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极品第一页,一区二区三区四区高清视频,久草成色在线,在线观看网站免费入口在线观看国内

推廣 熱搜: 知識產權貫標  專利資助  認證  知識產權  專利補貼  檢測  認監委  CCC認證  人造肉  技術攻關 

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

   日期:2025-05-02 19:11:07     來源:上海浦東法院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2    評論:0
核心提示:案例一未經許可搬運他人享有權益的公開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涉中國化肥網農業產業數據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裁判要旨采集于公開渠道的數據信息經權

案例一

未經許可搬運他人享有權益的公開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涉“中國化肥網”農業產業數據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采集于公開渠道的數據信息經權利人匯總、整合、編排、分析等深度加工后當然涵蓋人力、物力及運營成本,結合運營模式可確認其對所主張的數據信息享有經營上的合法權益。被告并非涉案數據信息合法持有人,其在運營網站上的使用行為攫取了本應屬于權利人網站的流量及經濟收益,損害了原告商業利益,增強了自身競爭優勢,其行為已超出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的合理邊界,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原告為農業化肥行業大數據資訊運營商,“中國化肥網”(域名:fert.cn)為其所運營網站,每日采集遍布全國眾多城市化肥領域的市場行情信息,采集范圍包括化肥產品的生產企業、產量、產能、品牌、產品、報價及漲跌等信息,經過加工整合及行情的分析預測后,以數據表單等形式提供予網站注冊的付費用戶。原告主張其享有上述行情數據和資訊信息的所有合法財產權益。被告系鉀肥行情發布網站中國鉀鹽網(域名:jiayan.org)的運營商,該網站亦為鉀鹽行業相關網站中排名靠前的網站。原告發現,被告自2016年7月起,在“中國鉀鹽網”上全盤搬運發布原告“中國化肥網”網站上提供的行情數據和資訊信息,時長超過5年。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數據的時效性和商業價值,極大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并擾亂了數據行業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刪除所有涉案網頁,公開道歉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原告享有涉案農業化肥相關數據合法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語義下的合法權益既包含企業字號、商業秘密等,也包含可給經營者帶來營業收入或潛在營業利益的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本案中,原告主張的數據信息系氯化鉀、硫酸鉀、鉀肥等化肥產品的市場行情日報信息,盡管其中價格信息本身來源于公開渠道,但該行情日報內容不僅匯聚了廠商報價、廠商動態等多方信息,也包含行情提示、未來走勢等分析預測信息,系原告根據所采集的數據信息進行匯總、整合、編排、分析的結果,涵蓋原告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運營成本,結合原告公司的經營模式即為根據不同數據信息的查閱權限設置不同級別會員,并通過收取會員費的方式獲利,故涉案數據信息對其而言具有較大的商業利益,蘊含其生存和發展的競爭優勢,原告就其主張的數據信息享有經營上的合法權益。第二,被告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原、被告運營的“中國化肥網”與“中國鉀鹽網”均系為化肥市場提供行情大數據信息的門戶網站,運營模式及穩定受眾存在較大程度的重合,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網站上擅自搬運、發布原告享有合法權益的數據信息,將致使原告網站流量減少、客戶粘性度降低,攫取了原本應屬于原告經營網站的流量及經濟收益,損害了原告的商業利益,該行為具有不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28.868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農業產業大數據權益保護,從數據權益的正當性和被訴行為的非正當性兩方面出發,兼顧權益法思維和行為法理論,明確了采集于公開渠道的數據信息經權利人匯總、整合、編排、分析等深度加工后享有經營上的合法權益。同時,認定被告在所運營網站上的使用行為攫取了本應屬于原告權利網站的流量及經濟收益,在損害原告商業利益的同時,增強了自身的競爭優勢,其行為已超出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的合理邊界,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本案有力保護了涉農業產業的數據信息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數據權益者的合法利益并制止非法利用數據信息的行為提供了參考,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案例二

片面引用法律文書傳播誤導性信息構成商業詆毀——涉知名藥企商業詆毀糾紛案

裁判要旨

經營者出于競爭目的對他人產品或服務進行評價或批評時,應善盡謹慎注意義務,不得使用貶低性、侮辱性言語進行否定性評價,否則構成商業詆毀。若經營者以打擊、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節選民事判決書、行政起訴狀的部分內容,將司法未決事實描述為確定事實予以傳播,故意傳播誤導性信息的,亦構成商業詆毀。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醫藥企業的上海子公司,負責管理 “希愛力”品牌及藥物在中國的運營。被告系一家傳媒公司,2012年從案外人處受讓取得 “偉哥”商標,2015年將商標授權他人在“白云山金戈”藥物上使用,授權期至2022年,授權費1.198萬元/年。2015年,原被告雙方就侵害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在廣州某法院訴訟。2019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禮來侵權“偉哥”商標,已被立案!》《被判多次敗訴被處罰,惱羞成怒狀告國家市場總局知識局》《依法維護偉哥中國知識產權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明確回應禮來公司不當訴求》三篇文章,將尚未生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行政起訴狀和答辯狀,以及與原告無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部分內容截圖附在微信文章中,并使用了“嚴重違法”“以身犯險、無視我國相關法律”“仍不悔改,藐視中國法律及政府”“惱羞成怒”“把中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當兒戲”“誤導老百姓生命健康,涉嫌謀財害命”“無法無天”等言語。前述文章被國內多個媒體轉載,各大搜索引擎中均可查詢,其中一篇文章在必應搜索引擎上有12.300多條搜索結果。訴訟過程中,該三篇文章依然在被告微信公眾號中可查見。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有悖誠實守信的商業道德,已經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請判令被告停止實施商業詆毀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商譽損失、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白云山金戈”商品及“希愛力”商品均為抗ED藥物,圍繞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原被告曾發生諸多爭議,說明兩者存在商業競爭關系。根據法律規定,被控編造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的一方有義務證明其所述內容的真實,而司法未決事實屬于真偽不明事實。本案中,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對原告是否侵害被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實施虛假宣傳行為作出最終認定前,被告即在涉案文章中宣稱原告嚴重違法,并直接節選民事判決書、行政起訴狀等的部分內容,將尚未定論事實描述為確定事實并予以傳播,屬于傳播誤導性信息。同時,被告在文章中大量使用貶低性、侮辱性言語對原告進行否定性評價,已超出客觀、合理、正當的商業評價范疇,屬于詆毀行為。法院據此認定被告實施了故意編造、傳播誤導性信息的行為,且涉案文章措辭惡劣,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后果。被告在訴訟期間仍未停止涉案行為,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持續時間長,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利益,構成商業詆毀。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實施商業詆毀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200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在微信公眾號發布涉及司法未決內容的文章導致糾紛的典型案件。在市場競爭中,具備商業競爭關系的公司之間圍繞商標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爭議后,進行訴訟維權或行政投訴的情況并不鮮見,在司法裁決或行政決定未生效時,一方當事人即行披露及評論,或者對生效文書進行片面引用及評論,可能夾雜事實上虛假的信息,也可能包含雖未經證明真偽但能夠產生誤導效果的信息,如何劃定言論自由的邊界及認定是否構成編造或誤導性信息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關鍵所在。

