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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涉虛構、編造發明創造的專利代理合同效力認定及處理

   日期:2024-02-27 15:06:26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0    評論:0
核心提示:基本案情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訴稱: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與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合同,委托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

基本案情

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訴稱:

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與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合同,委托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發明專利構造及撰寫服務,服務費1000元/件,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的申請專利通知書6個月內付清。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依約完成370件發明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服務,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除支付5萬元定金外,余款32萬元未付,已構成違約。故請求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32萬元。

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反訴稱:

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在申請專利過程中未經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同意撤回部分專利申請,未按約定在專利申請未獲得授權后補交相應數量的技術方案,構成違約。故請求解除合同,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返還服務費5萬元等。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同意解除涉案合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簽訂《知識產權合作代理協議》(以下簡稱涉案合同),約定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委托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發明構造及撰寫”,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負責起草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申請減緩、答復審查意見等申請審查中的事務處理等,直到取得發明專利證書或駁回為止;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在收到申請專利通知書6個月內按1000元/件支付服務費,獲得授權通知書180天內按每件5500元支付服務費;如未能獲得專利授權,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重新免費補充相應數量的發明專利技術方案;雙方均可轉讓授權后的專利并就轉讓款按比例分成。涉案合同簽訂后,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支付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5萬元,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為履行涉案合同共交付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370件專利申請文件。另查明,涉案370件發明創造系虛構、編造,且雙方對此均系明知。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19)粵73知民初1101號民事判決:

一、解除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與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簽訂的《知識產權合作代理協議》;

二、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撰寫服務費32萬元;

三、駁回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其他反訴請求。

宣判后,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以涉案370件專利申請文件涉及的發明創造系虛構、編造,涉案合同無效為由,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終1068號民事判決:

一、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知民初110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

三、駁回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的一審反訴請求。

同時,將本案涉嫌違法線索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涉案合同為專利代理合同,對該合同效力的認定除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以外,還需考察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專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勵發明創造,故當事人申請專利應當以真實的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以實際存在的發明創造為依據。申請人以虛構、編造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既違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亦不符合專利法關于鼓勵發明創造的有關規定,同時還擾亂正常的專利申請、審查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在沒有進行任何技術研發、未提供任何技術交底資料的情況下,委托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虛構、編造專利申請文件并申請專利;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在未收到任何技術交底資料的情況下,明知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沒有研發成果,仍接受其委托虛構、編造370件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事項,并與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約定轉讓授權后的專利進行利益分成。雙方簽訂涉案合同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系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同時還擾亂正常的專利申請、審查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涉案合同應為無效合同。雙方基于涉案合同主張的債權不屬于合法之債,不應當獲得法律保護,不應當給予司法救濟。在確認涉案合同無效的同時,應當依法將本案涉嫌違法線索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于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以及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均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申請專利應當以真實的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對于以虛構、編造的發明創造為標的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無效,并依法將涉嫌違法線索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1068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東區。

