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來,國家和企業都越來越重視專利的保護和運用,重視高價值專利的培育工作。在《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和評價標準》中,培育目標包括三種類型:保護核心技術、獲取先發優勢和對抗競爭對手。為了實現這些目標,智專北斗在高價值專利培育上以專利情報為先導,充分結合培育企業的技術研發方向和競爭對手專利保護的空白,并充分考慮授權之后的方便取證性,為客戶編織密集的專利保護網,以保護其核心技術。對于部分培育企業,智專北斗甚至參與了前期的研發方向指引工作,通過專利導航或微導航,為客戶的項目研發提供幫助。
在給客戶提供研發方向指引服務的過程中,筆者遇到了一個客戶提出的“奇怪”問題:“可以把競爭對手的那些重點專利再保護一次嗎?我們需要如何研發才可以實現這一目標?”
面對這個問題,筆者一開始是一臉懵,覺得是一個笑話,這不是專利法的常識性問題嗎?發明創造的獨占權授予最新申請的人,人家都已經申請并授權了,怎么可能再把這個保護范圍再搶過來呢?方案一樣的話,新穎性就給干掉了呀。
再仔細琢磨,發現還真“有戲”,因為“改進發明”就是在原有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創新性改進,通過引入新的技術特征、解決新的技術問題,由此得到一個相對原有方案縮小的新發明創造,也算是部分解決了客戶的問題。
下圖1表示不同發明創造的保護范圍。
圖1
競爭對手的專利為了獲得授權,需要區別于其現有技術,由此從上圖1中可以看出,除非開拓發明,競爭對手的專利范圍通常都難以囊括現有技術中所有該產品的技術方案,只能是通過其特定技術特征(發明點)從淺藍色大方框里面切割出一塊(綠色邊框的紫色橢圓)進行保護。例如該產品是“杯子”,淺藍色方框表示所有杯子的技術方案,而綠色邊框的紫色橢圓則表示競爭對手創新的杯子的保護范圍,例如是一種特殊保溫外殼的杯子,綠色線條表示對保溫外殼進行的特征限定。如果在其基礎上提出一種只能用于該保溫外殼的外殼材料的改進,則可能全部落入之前的保護范圍(改進方案一),而如果提出一種不限于這種保溫外殼的外殼材料改進,則可能出現不屬于該保溫外殼類型的方案,即不在綠色邊框的紫色橢圓內的方案,從而出現上述改進方案二的情形。
這種改進式的研發方式也慢慢形成一種后來者對抗技術先驅者的“追隨戰略”,后來企業受限于技術人員和研發實力,無力搞出開拓性發明,但一直跟蹤研究技術先驅者的技術動態,一旦有技術突破馬上就跟隨布局,在一些關鍵技術節點和技術演進路線上通過短平快的研發試驗,都布上自己的專利,從而形成包圍技術先驅者(競爭對手)的專利群,與其達成了彼此互相鉗制的狀態,從而可以變被動為主動來獲得“交叉許可”談判的機會。
圖2
這種方式雖然可以在競爭對手的專利保護范圍內重新獲得一個小范圍的保護,但畢竟受限于技術改進的難度,重新保護的范圍肯定遠遠小于競爭對手原始的專利范圍,似乎并未完美解答最開始客戶提出的問題。
在對創造性的深入思考過程中,筆者發現還有一種解決問題的途徑,似乎可以更好的滿足客戶的需求。
中國的專利法制度規定技術方案包括三個基本要素:解決的技術問題、采取的技術手段和取得的技術效果。三者緊密結合,相輔相成,如下圖3所示
圖3
而這種相互作用關系也體現在創造性的評述上,在創造性的三步法評述中,需要先確定區別特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判斷其它文獻或公知常識中披露的該區別特征是否給出了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結合啟示時,也需要判斷該區別特征的作用(技術效果)是否相同,作用相同才認為是給出了技術啟示。由此,當發現了一個新的技術問題需要解決時,或者發現某個技術手段能夠實現一種新的技術效果時,通常并不因為該技術手段是已知的就認為其不具備創造性,因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在不清楚這種技術手段還可以解決這樣的技術問題,實現這樣的技術效果時,是沒有動機去將其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結合來解決這個技術問題的。
這方面的例子例如經典神藥阿司匹林(乙酰水楊酸),一開始用于止痛消炎,后來通過實驗發現,其還可以治療心血管疾病,防止心肌梗死,再后來實驗還發現,在癌癥和阿爾茲海默癥方面其也表現出了巨大的潛力。
由此,以阿司匹林的前面兩個用途為例,回到最開始的問題,談談如何重構保護范圍。
1、競爭對手專利:
1-1:一種化合物的成分/藥物A,保護產品;
1-2:一種化合物/藥物A的制備方法,保護制備方法。
2、基于新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重構的方案:
2-1:一種治療心血管疾病的藥物(藥物B),其主要成分同1-1(產品);
2-2:一種治療心血管疾病的藥物(藥物B)的制備方法,步驟同1-2.