本案判決從商業競爭關系著手判斷主體適格問題,以合理分配證明責任為抓手證成誤導性信息致損的構成要件,以誠信原則及商業道德為標準,厘清了發布和評論司法未決事項的內容邊界,辨明了發布非完全編造的誤導性信息亦構成詆毀,劃定了客觀、合理、正當的商業評價范疇,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較高參考價值。

案例三

疊加使用他人作品多種元素導致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傳奇》劇本殺侵害同名網游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兜底條款時,需綜合考量被混淆的對象是否具有一定的影響、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的來源或兩者存在特定關系產生混淆,以及被訴侵權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二、三項列舉的仿冒行為,但確有規制必要。非單純仿冒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但從行為各要素整體來看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服務)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應納入該條款的規定予以規制。從本案被訴侵權《傳奇》劇本殺對《傳奇》游戲各元素及內容的使用方式,配合劇本殺名稱、“傳奇”標識、與《傳奇》游戲中“比奇”“瑪法大陸”等相關的宣傳語等整體來看,使得被訴劇本殺與具有高知名度的《傳奇》游戲產生鏈接,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Legend of MIR II》(中文名《傳奇》或《熱血傳奇》)是一款大型多人在線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是國內首款運營超過20年的游戲,具有高知名度及市場認可度。兩原告享有以復制、發行、網絡傳播等方式使用及許可第三方使用該游戲的權利。原告某科技公司在第41類演出制作、娛樂服務上獲得了第23655012號“傳奇”、第1992650號“傳奇”注冊商標的排他性授權。被告紀某某經營的“一二亖劇本發行工作室”發行了一款名為《傳奇》的城市限定劇本殺,在全國28個城市進行銷售。被告某文化公司在經營的劇本殺館使用了該劇本殺。該劇本殺大量使用了與《傳奇》游戲中的元素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卡牌、道具形象。兩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對相關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被告紀某某將其開發、銷售的劇本殺命名為“傳奇”,被告某文化公司使用《傳奇》劇本殺進行經營,構成商標侵權;《傳奇》劇本殺在劇情簡介中使用“比奇”“瑪法大陸”“新的傳奇”“致以傳奇友情之恩”等相關表述,使用《傳奇》游戲中具有高知名度的地圖、怪物,客觀上增強了兩被告自身的競爭優勢,擠占了權利人使用其作品元素發展新作品的市場空間,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原告訴請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紀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萬元;被告某文化公司在2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被告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關于著作權侵權。被告紀某某生產、銷售的及被告某文化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傳奇》劇本殺中部分卡牌及道具實物形象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命運之刃”等16個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分別侵害了兩原告就《傳奇》游戲中的前述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第二,關于商標侵權。兩被告在對《傳奇》劇本殺的經營及宣傳推廣中使用“傳奇”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第三,關于不正當競爭。劇本殺游戲與網絡游戲雖然在游戲特征、玩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為了豐富相關公眾的精神文化生活,原被告均為游戲產品的經營者,雙方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傳奇》游戲及部分游戲元素名稱如“瑪法大陸”“比奇城”“沃瑪教主”等已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綜合考量被訴侵權《傳奇》劇本殺對《傳奇》游戲元素及內容的使用方式,相關游戲元素的疊加配合涉案劇本殺的名稱、“傳奇”標識、紅藍血球標識及與游戲中的相關宣傳語等,易使相關公眾對被訴《傳奇》劇本殺與兩原告《傳奇》游戲產生關聯,主觀攀附故意明顯,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權侵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紀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7萬元,被告某文化公司在3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劇本娛樂行業迅速發展,各類“劇本殺”游戲及場館應運而生,市場對“劇本”質量需求的不斷提高,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劇本”盜版、“搭便車”等損害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破壞行業競爭秩序的現象頻發,已成為制約該行業健康發展的絆腳石。網絡游戲《傳奇》在中國已連續運營多年,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本案判決從著作權、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對該網絡游戲權利人進行保護,積極有效地回應了市場主體對維護自身知識產權、保障正當競爭秩序的訴求,為促進相關行業的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全方位法律保障。該案入選“2023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四

虛擬商品交易平臺組織銷售游戲外掛程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涉《王者榮耀》等知名網絡游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游戲外掛程序破壞用戶公平競技的游戲環境,降低用戶對游戲的評價與粘性,不僅損害游戲運營商的競爭利益,也擾亂游戲產業的公平競爭秩序,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虛擬商品交易平臺經營者明知入駐商家銷售游戲外掛程序,不僅未予制止,反而為其提供便利并幫助其掩蓋侵權事實,屬于組織銷售游戲外掛程序的行為,不能以其平臺服務提供者的性質而免責,應當承擔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對應的民事責任。