法定代表人:謝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某,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法定代表人:黃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某,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上訴人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某公司)及一審第三人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某公司)專利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19)粵73知民初11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1年10月28日、2023年6月8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中山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某,被上訴人廣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某到庭參加第一次詢問。上訴人中山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某、周某,被上訴人廣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某到庭參加第二次詢問。一審第三人北京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山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中山某公司支付廣州某公司撰寫服務費32萬元),改判支持中山某公司要求廣州某公司返還服務費5萬元,賠償專利審查費83800元、專利托管費23100元、復制副證費2820元的一審反訴請求;2.駁回廣州某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3.判令廣州某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當,廣州某公司應返還中山某公司已支付的5萬元。(一)廣州某公司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1.中山某公司、廣州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簽訂的《知識產權合作代理協議》(以下簡稱涉案合同)第六條第四項約定“廣州某公司保證發明專利獲得國家專利局發出的《授權通知書》”,如未獲得授權,廣州某公司在7個工作日內重新為中山某公司免費補一個發明專利技術方案。2.廣州某公司在專利申請未獲授權后,未按合同約定補交相應數量的技術方案,導致中山某公司損失專利服務費、審查費、托管費等共計30多萬元。涉案合同簽訂后,雙方另行約定涉案合同項下的發明專利為370件。其中120件由廣州某公司委托北京某公司申請專利,但廣州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未經中山某公司同意即撤回其中94件申請。另有33件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2件被視為撤回。中山某公司發現后要求廣州某公司補足相應數量的發明專利技術方案并申請專利,廣州某公司未補交。3.廣州某公司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質量低劣,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大量駁回,中山某公司有權拒絕廣州某公司關于支付撰寫服務費的要求,且廣州某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中山某公司的損失。廣州某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涉案370件專利申請文件是廣州某公司委托案外人滁州市某生產力促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滁州某公司)撰寫。在滁州某公司起訴廣州某公司要求支付服務費一案中,廣州某公司辯稱滁州某公司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存在大量抄襲的情形,不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導致專利申請被大量駁回、撤回。(二)涉案合同應為無效合同。1.涉案370件專利申請并無實際的技術成果,均由廣州某公司委托滁州某公司編造,涉案合同第一條約定的“發明構造”即是編造的意思。2.雙方簽訂涉案合同是為了騙取地方政府的資助和獎勵,同時,擇機轉讓專利牟取暴利。3.雙方對涉案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因此獲得的不當利益不應當得到保護,應駁回廣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廣州某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一)廣州某公司撤回94件專利申請已經中山某公司同意,北京某公司一審中提交的電話錄音和微信聊天記錄能夠相互印證,證明并非廣州某公司擅自撤回。(二)33件專利申請被駁回不影響中山某公司繼續支付該部分服務費。1.涉案合同約定廣州某公司的服務期限至取得發明專利證書或駁回時止。因此,專利申請被駁回并非違約事項。2.中山某公司支付服務費的義務在先,廣州某公司補交技術方案的義務在后,因中山某公司未支付服務費,廣州某公司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三)2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原因是中山某公司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后未要求廣州某公司答復且未支付服務費,中山某公司存在過錯。(四)廣州某公司已于2018年5月30日前將370件專利申請文件交給中山某公司,其中43件專利申請中山某公司未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文件不存在質量問題。(五)中山某公司的一審反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涉案合同未禁止廣州某公司另行委托滁州某公司撰寫專利申請文件,該委托行為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中山某公司未按時支付服務費,違約在先。(六)廣州某公司根據中山某公司的要求撰寫專利申請文件,對中山某公司所稱獲取政府獎勵的目的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觀惡意。中山某公司單方面違反規定的行為,與廣州某公司無關,廣州某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撰寫專利申請文件,中山某公司應按約定支付服務費。

北京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陳述。

廣州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廣州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中山某公司付清涉案合同尾款32萬元。事實和理由: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中山某公司委托廣州某公司提供發明專利構造及撰寫服務,服務費1000元/件,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的申請專利通知書6個月內付清。廣州某公司已依約完成370件發明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服務,中山某公司除支付5萬元定金外,余款32萬元至今未付,已構成違約。

中山某公司一審答辯并提出反訴,中山某公司反訴請求:1.解除涉案合同;2.判令廣州某公司返還服務費5萬元;3.判令廣州某公司賠償中山某公司專利審查費83800元、專利托管費23100元、復制副證費2820元。事實和理由:1.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廣州某公司向中山某公司提供370件發明專利的相關服務,其中120件由廣州某公司委托北京某公司申請專利,但廣州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未經中山某公司同意,撤回了94件專利申請。2.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廣州某公司保證獲得專利授權,如未獲得,其應在7個工作日內免費向中山某公司補交發明專利技術方案。但33件專利申請被駁回后,廣州某公司未依約補交技術方案。另外,還有2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廣州某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中山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賠償損失。請求駁回廣州某公司的本訴請求,支持中山某公司的反訴請求。

廣州某公司針對中山某公司的反訴一審答辯稱:撤回94件專利申請的原因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能一次性大量申請專利,且撤回也經過了中山某公司的同意。33件專利申請被駁回后,中山某公司并未要求廣州某公司補交技術方案。2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原因是中山某公司收到審查意見后未要求廣州某公司答復。而且,中山某公司未按約定支付服務費,廣州某公司未補交技術方案、未進行答復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專利審查費、托管費、復制副證費是中山某公司應當支付的官費,中山某公司要求廣州某公司賠償沒有依據。請求駁回中山某公司的反訴請求。

北京某公司在一審中提交書面意見稱:撤回94件專利申請的原因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告知該批專利申請涉嫌非正常申請,建議撤回。中山某公司對此知情并同意。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雙方無爭議的事實

