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4 個部門制定了《機動車檢驗機構合規經營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明確了機動車檢驗機構合規經營各項要求。《指引》共九個章節、四十六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對機動車檢驗機構提出主體合規、經營場所合規、從業人員合規、檢驗檢測行為合規、服務管理合規、內部管理合規、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七方面基本要求。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關于印發《機動車檢驗機構合規經營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管局,各公安分局,各區生態環境局、交通委(建交委),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市環境執法總隊,市減污降碳管理運行技術中心,市道路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市檢驗檢測認證協會,各機動車檢驗機構:
為深入推進機動車檢驗機構綜合監管“一件事”改革工作,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員會聯合制定了《機動車檢驗機構合規經營工作指引》,現予印發,請各單位加強宣傳,并根據指引要求督促各機動車檢驗機構落實主體責任,全面強化合規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機動車檢驗機構合規經營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機動車檢驗事關道路交通安全、大氣環境質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為引導本市機動車檢驗機構規范管理,優化車檢服務質量,更好營造公平有序檢驗檢測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等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稱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規定,獲得本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并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排放檢驗以及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的機構。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的機動車檢驗機構。
本指引旨在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和《機動車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補充技術要求》等相關規定,明確機動車檢驗機構在主體、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和管理體系等方面應當符合的具體要求,以確保機動車檢驗機構能夠依法、科學、公正、準確地開展檢驗檢測活動。
第四條(工作指導)
本市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機動車檢驗機構合規管理的監督、指導等工作。
第二章 主體合規要求
第五條(注冊登記)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具有有效的登記、注冊文件,其登記、注冊文件中的經營范圍(業務范圍)應包含檢驗檢測服務或相關內容,不得有影響其檢驗檢測活動公正性的經營項目,如生產、銷售等。
第六條(資質條件)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或備案,并按照要求實施信息系統聯網,包括:
1.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6年,需要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
2.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的機構應當依據《上海市道路運輸條例》,符合《上海市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經營和布局技術導則》要求的,向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3.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機構應向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聯網備案申請,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授權后,受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4.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機構應按照《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
第七條(資質使用)
機動車檢驗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不得使用已經過期或者被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
第八條(能力條件)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具備《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38900)適用車輛類型中的一類或幾類車型的安全技術檢驗全部項目檢驗能力,同時應當具備《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或其他排放標準中對應車型的排放檢驗能力(不適用的除外)。
具有多場所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每一個檢驗場所都應當具備一類或幾類車輛類型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全部項目檢驗能力和對應車型的排放檢驗能力,具備獨立開展機動車檢驗的完整檢驗能力和服務能力。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機動車檢驗機構未取得資質認定證書或不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
第九條(能力保持)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并確保質量管理措施有效實施。
第十條(資質信息公示)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官方網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資質認定證書。公示信息應當真實、完整,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章 經場所合規要求
第十一條(檢驗場所)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自有、上級配置、出資方調配或租賃,且具有所有權或完全使用權的檢驗檢測場所。如租用、借用場地,借用、租用場地的期限應不少于1年。
機動車檢驗機構場地、建筑物等設施應當滿足承檢車型檢驗項目和安全作業的要求,并設置相應的辦公、檢驗、服務等區域。
第十二條(檢測車間)
檢測車間應為滿足安全防護要求的固定建筑,車間的長度、寬度、內部空間、各工位空間及間隔距離和檢測車間出入門應滿足相應檢驗車型和檢驗項目的要求。
檢測車間應鋪設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強度應當滿足被檢車輛的承載要求;行車地面縱向和橫向坡度不大于0.1%。
檢測車間出入門應分別設置,車間出入口應設有引車道和必要的交通標志。
第十三條(設施設備)
機動車檢驗機構的場地設施、檢測儀器設備應當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38900)、《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或其他排放標準中對應車型的排放檢驗能力以及《機動車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補充技術要求》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信息聯網)
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應根據國家標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信息系統及聯網規范》(GB/T 2676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 1186)等規定,規范開展系統聯網、信息備案工作,并落實信息安全各項管理要求。
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排放檢驗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嚴格執行檢測維修(I/M)制度,對尾氣檢驗不合格且未經M站維修并上傳信息至機動車排放檢驗網絡系統的機動車,不得進行復檢。
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應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信息系統聯網技術要求》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實時聯網,并及時、準確、完整上傳檢驗檢測數據和檢驗檢測報告。
第四章 從業人員合規要求
第十五條(人員資格)
機動車檢驗機構與其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人員執業資格或者禁止從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事機動車檢驗活動的人員應符合相應的資格要求,機動車檢驗機構在聘用檢驗人員之前,應對其信用記錄進行查詢,不得聘用法律、法規禁止從事檢驗活動的人員。
從事機動車檢驗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2個以上機動車檢驗機構從業。
第十六條(人員配置)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按照資質認定和相關主管部門要求,配置相應的檢驗人員。檢驗人員數量應與檢測線數量及日檢驗車輛數量相匹配,滿足機動車檢驗的要求。具體人員配置可參考本市團體標準《機動車檢驗機構服務規范》。
第十七條(專業能力)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必要的檢驗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確保檢驗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
機動車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應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熟悉機動車理論與構造、排放控制系統基礎知識與組成、熟悉各檢驗工位業務、流程及相關專業知識,熟悉檢驗檢測儀器設備的結構及性能,熟練掌握檢驗檢測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
機動車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3年及以上,或者具備同等能力。大型客車、校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檢驗授權簽字人為具有同等能力人員時,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時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礎上增加2年。