基本案情

《和平精英》《穿越火線》與《王者榮耀》系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網絡競技類游戲。原告經該三款游戲的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享有其在中國大陸地區的運營權益以及相關知識產權和維權權利。為維護公平競技的游戲環境,原告通過多種方式要求用戶不得采用外掛程序等游戲作弊工具。被告經營“暢想發卡”網站和微信公眾號,提供虛擬商品交易平臺服務,并從入駐商家的銷售額中獲得手續費提成。經查證,“暢想發卡”網站的多名入駐商家銷售針對涉案三款游戲的外掛程序。用戶購買并下載安裝后,即可在涉案三款游戲中產生游戲作弊功能,從而獲得不公平的競技優勢。被告對入駐商家的經營情況進行了人工審核,明知其銷售游戲外掛程序,但被告不僅未予制止,反而為其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幫助入駐商家規避原告的維權查驗。原告認為,被告明知傳播游戲外掛程序系違法行為,仍組織入駐商家進行大規模銷售,并通過收取手續費取得不正當利益。該行為對涉案三款游戲的公平競技環境和運營秩序造成嚴重干擾,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原告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萬元以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165.100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暢想發卡”網站的入駐商家銷售游戲外掛程序,違反了原告就涉案三款游戲公示的反作弊要求。此類外掛程序不僅為部分用戶提供本不具備的游戲作弊功能,破壞涉案三款游戲的公平競技環境,也導致用戶對其評價降低,減損涉案三款游戲的用戶粘性。因此,銷售外掛程序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通過“暢想發卡”網站提供虛擬商品交易平臺服務,其明知入駐商家銷售外掛程序,也明知銷售外掛程序可能導致的負面結果。但被告不僅未予制止,還從入駐商家銷售外掛程序的收益中獲得分成,并引導入駐商家通過更改商品名稱等方式掩蓋其銷售外掛程序的事實。該行為不僅顯著擴大了入駐商家銷售外掛程序對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客觀上也增加了原告發現并制止外掛程序銷售行為的難度,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據此,浦東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根據“暢想發卡”網站商業宣傳中所稱的入駐商家數量、訂單成交次數、訂單總額等因素酌定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745.100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網絡平臺服務經營者組織銷售游戲外掛程序的行為評價。在網絡游戲的生態鏈條中,以外掛程序為代表的“黑灰產”影響網絡游戲的用戶體驗,對網絡游戲的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干擾。本案判決認定網絡平臺服務經營者組織銷售游戲外掛程序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明確了平臺經營者不予免責的情形,有力打擊了網絡游戲領域內的“黑灰產”現象,對于規范網絡游戲產業競爭秩序、依法保護游戲運營商與用戶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五

異地分享APP創設虛擬房間傳播平臺視頻構成不正當競爭——涉“微光”APP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異地分享APP通過虛擬房間傳播平臺視頻的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僅利用DLNA協議投屏至網絡虛擬房間的行為系創新商業模式,未損害原告權益,并符合公共利益和消費者權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而在網絡虛擬房間投屏后與其他用戶分享平臺視頻并進行鏈式傳播的行為,超過原告APP投屏功能的合理使用范圍,損害原告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且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有關規定。

基本案情

原告經營某知名視頻網站,向公眾提供大量視頻內容服務。被告某網絡公司的應用市場上發布有被告某科技公司開發運營的、主推異地同步看片功能的被訴“微光”APP,在該APP內提供專門的視頻同步觀看虛擬房間,直接設置原告視頻平臺APP標識作為按鈕,用戶在該房間內專門的“APP投屏”欄目點選前述按鈕,進入原告視頻平臺APP內點選TV投屏,利用DLNA協議(數字生活聯網協議)將大量原告視頻內容(包括VIP內容、超前點播內容)攫取至被訴APP內的虛擬網絡進行觀看;同時可將相應內容非法推送至另一用戶其他設備的被訴APP中進行觀看,最多可有20名用戶同時觀看。原告主張被告某科技公司采用前述被訴競爭行為的商業模式減少了其用戶流量、廣告利益、會員收益,同時破壞了原告視頻內容的正當管理秩序和內容分發體系。被告某網絡公司為手機應用市場開發運營者,缺乏對在其應用市場內軟件的基本審查,構成幫助侵權。綜上,原告訴請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萬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針對利用DLNA協議將原告平臺視頻投屏至被訴APP同步看片房間之被訴競爭行為。該行為在某種程度上突破了現有利用DLNA協議的運用場景和方式,但從投屏的要求和效果、DLNA協議的理論規則以及消費者的現實需求等方面分析,前述行為并未損害原告的相應利益、也未突破DLNA協議原有的應用技術框架,并為實現不同空間的跨地域視頻共享提供了某種解決路徑。此外,從技術創新等公共利益出發,一定程度上也滿足了用戶對網絡服務的不同需求,提高了用戶上網體驗,是網絡技術發展與服務模式創新的嘗試。故現無證據證明前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二,針對投屏后房間房主可同時邀請最多19位其他用戶使用其他設備的被訴APP在前述虛擬房間內觀看原告視頻內容,以及當前述房主退出房間后第一個進入房間的用戶成為新房主,并持續拉入不限人數的其他用戶觀看原告平臺視頻內容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有關規定。另對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法院認為被告某網絡公司對其應用市場上的APP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無過錯。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根據被訴競爭行為所涉新技術的具體內容以及新場景的適用環境和用戶需求,按照被訴競爭行為所涉實施步驟的階段特征,合理界定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邊界。互聯網的發展有賴于技術與商業模式的創新,面對新技術、新業態和新場景中的競爭行為,人民法院可綜合考慮新技術所應用場景、技術原理和商業模式等因素,對新型技術、商業模式和法律界限作出合理判定,審慎劃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邊界,既防止中立技術被濫用構成不正當競爭,又給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的發展留出空間。

案例六

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支付平臺官方優惠券包裝裝潢構成仿冒——仿冒支付寶優惠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互聯網平臺分發的優惠券包裝裝潢若經長期使用具備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及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可被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上述包裝裝潢的,構成仿冒。實施多次跳轉挽留彈窗行為的,因違反《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規定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實施上述行為加重損害后果,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應予規制。

