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領域
對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予以資助。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是指列入深圳市商務局2024年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計劃的展覽項目。支持組展單位組織企業參加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鼓勵重點企業“走出去”,加強深圳優質產品推介。
二、設定依據
(一)政策依據
1.《深圳市關于推動對外投資合作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務合作字〔2021〕37號)。
2.《深圳市商務局<關于推動對外投資合作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商務規〔2022〕8號)。
(二)管理依據
《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
三、支持數量和資助方式
(一)支持數量
有數量限制,受年度資金預算控制,視申報情況和預算安排,我局對資助金額、支持比例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資助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按照舍尾法確定。項目申請單位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結果。
四、申報條件
(一)基礎條件
1.申報主體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社會組織。
2.申報主體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失信懲戒,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
3.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諾承擔違約責任,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4.申報主體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
(二)專項條件
1.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資助申請的申報單位為已列入《深圳市商務局2024年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計劃》并實施相應組展項目的組展單位,及參加《深圳市商務局2024年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計劃》所列線下展會的境外展覽重點參展企業。
2.每個組展單位申請的項目數量不超過4個;每個線下展項目實際組展規模不少于20個標準展位(每個標準展位面積以項目主辦方簽署合同為準)或180平方米,組團參展企業不少于10家。
3.組展單位對組織參加境外展覽安全承擔主體責任,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
4.企業參展取得積極成效并獲取訂單,每家參展企業均提交《展會成效一覽表》。
5.境外展覽項目應當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間完成,已支付費用并取得相關單據資料和銀行出具的支付憑證。
6.申報項目主體須與相關費用單據資料、支付憑證和合同協議等申請材料信息相一致。
7.資助費用僅支持申請單位對公賬戶支付,不支持現金、個人和關聯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支持內容和支持標準
對組展單位組織企業參加境外展覽重點項目給予展位費和承辦費資助,對境外展覽重點參展企業給予展位費資助。每個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組展單位申報資金的資助上限不超過200萬元。每個境外展覽重點參展企業參加一次展會獲資金資助上限不超過50萬元,合計不超過200萬元;不納入單個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資金資助上限不超過200萬元的統籌中。具體如下:
(一)展位費
1.中心展位費:中心展位是指用于深圳市城市整體形象和產業發展成果展示,及為參展企業提供公共洽談區域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展位,由組展單位搭建管理。全額資助中心展位費,每次展覽最多2個,總金額不超過10萬元。其中,申報的組展計劃總展位在50個及以下的,資助1個中心展位的展位費;總展位在51個及以上的,資助2個中心展位的展位費。
在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計劃申報材料中未填報中心展位計劃的不可申請該項資助。
2.企業展位費:給予每個企業不超過50%的展位費資助,按照每個標準展位給予資助,每個企業最多資助2個展位。
(二)承辦費
對于組展單位組織企業參加境外展覽的承辦費用給予資助,金額最高為20萬元。實際組展總展位在50個及以下的,每次資助承辦費10萬元;50個以上展位的,資助承辦費20萬元。
(三)重點參展企業展位費
對境外展覽重點參展企業線下參加2024年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所發生的展位費給予50%的資助。每家境外展覽重點參展企業參加一次展會所獲資金資助上限為50萬元,合計不超過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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