對于2-1來說,雖然后面限定的成分與1-1完全相同,但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都是對權利要求主題名稱的限定,由于主題名稱不同,導致最終方案也不同,且由于現有技術中并未發現這一技術手段(阿司匹林的成分)還可以解決另一技術問題(治療心血管疾病),因此導致并不能因為1-1中采用了相同的技術手段,就認為其能夠給出技術啟示,否定2-1的創造性。如上文所分析的,由于技術手段和技術問題、技術效果三位一體,只有三者都相同才能給出技術啟示評述創造性,因此采用這樣的方式可以將1-1的保護范圍再次申請并獲得保護。
而在具體維權過程中,對于產品和方法權利要求的侵權比對來說,原專利權人認為其生產的是止痛消炎藥(阿司匹林),是一種止痛消炎的阿司匹林的制備方法;但由于新的專利權人發現了該化合物新的用途,原來的阿司匹林也必然具備新的用途,其制備方法將落入新的專利權人的2-2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產品如果在沒有包裝和輔劑的情況下,其實質上是相同的,只是叫法不同,從而實現了客戶所要求的將競爭對手的保護范圍再次保護下來的要求。
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后一申請的主題名稱不能是通用名,例如不能是化合物、裝置、化合物的制造方法等什么也不限的主題,也不能是“用于……的產品”,而需要明確限定為解決新的技術問題的產品或方法,因為根據新穎性的規定,如果可以推定產品實質是完全相同的,主題名稱也相同,該方案就不具備新穎性;而如果主題名稱不同,實質方案是對主題名稱的限定,導致最終方案也不同;且從創造性的角度看,本領域技術人員從來沒有想到前一方案也可以解決后一技術問題,顯然是具備創造性的,具備創造性了反過來也證明具備新穎性。
上述解答也不限于藥物的新用途,對于機械和電子技術領域來說,如果能夠通過研發找出不同的技術效果,同樣可以通過類似操作來實現相似效果。
例如,在一個電路中加入一個磁環本來是用于扼流和降噪(效果A),在對該電路進行各種性能檢測的過程中,發現該磁環在該電路中例如還可以實現效果B,由此就可以基于上述的原理再次申請電路方案,具體撰寫示例如下:
原保護:一種實現效果A(扼流降噪)的電路,其特征在于,包括磁環。
現保護:一種實現效果B(新效果)的電路,其特征在于,包括磁環。
這里同樣需要強調主題名稱的不同,而不能泛泛寫成“一種電路”,由于主題名稱的區別,導致這兩個方案最后對主題名稱的限定得到的方案的不同,且如上所述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原方案基礎上無法意識到該技術手段可以解決新的技術問題B/獲得技術效果B,因此是沒有動機去獲得該方案的,因此后一方案具備新創性,由此也實現了客戶提出的需求。
專利法的最新一次修改中,明確引入了“誠信原則”可以作為無效的理由,因此上述技巧的運用敬請一定要基于試驗和實踐中尋找和發現的新的技術問題和效果,而其實在有了指導方針后,加大實驗力度總是會有所發現的。這也是對技術的一種全面探索,更有利于我們去“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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