基本案情

原告某信息公司等系“支付寶”APP的經營者,其發現被告某科技公司等在“支付寶”APP的使用過程中投放涉案話費優惠券。兩原告主張三被告投放上述優惠券過程中使用兩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實施虛假宣傳以及設置強制跳轉、挽留彈窗等行為,上述行為招致大量消費者向有關部門投訴“支付寶”,損害兩原告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兩原告訴請三被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兩原告主張的以藍色作為整體背景色,在上端顯示有白色券包矩形方框,其中有黑色字體、券類型及券價值和藍色按鈕,該種頁面布局、色彩選擇以及按鈕樣式等組合的券包界面樣式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三被告使用與上述包裝、裝潢近似的優惠券,構成仿冒。第二,三被告優惠券上的宣傳內容與其真實的優惠程度及使用方法不符,構成虛假宣傳。第三,在三被告網站購買涉案優惠券后,還會反復彈出類似優惠券挽留窗口,經多次回退后方能退出。該行為違反《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或者影響用戶關閉彈窗”。該規定可視為互聯網行業實施彈窗行為所應遵循的商業道德。故該行為違反商業道德,擾亂競爭秩序,損害經營者及消費者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三被告在相關網站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原告某信息公司等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支付寶”APP是一款具有很高知名度的軟件,其經營者投放優惠券,亦許可商家投放優惠券,以吸引流量,提高用戶粘性。三被告投放的涉案話費優惠券仿冒“支付寶”官方優惠券包裝、裝潢,意在產生混淆。三被告還在消費者瀏覽上述優惠券過程中設置強制跳轉、挽留彈窗。上述行為導致大量消費者投訴。本案審理的亮點有二,一是首次認定“支付寶”官方優惠券的包裝、裝潢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對他人實施仿冒予以制裁。二是對設置強制跳轉、挽留彈窗的這種互聯網“老大難”行為作出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規制,即以《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規定作為該行業商業道德,明確其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還在訴前裁定行為保全,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前即有效制止侵權,及時保護消費者權益。另外,本案的訴前行為保全及判決均時值與“支付寶”高度關聯的“雙十一”,經相關宣傳,引起業內及社會廣泛關注,取得良好宣傳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澄清事實以及普法的目的。

案例七

發送商業秘密與專利侵權警告函應盡審慎義務——涉“免疫分析技術平臺”商業詆毀糾紛案

裁判要旨

發送侵權警告函屬于正當維權行為還是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結合權利人的權利狀況、侵權警告的具體內容、發送對象及方式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權利人在發送侵權警告函時是否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若權利人發送警告函時依據當時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披露了請求保護的權利范圍、涉嫌侵權信息、提起維權訴訟情況等,并僅向涉嫌侵權對象發送,應認定已盡到注意義務。

基本案情

原告的核心產品為“LIA-12均相化學發光免疫分析儀及配套試劑盒”。被告博某科技公司系被告科某診斷技術公司的100%控股子公司。兩被告的主要產品為“光激化學發光均相免疫分析技術平臺(下稱“LICA技術平臺”)”。

2019年4月2日,兩被告向原告及其股東發送侵權警告函(下稱“402警告函”),稱:員工程某從被告博某科技公司處離職后任職于原告,將其掌握的該技術平臺的相關商業秘密擅自披露給原告用于研發均相免疫分析產品。程某及原告的行為均涉嫌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同年6月5日,被告博某科技公司以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為由,將本案原告及程某作為共同被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該院經審理認定程某向本案原告披露并由本案原告使用了該技術秘密,二者構成共同侵權,判令本案原告和程某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30萬元。訴訟時,該案尚在二審中。

2019年10月12日,兩被告委托律師向原告的潛在客戶瑞某公司發送警告函(下稱“1012警告函”),稱原告所生產的LIA-12均相化學發光免疫分析儀涉嫌侵犯兩被告的專利權,要求瑞某公司在收到警告函后,立即停止許諾銷售等行為。發函前,被告科某診斷技術公司已就該侵權行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綜上,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系濫用警告函的商業詆毀行為。若法院認定不構成商業詆毀,則主張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判決被告停止侵害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開支53.500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針對402警告函而言,商業秘密侵權判斷通常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在涉嫌侵權事實的基本判斷能夠達到已獲一審判決認可的程度,足以說明被告在發送402警告函時,對原告及其股東程某侵害商業秘密的事實判斷具有一定的準確性,達到了較高的審慎注意義務。關于被告在402警告函中聲稱“程某及原告涉嫌構成商業秘密罪”是否系虛假信息。法院認為,對于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選擇民事或刑事途徑進行維權,且函中使用了“涉嫌”的措辭。第二,針對1012警告函而言,被告發送1012警告函之時所依據的均為當時有效的專利權。被告在函中披露了請求保護的權利范圍、涉嫌侵權信息、提起維權訴訟情況,列出產品對比圖,已盡到注意義務。故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亦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對侵權警告函正當性的判斷。涉案侵權警告函涉及專利、商業秘密等企業核心經營資源,審判結果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影響重大。由于知識產權侵權判斷通常具有一定的難度,發送侵權警告函可以節約維權成本和提高維權效率。但若為謀求市場競爭優勢或者破壞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以不正當方式濫用侵權警告,損害競爭對手合法權益,則可能構成商業詆毀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結合發函的措辭、對象、權利狀態、關聯訴訟情況等,認定被訴行為屬于正當維權行為。本案訴訟正值被告上市的關鍵階段。判決后,被告順利在科創版上市。該案判決準確把握商業詆毀的認定邊界,依法評估市場主體競爭行為的正當性,積極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案例八

未經許可的去標改裝行為構成隱性反向假冒商標侵權——機器人反向假冒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更換商標、未經同意、投入市場是我國規范層面上反向假冒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對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內涵應作合理解釋,以避免法條僵化。更換商標,不應機械限定為去標后貼標,還包括將去標改造后的產品與行為人的商業經營活動相關聯的行為;去標前后的產品需具有密切關聯性,銷售是投入市場最典型但并非唯一的表現,將原屬于權利人良好品質產品所能在相關公眾中累積于商標之上的信譽,通過更換標識而轉化為行為人商業經營活動的助力,亦屬投入市場。

