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實踐中,無論是撰寫、檢索、無效還是FTO判斷,涉及數值范圍的權利要求總是比較棘手,尤其是在進行FTO判斷時,這成為了一個頭疼的問題。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部件長度范圍是1.1米至1.5米,而產品尺寸是1.6米,這1.6米沒有落在專利權利要求的范圍內,那么能否算作等同侵權?如果1.6米算作等同特征,1.8米又是否算?如果1.6米不算作等同,那么1.52米是否構成侵權?
在材料侵權判斷過程中,有些組分的含量極低,低至實際上產品中不可避免的雜質含量幾乎相同,這些情況又該如何判斷?
在以往的專利侵權案例中,關于數值范圍的等同侵權案例并不多見。筆者收集了幾個案例,我們可以通過這些案例來一窺中國法院對數值范圍等同侵權判斷的把握方式。
案例一:(2020)最高法知民終1198號
權利要求范圍:
1.等離子體處理玉米種子及配套栽培方法,其特征在于,等離子體處理種子的方法是:采用大連博事等離子體有限公司生產的DL-2型等離子體處理機,處理劑量為1.6-1.8A,處理兩次,種子流量為5.0-5.5kg/min,處理后8-12天播種。
被訴侵權方案:
種子處理劑量為
法院判決:
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等離子體處理種子的方法是“處理劑量為1.6—1.8A,處理兩次,種子流量為5.0-5.5kg/min,處理后8-12天播種”,而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處理劑量為1.6-2.0A,處理兩次,種子流量為5.0-5.5kg/min,處理后6-12天內播種”,故應視為專利權人已經將處理劑量1.8A-2.0A、處理后6-8天內播種的技術方案捐獻給公眾。專利權利人在侵權案件中不應將上述技術方案再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種子處理劑量為2.0A,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案例二:2019最高法知民終516號
權利要求范圍:
1.一種空腹小密肋樓蓋,所述樓蓋包括柱、實心帶、帶鋼筋砼的實心密肋梁、帶鋼筋砼的面板和復合薄壁箱體,其特征在于:所述復合薄壁箱體下端設有與所述空腹密肋樓蓋一次澆注成型的薄底板,所述薄底板為水泥沙漿與復合薄壁箱體底板復合而成的薄底板,所述復合薄壁箱體直接設置在現澆空腹密肋樓蓋模板上距離柱外緣200mm外,復合薄壁箱體底板與現澆空腹密肋樓蓋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間。
被訴侵權方案: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距離為15-17mm;
法院判決:
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采用“小于15mm”的限定,系對數值特征的明確界定。涉案專利說明書亦將包含該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描述成為實現發明目的提供的技術方案的基本構思。因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會認為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特別強調“小于15mm”對技術特征的限定作用。雖然細微的距離差異不能顯著影響技術方案的技術效果,但該差異應當已在申請人撰寫專利時考慮的范圍之內,其最終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明確限定為“小于15mm”,意味著將大于或等于15mm的技術方案均明確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基于權利要求的公示性,權利人不能再在侵權案件中將已排除的技術方案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根據上述規定,主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空心方箱底板與現澆混凝土空心樓板模板之間15-17mm的墊片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特征6“復合薄壁箱體底板與現澆空腹密肋樓蓋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間”構成等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案例三:(2021)最高法知民終373號
