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有2個省份發布了關于推行知識產權專員制度的通知,想成為知識產權專員需要先按照通知規定的時間進行申報,然后參加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后,頒發“XXX知識產權專員”證書。
(一)企業知識產權專員職責
1.健全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推動有效運行;
2.推動本企業實施創新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標準及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
3.推動企業參與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工作;
4.負責本企業知識產權申請注冊等事務,組織本企業知識產權培訓等;
5.加強本企業知識產權資產管理、維護、運營;
6.積極開展知識產權風險評議和預警;
7.積極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和侵權糾紛應對;
9.負責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協調溝通,對接相關工作。
(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單位知識產權專員職責
1.健全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推動有效運行;
2.推動本單位實施創新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標準及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
3.推動本單位參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工作;
4.負責本單位知識產權申請注冊等事務,組織本單位開展知識產權培訓;
5.推動本單位知識產權轉移轉化;
6.協調處理涉及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
7.協助核查非正常專利申請;
8.負責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協調溝通,對接相關工作。
新規!這8種行為被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專利 | 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
關于推行知識產權專員制度的通知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衛健委,贛江新區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有關醫療衛生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培養一支高水平的知識產權管理隊伍,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根據《國家知識產權人才“十四五”規劃》《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行動方案(2022-2035年)》有關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全省推行知識產權專員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知識產權專員條件
知識產權專員是指我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單位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人員,基本條件如下:
(一)從事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二)了解《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反壟斷法》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及服務等相關業務知識。
(三)企業知識產權專員要對本單位主營產品及技術創新工作較為熟悉;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有關醫療衛生單位知識產權專員要對本單位科研工作較為熟悉。
(四)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組織協調能力。
(五)原則上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
二、知識產權專員職責
(一)企業知識產權專員職責
1.健全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推動有效運行;
2.推動本企業實施創新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標準及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
3.推動企業參與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工作;
4.負責本企業知識產權申請注冊等事務,組織本企業知識產權培訓等;
5.加強本企業知識產權資產管理、維護、運營;
6.積極開展知識產權風險評議和預警;
7.積極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和侵權糾紛應對;
8.協助核查非正常專利申請和惡意商標注冊;
9.負責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協調溝通,對接相關工作。
(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單位知識產權專員職責
1.健全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推動有效運行;
2.推動本單位實施創新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標準及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
3.推動本單位參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工作;
4.負責本單位知識產權申請注冊等事務,組織本單位開展知識產權培訓;
5.推動本單位知識產權轉移轉化;
6.協調處理涉及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
7.協助核查非正常專利申請;
8.負責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協調溝通,對接相關工作。
三、知識產權專員管理
(一)知識產權專員由我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有關醫療衛生單位推薦,需填報《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員信息登記表》(附件1),每個單位原則上不超過2人。重點組織各級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專精特新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三級以上醫院、市級以上公共衛生機構進行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出資監管企業、省直三甲醫院、省直公共衛生機構應做到全覆蓋。
(二)原則上通過屬地市場監管局登記審核后,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省出資監管企業、省直三甲醫院、省直公共衛生機構可直接報省市場監管局登記審核。
(三)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員培訓由省市場監管局主辦,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分片區承辦,對已報名登記的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員證書”,納入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員庫。
(四)對設立了知識產權專員的單位,在評選推薦國家優勢示范企業、專利獎評審等工作中予以加分獎勵。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從該情形產生之月起免除知識產權專員資格:
1.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處罰的;
3.從所在單位或團隊中離職并申請撤銷專員資格的。
(六)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員庫由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負責維護管理,要及時更新并完善知識產權專員信息檔案,實現知識產權專員隊伍大數據管理的智能化和規范化。
四、其它事項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與本地教育、科技、工信、衛健等部門溝通協作,廣泛宣傳,抓緊落實,收集本地區《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員信息登記表》(附件1),填報《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員匯總表》(附件2),于6月20日前報送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處。
各推薦單位的知識產權專員如有增加、刪減或信息變更等情況,要及時報登記部門匯總,每年度末統一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
聯系人及電話:雷寧寧,0791-86355299
電子郵箱:76033726@qq.com
附件:附件1 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員信息登記表.docx
附件2 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員匯總表.docx
附件3 各地市場監管局聯系方式.docx
省市場監管局省教育廳
省科技廳省工信廳
省衛健委省國資委
2024年5月27日
關于推行知識產權專員制度的通知
各市知識產權局,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管局,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普惠工程,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效能,培養一支會分析、會布局、會管理,能創新、能運用、能服務的知識產權管理隊伍,經研究,決定在全省推行知識產權專員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知識產權專員條件
知識產權專員是指我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所專門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人員,基本條件如下:
(一)從事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二)企業人員要對本單位主營產品及技術創新工作較為熟悉;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人員要對本單位科研工作較為熟悉;市場監督管理所人員要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工作較為熟悉。
(三)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組織協調能力。
二、知識產權專員職責
(一)企業知識產權專員職責
1.健全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推動有效運行;
2.推動本企業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
3.推動企業參與知識產權優勢(試點、示范)企業工作;
4.組織本企業知識產權培訓;
5.加強本企業知識產權資產管理、維護、運營;
6.積極開展知識產權風險評議和預警;