基本案情

兩原告是集工業自動化機器人的研發、設計、制造及銷售為一體的科技型創新企業,在光伏機器人領域擁有較強的研發實力并注冊有相關商標權。被告未經授權,對兩原告所有的機器人拆卸部分組件并將涉案產品機器人主體上印有的商標標識抹除去標后,作為被告的檢測機器人,于展會活動中放置在其展廳核心區域進行展示,并通過現場活動及線上直播形式公開推廣,同時作為被告光伏電站安全評估服務的檢測產品印于被告的宣傳彩頁并廣泛對外分發。原告認為,被告擅自抹除涉案產品上屬于原告的標識、拆除部分組件后,直接將涉案產品的主體部分假冒成自己的產品用于被告商業經營活動,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兩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1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更換商標行為”不應機械限定為去標后貼標。去標改造后的產品雖未物理貼附被告標識,但在宣傳中都將其與被告公司名稱及所提供的服務進行關聯,該種行為屬于商標性使用,產生了商標更換效果。被告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擅自改造的行為,損害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和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屬于合理使用,故對其商標權利用盡抗辯不予采納。關于“同一性”,改裝前后的產品均使用于光伏板特定場景,面向的客戶群體具有同一性,且履帶式行進主體是機器人自動化的根基,對光伏行業經營者而言,會明確感知其存在,并對其進行來源識別,因此改裝前后的產品仍具有密切關聯。關于“投入市場”,銷售是產品投入市場最典型的表現,但并非唯一表現。被告將改裝去標后的產品作為其提供檢測服務的工具進行對外宣傳,將原屬于原告良好品質產品所能在相關公眾中累積于商標之上的信譽,通過更換標識而轉化為被告從事光伏板檢測服務類商業經營活動的助力,這種轉化掩蓋了商品真實來源,擠占了原告進一步拓展市場的空間,也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應屬法條規制的行為。綜上,法院認定被告構成反向假冒的商標侵權行為,判決支持了原告停止侵權的訴請,并在肯定原告堅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態度的基礎上,支持了其1元賠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商標隱性反向假冒案件,其審理意義在于,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商標侵權對于商品類別類似的判斷應基于銷售渠道、面向一般公眾、上下游行業關系綜合考慮;從司法導向角度出發,對于反向假冒行為的認識應隨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和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認識不斷深入、更新。從產業創新角度出發,保護擁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防止其業務發展因反向假冒行為受到限制,有助于激發民營企業創新創造活力,打造更多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中國品牌,真正以審判理念現代化推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高質量發展。

案例九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中行為人主觀惡意的認定規則——長期變換使用“地素”商標被判高額賠償商標侵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侵權方使用的注冊商標中含有原告的文字商標,即便處于有效期內,由于這些注冊商標的取得本身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則該權利便不具有可保護的信賴利益。侵權方利用商標注冊制度的強保護力度,在其多個注冊商標被無效宣告前持續實施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且獲利巨大,具備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要件。

基本案情

原告某時尚公司主營中高端女裝的設計、推廣及銷售,系“地素”商標的所有人。被告某商行在淘寶店鋪“某家高端女裝”中售賣的各款女裝商品名稱中大量使用“地素”“福地素雅”“極地素雅”“云地素”“發地素材”等文字,與原告的“地素”商標近似,構成商標侵權。被告某商行的實際經營者鮑某、何某夫婦及該店鋪女裝的生產商某時裝公司應當就商標侵權行為共同承擔責任。原告認為,被告某時裝公司及鮑某曾多次申請包含“地素”文字的商標,均未成功注冊或宣告無效,但仍然圍繞“地素”商標長期侵權,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惡意十分明顯。且根據淘寶調取的銷售記錄顯示,銷售侵權產品的持續時間長,獲利巨大,并以此為業,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按照經濟損失490萬元為基數,適用兩倍的賠償標準。原告另就被控侵權店鋪的其他行為主張不正當競爭。故原告訴請四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980萬元及合理開支154.777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店鋪長期以來,在其銷售的女裝商品名稱頁面先后使用“福地素雅”“極地素雅”“云地素”“發地素材”等文字,與原告的“地素”商標構成近似,構成商標侵權。就上述文字,被告雖提供了在其商標有效期內獲得合法授權的證據,但結合“地素”服裝品牌在女裝行業較高的知名度、涉案店鋪網頁宣傳中使用的商標一直圍繞“地素”二字不斷變更、涉案店鋪銷售的女裝絕大部分系“地素”品牌的高仿等行為綜合判斷,被告某商行使用上述商標,明顯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故意,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被告的行為具有侵害原告知識產權的明顯惡意,侵權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告主張根據被告侵權獲利計算賠償基數,且對于計算標準及數額均已提供適當的數據支撐,適用兩倍的懲罰性賠償,可予以全額支持。被告鮑某作為被告某商行的實際經營人,應當就某商行的銷售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某商行、鮑某賠償原告某時尚公司經濟損失980萬元及全部合理費用,并另對其他訴訟請求予以處理。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對于適用懲罰性賠償及賠償數額的認定。

典型意義

在知識產權領域通過運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大幅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全面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在當前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力度的司法政策指引下,一、二審在綜合細致考慮全案事實的基礎上做出準確認定,全額支持原告關于懲罰性賠償的主張,對于遏制侵權,加大知識產權賠償力度,全面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案例十

設計方交付成果不符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涉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作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知識產權中的一類特殊客體。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委托創作合同糾紛中,因涉及布圖設計、芯片流片、封裝測試等多項環節,造成事實復雜,審理難度較大。本案在確定交付成果中不符合約定的設計后,運用證據規則判定造成違約的原因應歸于委托方或設計方,并適當考慮集成電路行業的特殊情況,合理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

