
(1)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前改正的;
(2)在市場監管部門立案查處后、作出擬處罰決定前改正的。
2. 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或者當事人通過整改使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認定為“改正”。
3. 責令改正未改正的不能認定為及時改正。
(四)關于“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輕微”的判定
《不予處罰清單》已對違法行為是否輕微進行了明確、具體規定的,依據相關規定執行。《不予處罰清單》的規定不明確、需要進一步判定的,應當結合違法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產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損害或者影響程度及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一般情況下,違法行為有特定對象,但未造成特定對象任何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造成特定對象較輕程度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但當事人與特定對象已經達成和解的,可以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沒有特定對象、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認定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造成較輕程度的社會影響,但當事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社會影響的,可以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三、適用方法
(一)關于調查取證
調查《不予處罰清單》內的違法行為時,應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有關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證據。調查當事人是否初次違法,應當按照執法“三項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市監稽規〔2024〕4號)等規定,至少采取詢問當事人、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執法辦案系統三種方式后進行綜合判定。
(二)關于行政處理決定
在立案前核查階段,核查認為符合《不予處罰清單》不予處罰的,可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以下稱《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立案后調查認為符合《不予處罰清單》規定不予處罰的,應當依據《程序規定》的相關要求,撰寫調查終結報告、開展案件審核、實施事先告知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對于《不予處罰清單》列舉的違法行為,經調查后認為應當予以處罰的,應在調查終結報告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等文書中,闡明未適用《不予處罰清單》、予以行政處罰的具體理由。
(三)關于資料歸檔
依據《不予處罰清單》作出不予立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來源線索、處理情況等信息及時錄入執法辦案系統。相關證據及文書材料應當按照執法辦案相關規定建檔保存。
(四)關于沖突適用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此前印發的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規定與《不予處罰清單》不一致的,以《不予處罰清單》為準。
對未列入《不予處罰清單》的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各單位要強化協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能用盡用”原則積極組織實施《不予處罰清單》;要及時收集、匯總、上報適用《不予處罰清單》遇到的問題和典型案例。《不予處罰清單》由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負責解釋,并將根據執法實踐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不予處罰清單》自2024年9月20日起實施。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川渝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
認證認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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