7.積極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和侵權糾紛應對;
8.協助核查非正常專利申請;
9.負責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協調溝通,對接相關工作。
(二)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知識產權專員職責
1.健全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推動有效運行;
2.推動本單位實施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
3.推動本單位參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工作;
4.組織本單位開展知識產權培訓;
5.推動本單位知識產權轉移轉化;
6.協調處理涉及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
7.協助核查非正常專利申請;
8.負責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協調溝通,對接相關工作。
(三)市場監督管理所知識產權專員職責
1.組織宣傳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2.調研采集轄區服務對象需求,深化知識產權精準對接服務;
3.對轄區企業知識產權創造情況進行定期統計分析,推動知識產權創造;
4.幫助轄區企業協調解決涉及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問題;
5.強化知識產權布局,引導轄區企業加強知識產權運用;
6.對轄區企業知識產權情況實行分類建檔;
7.反饋知識產權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問題;
8.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知識產權工作事項。
三、知識產權專員管理
(一)登記
1.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人員
對于符合知識產權專員基本條件,有意愿承擔知識產權專員職責的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人員,由所在單位推薦,報名登記,每個單位最多不超過3人,報名登記需填報《山西省知識產權專員信息登記表》(附件1)。企業知識產權專員在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登記;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知識產權專員在單位所在地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登記;綜改示范區內的各類單位均可在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管局登記;中央及省屬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也可直接到省知識產權局登記。
2.市場監督管理所人員
對于符合知識產權專員基本條件,有意愿承擔知識產權專員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所人員,由所在縣(市、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直接推薦登記,填報《山西省知識產權專員信息登記表》,名額不限。
(二)培訓
山西省知識產權專員培訓由省知識產權局主辦,對已報名登記的人員進行免費培訓。培訓課程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政策解讀、知識產權標準化管理、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知識產權風險防控、商標品牌戰略等。
(三)發證
培訓結束經測試合格,省知識產權局頒發“知識產權專員證書”,知識產權專員個人信息進入山西省知識產權專員庫。
四、其它事項
各市知識產權局和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管局要廣泛宣傳,抓緊落實,收集本地區《山西省知識產權專員信息登記表》,填報《山西省知識產權專員名單匯總表》(附件2),其中企業知識產權專員以專精特新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為登記重點。請于4月20日前將首批《山西省知識產權專員信息登記表》紙質版原件和各類《山西省知識產權專員匯總表》電子版報送省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規劃服務處。
各推薦單位的知識產權專員如有增加、刪減或信息變更等情況,要及時通知登記部門,各市知識產權局和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管局匯總后,每季度末統一向省知識產權局報送。
各有關單位都可向省知識產權局反饋知識產權專員制度推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聯系人及電話:劉曉南,0351-7680158
電子郵箱:sxzcghfw@126.com
山西省知識產權局
2024年3月29日
關于印發《安徽省知識產權專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局:
《安徽省知識產權專員管理辦法(試行)》經省局2020年第20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8月19日
安徽省知識產權專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省戰略,規范和加強知識產權專員管理,發揮知識產權專員在知識產權工作中的積極作用,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專員隊伍專業化水平,全面推動我省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方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員,是指安徽省范圍內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專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單位內部自主確定,專員名單報至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市場監督管理所知識產權專員由所在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行確定。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匯總轄區內知識產權專員名單后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知識產權專員的職責
(一)企業知識產權專員職責。組織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貫徹落實《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健全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并保障有效運行;突出知識產權質量導向,推動知識產權創造提質增量;加強知識產權資產管理、維護和運營;主動開展知識產權風險評議和預警;積極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和侵權糾紛應對;負責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協助開展知識產權調研考察等活動。
(二)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專員職責。制定落實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貫徹落實《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33251-2016)、《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33250-2016);推動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和創造質量提升;組織本單位開展知識產權培訓;協助開展知識產權檢索、分析與導航;協調處理涉及本單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探索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運用,推動本單位知識產權的轉移轉化;負責與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協助開展知識產權宣傳交流等活動。
(三)市場監督管理所知識產權專員職責。組織宣傳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負責調研了解轄區企業的創新需求,深化知識產權精準對接服務;根據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的量化工作要求,對轄區企業知識產權創造情況進行定期統計分析,推動知識產權創造;幫助轄區企業協調解決涉及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問題;強化知識產權布局,引導轄區企業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對轄區企業知識產權情況實行分類建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知識產權工作事項。
第五條 知識產權專員應認真學習《專利法》、《商標法》及《反壟斷法》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及服務等相關業務知識,切實提升知識產權業務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知識產權專員按照屬地原則納入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統一管理。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建立知識產權專員庫,完善知識產權專員信息。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知識產權專員信息管理平臺,實現知識產權專員隊伍管理的規范化、智能化。
第七條 知識產權專員實行動態管理。知識產權專員崗位發生變動的,所在單位要及時報送至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每年要核實知識產權專員崗位變動情況。知識產權專員聯系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須及時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加強對知識產權專員的業務培訓,努力打造高水平知識產權專員隊伍。圍繞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每年對轄區內不少于10%比例的知識產權專員進行業務輪訓。
第九條 省、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可制定獎勵制度,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知識產權專員給予獎勵,每年按一定比例對知識產權專員進行表揚。
第十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知識產權專員的業務指導,精準把握工作需求,傳達最新政策措施,幫助解決實際困難,提供堅實服務保障。
第十一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遴選一批懂法律、熟政策、肯奉獻的知識產權界人士組建志愿者服務隊,無償提供法律、政策、管理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和個性化解決方案。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積極發揮志愿者服務隊的作用,引導志愿者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服務,并為志愿者服務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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