基本案情

原告某通信科技公司與被告某電子科技公司就開發規格470-510MHz無線收發芯片項目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由后者完成芯片設計,履行期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30日。合同明確約定了根據芯片設計后流片生產的芯片實物需實現的各項技術標準。原告按約支付了部分階段開發費150萬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GDS版圖。之后,原告委托第三方根據被告設計進行流片,經檢測,流片返回的芯片存在嚴重的功能缺失和瑕疵。原告認為,芯片產生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設計中存在重大過失。且合同約定的設計周期為合同簽訂后4個月,被告于2021年3月中旬交付GDS版圖,已嚴重逾期。因被告未能按約完成設計,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已支付的研發費150萬元并賠償逾期還款的利息損失。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電子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交付GDS版圖、4月2日交付后仿指標報告,嚴重超過設計周期,且無合理理由,構成違約。涉案芯片系一款無線收發芯片,信號的接收和發送系其基本功能,被告在審理中已自認芯片存在上述功能的缺失和瑕疵。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中,前期仿真、后期仿真均是理論模擬結果,前后仿真測試通過不代表設計中不存在任何問題,也不代表根據該設計進行流片后的芯片就能完全實現各項合同約定的指標。相關事實表明被告的設計人員對涉案芯片制程不熟悉、缺乏設計經驗,并存在工作不嚴謹、設計不周全的情況。被告也未就第三方芯片流片廠商的生產工藝問題系直接影響芯片功能缺失的可能性進行舉證。即便芯片流片中無法避免因使用金屬材質導致的寄生問題,也不應出現實物芯片被檢測出無法接收信號、發送信號不正常等基本功能的缺失和瑕疵。故法院認定,涉案芯片發生多項指標未達標的主要原因系被告在其設計中存在不嚴謹、不充分的過失所致,應承擔主要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研發費用10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2022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施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合同糾紛一審調整為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該類合同糾紛的審理難點在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本身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涉及大量技術術語及標準需要確定含義。雙方當事人對于技術規格的合同條款往往約定不明甚至不作約定;整個合同的實際履行周期較長,履行中變更合同約定的規格參數及交付條件均較為隨意,造成實際履行與約定不符;當事人證據固定意識薄弱等因素極大地增加了案件事實的查明難度。該案判決針對上述難點問題逐一進行分析論述,并總結了此類案件的審查要點和裁判規則,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示范價值,相關調研文章亦在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物《人民司法》上發表。

案例十一

著作權犯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認定——仿冒“玲娜貝兒”玩偶侵犯著作權罪案

裁判要旨

認定行為人仿冒玩偶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判斷其生產、銷售的玩偶是否與權利人的美術作品構成復制關系,并充分審查行為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侵權復制品數量等情況。本案中,行為人生產、銷售的“玲娜貝兒”玩偶在造型上與迪士尼“玲娜貝兒”美術作品及玩偶正品相比僅有細微差異,屬于權利人作品的復制品,消費者能否從視覺上判斷其購買的玩偶是正品還是贗品,與二者是否構成復制關系無關。在無法查明行為人違法所得的情況下,應選擇最能全面評價行為人復制、發行他人美術作品行為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

基本案情

迪士尼企業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創作完成“玲娜貝兒”美術作品。經授權,以該美術作品原形設計制作的“玲娜貝兒”玩偶于2021年9月29日由上海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運營的上海迪士尼度假區首次發表。2021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武某乙(另案處理)以營利為目的,未經“玲娜貝兒”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許可,指使他人生產制作仿冒迪士尼“玲娜貝兒”玩偶,指使被告人武某甲在仿冒迪士尼“玲娜貝兒”玩偶上貼附吊牌及收發貨,后通過線下、線上方式對外銷售。2021年10月至案發,袁某某、陳某某(均另案處理)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制作仿冒迪士尼“玲娜貝兒”玩偶共計25.000余件。2021年12月24日,公安機關先后將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抓獲,并分別查獲仿冒“玲娜貝兒”玩偶成品、半成品、商標及手機、賬本等物品。將現場查獲的仿冒“玲娜貝兒”玩偶與著作權權利人創作的“玲娜貝兒”美術作品及玩偶正品相比,經相關公眾的視覺觀察,兩者僅有細微差別,本案被控侵權產品是“玲娜貝兒”美術作品的復制品。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因仿冒“玲娜貝兒”玩偶而獲得的全部違法所得及銷售該仿冒玩偶的非法經營數額,故公訴機關以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復制仿冒迪士尼“玲娜貝兒”毛絨玩偶的數量指控其構成犯罪,具有法律依據。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生產仿冒迪士尼“玲娜貝兒”玩偶25.000余件,并通過線上、線下方式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兩名被告人均與同案關系人武某乙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武某甲受同案關系人武某乙的指使,在仿冒迪士尼“玲娜貝兒”的毛絨玩偶上貼附吊牌及收發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均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退出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武某甲退出違法所得,均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均依法從寬處理。一審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武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并判決沒收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侵犯著作權的玩偶、主要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材料和工具、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對兩名被告人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涉案美術作品“玲娜貝兒”系迪士尼公司于2021年9月全球首發的IP角色,面世以來在全球熱度居高不下,與該IP角色有關的周邊產品亦深受消費者喜愛。本案被告人在該IP角色剛剛發表后即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主觀惡性較深。為全面評價被告人犯罪行為,對其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侵權復制品數量進行充分審查后,在最高刑檔內確定基準刑,充分體現“嚴保護”。此外,本案由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浦東法院院長朱丹擔任審判長,會同專家陪審員、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王遷教授和浦東法院知產庭“三合一”專業團隊法官組成合議庭,在世界知識產權日(4.26)當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判決,上海市、區兩級人大代表、版權方代表和社會公眾現場旁聽了案件審理。充分表明法院嚴厲打擊侵害知識產權犯罪行為、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對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起到積極作用。