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1.一種箱型橋梁的橋式盾構施工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下述步驟:(1)根據箱型橋梁的設計高度,在需要建設箱型橋梁的路段側進行基坑開挖;(2)根據橋梁的長度制作滑板;(3)根據設計要求進行箱型橋梁預制;(4)根據箱型橋梁高度、寬度制作盾構并進行盾構安裝;(5)根據需要對線路進行加固處理;(6)按子盾構掘進、中心土挖運、軸線測量、箱型橋梁頂進、頂進糾偏、線路養護的順序進行循環箱型橋梁頂進操作;(7)箱型橋梁頂進就位后恢復線路正常運行并拆除盾構;所述的盾構包括盾構母體和子盾構兩部分,盾構母體又包括墩柱、多榀主梁和盾殼,墩柱的柱寬為固定值1.05m、凈高與長按各孔剛架橋設計高度設計制作,分三層或四層,墩柱底為20mm厚鋼滑板與骨架焊接,每榀主梁高1.3m、寬0.6m,長與箱型橋梁外寬同,主梁安裝的中對中間距為1.2m,榀與榀間用I28#焊接后并與各墩柱焊接成整體鋼結構橋梁,墩柱與主梁連接成門字形或多門字組合形,盾殼由鋼板制作,分頂板、側板、包裹在主梁頂部與墩柱外側;子盾構的子盾構箱高度1.3m與主梁相同,按0.75m寬一格設置,其中出現一至二格異徑,在每格子盾構箱的上導梁中裝有一臺子盾構,而每臺子盾構中各配備30噸油頂2臺;前置的第一榀梁下設置盾構爬升糾偏板,子盾構箱安裝在盾構母體的主梁前端,在各子盾構頂部后端連接著一條與其等寬度的減阻薄鐵板。
被訴侵權方案:
工程盾構機的墩柱柱寬1.06m
法院判決:
關于墩柱柱寬,涉案專利記載的技術特征為“1.05m”,與涉案工程盾構機的墩柱柱寬“1.06m”相差僅為10mm。雖然兩者在數值上并不一致,但如此微小的差距,對于大型盾構的墩柱來講,尚不足以導致實現的功能、達到的效果存在實質不同。故在未提交證據證明10mm的差距導致被訴施工方法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二者構成等同正確。
案例四:(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669號
權利要求范圍:
1. 1.一種新型汽車彈性方向盤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型汽車彈性方向盤套是由塑料或硅膠一體壓注成型的環形套體,在所述環形套體的套接口處設置有上下防脫落條,在所述環形套體的外表面設置有彈性防滑花紋,在所述環形套體的內表面設置有彈性防滑格紋,在所述環形套體的套接口處設置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感應凸點;所述新型汽車彈性方向盤套的外圈彈性范圍直徑為33CM~46CM。
被訴侵權方案:
被訴侵權產品彈性范圍直徑33.4CM-46CM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最短直徑為33.4CM,與本案專利限定的最短直徑33CM非常接近。在此前提下,只要本案專利直徑最高值在被訴侵權產品直徑最高值之內,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彈性直徑范圍就落入本案專利限定的范圍。因此,被訴侵權產品彈性范圍直徑33.4CM-46CM的技術特征,與本案專利彈性范圍直徑33CM-46CM的技術特征構成等同。
此外,最高法院有一個案例,其權利要求的數值范圍與被控侵權方案相差10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有一個案例,其權利要求與被控侵權方案相差超過2倍。顯然,這樣大的差異,被控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然而,與上述四個案例不同的是,被控侵權方案的數值范圍與權利要求的限定非常接近,幾乎都在20%以內。例如,數值范圍33.4CM-46CM與33CM~46CM構成等同;1.05m與1.06m構成等同;而2.0A與1.6-1.8A不構成等同,15-17mm與小于15mm也不構成等同。從這些案例來看,如果必須為數值范圍確定一個安全的經驗數值,那么當方案的數值范圍比例超過20%時,構成等同侵權的可能性會降低。最終是否構成等同,主要考慮以下三點:
1、數值范圍的比例;
2、數值范圍的變化對技術效果的影響;
3、說明書和附圖是否明確排除了某種范圍,如果說明書和附圖中明確排除了某種比例,即使數值非常接近,也不構成等同。
數值范圍是一個明確的定量數值或區間,但專利的等同判斷是一個主觀的定性判斷,這自然很難做到完全明確。盡管如此,這些過往案例能為專利實務工作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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