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修改內容主要為兩大塊,分別為:
一是將《指引》第一條第一項“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由“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調整為“累計在8000萬元以上”;將第三項“應用于公司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調整為“應用于公司主營業務并能夠產業化的發明專利7項以上”;將第四項“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由“達到20%”調整為“達到25%”。
二是將第二條第五項“形成核心技術和應用于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50項以上”調整為“形成核心技術和應用于主營業務,并能夠產業化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50項以上”。
這里對于專利的要求是兩方面:一是數量上的要求,將發明專利的最低門檻從5項增加到現在的7項;二是對專利質量的要求,將原來的“應用于主營業務”增加了“能夠產業化”的要求。
數量的增加容易理解,那么“能夠產業化”到底指什么?官方的定義是指專利用于生產出產品并投放市場。專利可以由專利權人自行產業化,也可以通過許可由他人完成產業化。(2023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
這就要求企業在論述科創屬性時,不僅要證明相關專利應用于主營業務,還要證明相關專利能夠產業化,也就是用于生產產品并投放市場。很多人會說,既然專利已經應用于主營業務了,就說明已經在產業中運用了,為什么還要增加產業化指標,實踐中應該如何評價?
按照過去的評價標準,科創板擬上市企業,只要相關發明專利的主題內容對應于主營業務,基本上就可以認定為符合要求。但是增加產業化指標之后,就必須要說明相關專利形成的產品和市場情況。擬上市企業要將專利與相關產品進行更明確的對應,最好能夠對應到產品的具體型號,這樣才更有說服力。此外,在上市審核方的問詢階段,勢必會質疑相關專利與產業化的產品之間的對應關系。雖然直接審核權利要求范圍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肯定要更加深入,相關專利的說明書中最好有可以鏈接到產品的痕跡,比如技術效果的描述,直接改進了某種產品的性能。
所以,科創屬性評定標準的改變意味著將來準備上科創板的企業,一方面需要加大相關專利的儲備,同時需要提高專利的質量,最好是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能夠直接覆蓋相關產品,至少除了主題與市場化的產品相關之外,還要在專利的說明書中能夠找到鏈接到市場化產品的痕跡。
企業在進行專利布局時,要提前做好準備,對于擬上市的科創板企業,主要市場化的產品上一定要有足夠數量的專利布局,而且相關專利的保護范圍能夠覆蓋到相關產品,或者說明書能夠找到鏈接到產品的痕跡。如果在產品已經形成大量銷售的情況下,再匆忙地補交幾份申請,在新的標準下要證明科創屬性會更難,已經充分產業化之后再補交專利申請,即使主題與產品有對應關系,也很難解釋產業化,這時候又要證明產品根據新的專利更新了,就會很難自圓其說。此外,在申請時要做好產品型號與專利的對應關系。
總之,在新標準下,擬上市科創板的企業必須提前進行專利布局,而不能等到臨近上市時才匆忙提交專利申請,否則在專利產業化方面將難以自圓其說。此外,企業應在專利布局之初就明確專利與產品型號之間的對應關系。最后,在專利質量控制方面,企業應努力確保權利要求能夠覆蓋相關市場化產品,從而真正形成市場競爭壁壘。至少,專利說明書中應包含能夠與市場化產品相聯系的內容,如對產品質量的改進和性能的優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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