案例十二

向境外非法提供企業經營秘密構成犯罪的要件認定———上海首例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案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應從以下要件進行認定:一是行為人侵犯的對象屬于我國刑法保護的商業秘密;二是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行為;三是商業秘密系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刺探、提供,且行為人主觀上知道。其中,境外機構、組織不僅包括設立在境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機構、組織等,還包括其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以及在港澳臺地區的機構和組織。行為人未被明確告知商業秘密系為境外刺探和提供,但主觀上應當知道并持放任態度的,構成明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期間,在某存儲公司擔任薄膜設備工程師一職,其通過簽署的《勞動合同》《離職保密承諾書》等承諾對該公司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2021年8月,被告人鄭某某接受某信息公司的邀請,成為該公司的行業專家顧問。2021年10月至案發,被告人鄭某某違反與原任職的存儲公司的保密約定,利用其自己掌握及向存儲公司的員工刺探的信息,以存儲公司專家的名義,多次接受某信息公司的安排,為與存儲公司業務相似或具有競爭性業務的公司提供有償咨詢。其中,鄭某某于2022年2月接受了某咨詢公司(股東為外國企業)的電話訪談,在知道實際咨詢方系境外組織的情況下,仍將其刺探、掌握的有關某存儲公司的商業秘密,通過某信息公司非法提供給境外的組織、人員,并非法獲利2.062.40元。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鄭某某被上海市國家安全局拘傳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并在家屬的幫助下退出違法所得2.062.40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相關產品的商業信息是某存儲公司付出創造性勞動后獲得的成果,凝聚了眾多研發人員的智慧。上述經營信息對于該公司在國際和國內行業中的競爭力、未來的發展等具有重要影響,該公司從未公開發布,被告人鄭某亦確認上述信息屬于該公司未公開的信息,因此該些信息并非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某存儲公司通過制定《機密信息保護政策文本》,與被告人鄭某某簽訂《勞動合同》《離職保密承諾書》等,對涉案商業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涉案商業信息屬于該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告人鄭某某離職后,違反與存儲公司之間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及該公司的保密制度,明知咨詢方系境外組織,仍將從前同事處非法探知的涉案商業秘密,連同自己掌握的商業秘密一并提供給咨詢方,其行為已構成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據此,法院以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對被告人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鄭某某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這一新增罪名在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案件,涉及我國高新技術領域重點企業前員工,以專家咨詢的名義,將其刺探、掌握的重要經營秘密通過咨詢公司泄露給境外組織并獲利,給企業的發展和經濟利益帶來嚴重危害。本案判決嚴格把握該罪名的構成要件,嚴厲打擊了境外組織針對我國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的商業間諜犯罪活動,依法保護我國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助力提升國際競爭力,更維護了我國國家安全和民族利益。

案例十三

惡意搶注國家重大工程名稱構成行政違法——涉“東數西算”國家工程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申請注冊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注冊申請人明知是國家重大工程的名稱,仍注冊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違法行為。在認定注冊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時,應當綜合考量申請人與申請行為的主客觀因素,結合國家工程的影響力、申請人的經營業務范圍、注冊申請意圖、申請注冊的時間點、指定的商品和服務類別、既往申請注冊商標情況等予以綜合認定。相關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或注冊商標被無效,不影響行政機關對商標注冊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東數西算”工程,指通過構建數據中心、云計算、大數據一體化的新型算力網絡體系,將東部算力需求有序引導到西部,優化數據中心建設布局,促進東西部協同聯動。2021年5月24日,國家發改委等四部門聯合印發《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協同創新體系算力樞紐實施方案》,其中首次提出“東數西算”工程。

原告主要從事信息技術產業投資、產業園運營及新能源產業投資的經營活動。2021年6月10日,原告委托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在第9、35、37、38、42類上申請注冊“東數西算 云網聯動”“東數西算”“云網聯動”商標各5項。2021年10月,“東數西算 云網聯動”“東數西算”相關商標注冊申請陸續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駁回申請。原告后續未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原告無違法所得。被告認為,原告申請注冊的“東數西算”商標與國家重大工程名稱相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商標注冊秩序,違反《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六)項之規定,遂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警告;2.罰款3.000元。原告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浦東法院向原告充分釋明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指出了原告行為的違法之處,逐一回應了原告提出的訴訟意見。

原告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以及違法行為所帶來的不良影響,對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予以接受,遂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并承諾立即繳納罰款,表示將在后續經營管理中加強對商標申請工作的管理。據此,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申請商標注冊,是市場主體的合法權利,但行使權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本案明確,申請人惡意搶注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的,不僅商標注冊申請將被駁回或被無效,還會因違法申請注冊而受到行政處罰。本案通過審理過程中的釋法說理,使原告認識到其違法之處,自愿撤回起訴并履行行政處罰。

案例十四

游戲未公開角色設計可作為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予以保護——侵害《崩壞:星穹鐵道》游戲商業秘密訴前行為保全案

裁判要旨

權利人合法享有的游戲及其角色設計,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項下經營信息的特征,在其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時,可作為商業秘密予以司法保護。

基本案情

申請人系《崩壞:星穹鐵道》游戲(以下簡稱涉案游戲)運營方。涉案游戲是一款銀河冒險策略游戲,獲得過諸多獎項,在全球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經濟價值。涉案游戲上線后,設計者持續進行開發、更新、測試以提升玩家的游戲體驗。在相關版本上線前,被申請人陳某在內的多名玩家經篩選和公開招募參加游戲內測。因內測的相應游戲版本內容尚未公開發布且在不斷調整中,該些玩家簽訂了保密協議。內測期間,被申請人先后數次前往申請人專用機房參加游戲測試,使用自行攜帶的電子設備對測試內容和畫面進行了私自拍攝和錄制,并保存在自有設備中,且曾多次向他人披露其私自錄制的內測游戲內容。申請人認為,涉案游戲尚未發布的角色形象、技能以及測試畫面等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被申請人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該些信息,一旦進一步披露將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故申請人請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陳某不得披露、不得使用、不得允許他人使用其參與涉案游戲測試過程中私自拍攝、錄制的游戲內容,期限直至案件判決生效之日止。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查認為,訴前行為保全是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禁止或責令被申請人實施一定行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法律制度。

關于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首先,申請人對涉案游戲享有合法權益。其次,申請人主張的涉案游戲中相關游戲角色的戰技(小技能)和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動態畫面,具備商業秘密項下經營信息的基本特征,適宜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的范疇。再次,證據顯示,被申請人違反《保密協議》,私自攜帶具備攝影、錄像功能的電子設備進入權利人辦公區域及游戲測試區域,對其操作的電腦屏幕上的游戲畫面進行了拍攝和錄制,并通過QQ聊天工具向案外人發送游戲畫面。因此,可以初步認定被申請人存在實施了被訴行為的較大可能性。