機動車檢驗引車員應持有與檢驗車型相對應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2年以上駕齡。
第五章 檢驗檢測行為合規要求
第十八條(信息確認)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對送檢車輛的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并做好記錄,并在檢驗過程中妥善做好車輛保管。
第十九條(標注標識)
機動車檢驗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報告上規范標注資質認定標志、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并由授權簽字人在其技術能力范圍內簽發。
第二十條(報告用語)
檢驗報告用語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列明標準等技術依據。檢驗報告存在文字錯誤,確需更正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標準等規定進行更正,并予以標注或者說明。
第二十一條(質量控制)
機動車檢驗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依法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方法、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在機動車檢驗報告中備注車輛技術等級。
機動車檢驗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或虛假檢驗報告。
第六章 服務管理合規要求
第二十二條(一站式服務)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同時具備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機動車排放檢驗資質,應整合各類資源,推動檢驗檢測數據共享、互認,建設車輛檢驗檢測“一站式”服務流程。對不合格車輛應做好技術指導服務,以書面形式及時準確告知不符合項,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議,并做好相關解答工作。
第二十三條(預約服務)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積極推行互聯網、手機APP等“點對點”車檢預約服務,臨近檢車日期信息提醒服務,實現檢車時間、地點提前預約。應完善預約服務流程,設立預約窗口通道,優化預約檢車服務體驗,方便群眾“隨到隨檢”。
第二十四條(一窗辦服務)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優化檢驗檢測服務流程,在辦事窗口實行排隊叫號管理。由工作人員一次性負責辦結,群眾辦理車檢只排一次隊、全程一窗辦。
第二十五條(實時信息)
機動車檢驗機構的服務大廳應設置綜合咨詢臺,提供取號和咨詢服務;設置電子屏幕,實時顯示車輛檢測情況。應在機構網站或辦事業務大廳顯示屏通過高清視頻實時公開柴油車排放檢驗全過程及檢驗結果。
第七章 內部管理合規要求
第二十六條(工作準則)
機動車檢驗機構和其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信自律,獨立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確保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合規管理建設)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積極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并實施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及檢驗工作運行程序,確保檢驗過程規范,檢驗結果真實和準確??梢詤⒄毡局敢M一步確定合規管理工作內容,完善合規運行機制,加強合規風險識別、評估、處置,開展合規評審與改進。
第二十八條(自我聲明)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對其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會責任、嚴守誠實信用等情況進行自我聲明,并對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數據安全)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規定,對設置計算機的安全系統、傳輸技術信息、保存檢驗記錄和形成檢驗報告等環節,制定有關保密制度和采取保密措施,以保證客戶的利益不被侵害。
機動車檢驗機構在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對檢驗檢測數據進行采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者檢索時,應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不被篡改、不丟失、可追溯。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對所使用的自動化軟件的正確性進行驗證并保留相關活動記錄。
第三十條(信息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1.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3.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4.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
5.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機動車檢驗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應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資質認定相關程序實施技術評審。
第三十一條(統計報告)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持續符合相應條件和要求、遵守從業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以及統計數據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信用評價)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注重誠信建設,建立并強化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機制,積極主動參加有關部門或行業組織開展的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第三十三條(能力考核)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和授權簽字人考核等工作,確保機構和授權簽字人能夠持續具備與其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能力。
第三十四條(資料保存)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對車輛檢驗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等資料進行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的電子檔案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10年。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應對檢驗業務信息系統采集的所有數據、圖片和視頻進行本地存儲,其中數據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圖片和檢驗過程視頻保存不少于2年。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應建立車輛檢驗檢測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機動車檢驗報告(含車輛技術等級)。
第三十五條(情況報告)
機動車檢驗機構在開展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被檢對象可能存在嚴重危害環境或者公共安全(如:機動車拼裝、非法改裝、被盜搶、走私嫌疑等)情形的,或普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
機動車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開展機動車檢驗檢測服務時,應當與委托人(消費者)簽訂檢驗檢測服務合同,約定檢驗檢測項目、依據等內容,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檢驗檢測服務。
第三十七條(公平競爭)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在經營活動中不得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對提供的服務內容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八條(廣告發布)
機動車檢驗機構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規定,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明碼標價)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規定,主動公示檢驗項目、檢驗標準、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做到明碼標價,便于消費者和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四十條(配合執法)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積極配合有關監管執法部門履職,自覺主動接受監督檢查。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如實向執法部門提供調查取證所需要的數據資料。
第四十一條(應急處置和輿情管理)
出現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時,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規定,依法采取相應的控制和處置措施。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加強輿情防范和應對處置,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第八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四十二條(消費者權利保障)
機動車檢驗機構向消費者提供檢驗檢測服務,應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信息得到保護權。
第四十三條(糾紛處理)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和爭議解決機制。應在明顯位置公示監督舉報電話、設置舉報箱,及時妥善回應群眾合理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特別規定)
本指引未涉及的機動車檢驗合規要求,如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已有規定,機動車檢驗機構也應依法履行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處罰實施)
機動車檢驗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工作職責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指引實施)
本指引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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