關于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結合網絡游戲產業的發展狀況和保護需要,本案如不對被訴行為加以規制和制止,可能會產生破壞涉案游戲的平衡性和公平性、降低涉案游戲的熱度和關注度、貶損權利人的商業信譽和社會評價、打亂權利人的商業和經營安排等后果,進而會打擊游戲行業創作熱情,影響產業良性發展,很大可能會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關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導致當事人間利益顯著失衡。本案中,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處于被侵蝕的較大風險之中。相反,將申請人請求保護的、被申請人可能持有的涉案游戲畫面維持在不再進一步對外公開的狀態,顯然并不會對被申請人造成明顯損害。因此不會造成當事人間利益的顯著失衡。且申請人依法提供了擔保,被申請人已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關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對被申請人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并不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相反,如不及時采取本案行為保全措施,不規制和禁止此類被訴行為,有可能會打擊游戲行業設計者的創作熱情,進而有可能影響網絡游戲產業良性發展,最終有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據此,法院裁定被申請人陳某不得披露、不得使用、不得允許他人使用其參與的游戲測試過程中擅自拍攝、錄制的申請人享有權利的《崩壞:星穹鐵道》游戲內容,期限至申請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該案生效之日止。裁定送達后,被申請人陳某未提出復議。

典型意義

首先,該案系全國首例涉游戲未公開角色設計的侵害商業秘密訴前行為保全案,對游戲未公開角色設計納入商業秘密經營信息保護進行探索。其次,該案裁定充分結合網絡游戲行業發展特點和司法保護需求,對被訴行為給游戲企業所帶來的“難以彌補的損害”以及給游戲產業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予以綜合考量,裁判結果在收獲申請人錦旗感謝的同時,也得到業界的充分認可。相關案件情況網絡報道的閱讀量超過1萬,上榜當月上海全市法院微信排行榜,并獲多家媒體轉發。再次,該案參照了國務院《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以及上海市落實該若干措施的實施方案的相關精神要求,作為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轄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因符合相關條件,故未預先聽取被申請人的陳述即依法快速采取了保全措施,取得了較好效果。

案例十五

擅自將公司數據上傳“公有云”涉嫌侵害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糾紛中的證據保全及訴中禁令案

裁判要旨

對商業秘密已上傳至“公有云”的證據保全申請,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進行審查,針對泄密至公共網絡存儲空間的具體案情,法院需綜合考量如下因素:(1)商業秘密的屬性特點,采取證據保全應避免再次泄密的發生以及數據容量是否便于存證;(2)云存儲空間的技術特性,判斷直接提取是否存在技術障礙,是否影響云存儲服務商提供正常服務,取證時協助人員是否接觸到訴爭信息;(3)后續審理的便利性,應考慮對保全證據的舉證質證可行性和便利性及保持證據的清潔性。基于前述審查內容,可以采取直接提取存儲內容、封禁賬戶、獲取操作日志等證據保全措施。

對于上傳商業秘密至“公有云”的行為保全申請,除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審查外,還需重點審核是否會造成被申請人非涉案信息的損失、是否會妨礙其他用戶使用網絡服務、是否會影響公共云存儲空間服務商提供正常服務,從而綜合判斷行為保全是否會造成利益失衡。

基本案情

原告暨申請人某汽車公司是知名的跨國企業,其訴稱被告暨被申請人李某自2020年2月起負責原告上海工廠數據中心服務器搭建、數據庫運維等工作。2023年1月,其利用工作賬號通過工廠專用網絡進入公司內部數據庫,一個多月內下載與其職責無關且專屬于原告的供應商名單、數據庫信息等商業秘密信息,數據容量達600GB,并上傳至多個“公有云”。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銷毀商業秘密載體、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為防止進一步泄密,原告在立案的同時向法院申請訴中禁令和證據保全。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查認為,對于申請人訴中禁令和證據保全的申請,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未經授權將獲取的涉案訴爭信息存儲于由案外人管理的公共云存儲服務空間中,致使申請人難以獲取直接證據,且未經授權的訴爭信息極易從云存儲服務空間中刪除,侵權證據可能滅失并極難再行取得,故上述申請保全的證據屬于法律規定的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形,且申請人亦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證據;因此,現其向法院申請對被申請人存儲于公共云存儲服務空間中的涉案訴爭信息采取提取等證據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其次,由于涉案訴爭信息數據容量巨大且處于公開的云存儲服務空間中,已使申請人失去對訴爭信息的控制,隨時存在被非法披露的可能,而一旦泄露極易導致難以彌補的損害后果,故本案申請同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知識產權行為保全事項的考量因素。另申請人已就上述申請提供了相應擔保。據此,浦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對被申請人存儲在公共云存儲服務空間中的申請人訴爭信息進行證據保全并予以查封。在保全現場,浦東法院與云存儲服務商技術人員進行協商,在克服涉案SAAS技術存證難點和避免影響云存儲服務商提供正常服務的前提下,對涉案侵權賬戶采取封禁保全措施并獲取賬戶部分操作日志和登錄日志等有關證據。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來華投資的知名跨國企業商業秘密權益保護,針對已經泄密至“公有云”商業秘密案件,首次采用同時封禁云存儲賬戶和調取部分操作和登錄日志的方式同步進行涉及商業秘密數據的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綜合審查案件具體情況,及時采取合理的保全措施,依法保護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知乎市場監督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

本文來源: http://www.rumin8raps.com/news/202405/xwif_50042.html

 
打賞
 
更多>同類知識產權資訊
0相關評論

知識產權推薦服務
知識產權推薦圖文
知識產權推薦資訊
知識產權點擊排行
ISO體系認證  |  關于我們  |  聯系方式  |  使用協議  |  版權隱私  |  網站地圖  |  排名推廣  |  廣告服務  |  積分換禮  |  網站留言  |  RSS訂閱  |  違規舉報  |  蜀ICP備07504973號
 
主站蜘蛛池模板: 麻城市| 监利县| 扶沟县| 上思县| 宜良县| 西充县| 凤冈县| 绥德县| 富宁县| 崇礼县| 镇赉县| 平和县| 鹤岗市| 富平县| 常熟市| 家居| 三台县| 齐河县| 特克斯县| 仪征市| 贵定县| 芜湖县| 灵川县| 平泉县| 永丰县| 邻水| 改则县| 沙湾县| 晋宁县| 井冈山市| 福鼎市| 开化县| 旬阳县| 章丘市| 武威市| 盘锦市| 阿坝县| 汶上县| 浦北县| 湖南省| 安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