中山某公司與廣州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簽訂涉案合同。合同第一條“服務事項”約定,1.中山某公司委托廣州某公司代理服務中山某公司發明包授權的設計或技術,進行發明構造及撰寫。2.廣州某公司負責起草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申請減緩、審查意見答復,包括但不限于發明實審答辯,以及申請審查中的事務處理等,直到取得發明專利證書或駁回為止。3.中山某公司委托廣州某公司代為辦理專利申請文件的提交,雙方共同確認有專利代理資質的知識產權代理公司負責代理提交申請、官文收發,并將文件轉發給中山某公司。第二條“服務期限”約定,專利申請服務期限為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發明專利授權通知書或駁回通知之日止。第四條“中山某公司的權利和義務”約定,3.中山某公司應及時繳納專利申請官費及后期授權官費,如因中山某公司不能及時繳納費用,致使其權利喪失的,由中山某公司自行承擔相應責任。第五條“廣州某公司的權利和義務”約定,1.廣州某公司作為中山某公司的代理人或代辦人,應依法認真、努力做好代理或代辦事項,盡職盡責維護中山某公司的利益,及時高效地處理委托事項。第六條“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約定,1.中山某公司在收到申請專利通知書6個月內按1000元/件向廣州某公司支付服務費,獲得授權通知書180天內按每件5500元向廣州某公司支付服務費。2.費用包含專利技術方案整理撰寫費和后續答復審查意見的費用,不包含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支付的費用,上述費用是基于250件以上的費用標準。4.駁回規定:廣州某公司保證發明專利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授權通知書,如未能獲得專利授權,廣州某公司應在7個工作日內重新為中山某公司免費補一個發明專利技術方案,撰寫完成后通過QQ將文案發給中山某公司。第八條“協議的生效”約定,1.本合同僅涉及專利申請階段的代理工作,經雙方簽章簽字后生效。2.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自行終止:專利申請被授權頒發證書;申請被駁回;因中山某公司原因導致申請被視為撤回;中山某公司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本合同被依法解除。

廣州某公司為履行涉案合同共交付中山某公司370件專利申請文件。其中327件已申請專利,受理通知書的時間介于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5月25日。其余43件尚未申請專利。

2018年5月18日,中山某公司支付廣州某公司服務費5萬元。

在327件專利申請中,有120件經中山某公司同意后廣州某公司委托北京某公司代為申請。剩余的部分,中山某公司另行委托案外人代為申請。

截止一審庭審之日,在北京某公司代為申請的120件專利申請中,有94件已撤回,撤回時間是2019年7月,申請人分別為欒某、文某、夏某斌和夏某才。

截止一審庭審之日,雙方確認有33件專利申請被駁回,駁回決定通知書的時間介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駁回理由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創造性或實用性的規定。雙方還確認有2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該2件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的時間是2017年12月25日,被視為撤回的理由分別是申請人未在2019年4月29日和2019年6月12日審查意見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答復。

(二)雙方有爭議的事實

中山某公司認為廣州某公司有43件專利申請文件于2019年9月才交付,廣州某公司則認為其已于2018年5月30日之前交付。廣州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雙方的QQ聊天記錄,內容顯示2017年12月23日廣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某與名稱為“中山謝某”的人對話稱“謝總,這是剩余的43件”,并隨后發送了名稱分別為“發明27件”和“發明16”的文件。中山某公司質證認為,由于廣州某公司撰寫質量太差,故其行使不安抗辯權,尚未就該43件發明申請專利。

中山某公司認為撤回94件專利申請未經其同意。廣州某公司為證明撤回已經中山某公司同意,提交了2019年7月23日、24日、26日黃某與謝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記錄中,謝某有“你先把代理所聯系電話給我”“現在當務之急處理政府問責問題”“我先溝通好代理所”“那個官方費用先退到代理所那邊”等表述。黃某有“國知局審查員也說了保證沒有上報,是我們主動撤回的,落實不下來我這邊沒辦法”“到時退款到哪個賬戶”“你安排賬戶”等相應表述。中山某公司質證確認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但認為不能證明廣州某公司的主張。

北京某公司為證明撤回94件專利申請的原因是涉嫌非正常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建議申請人撤回,提交了其與審查員的電話溝通錄音。廣州某公司對此予以確認。中山某公司未在一審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質證意見。

中山某公司為證明廣州某公司發送答復意見嚴重滯后、答復意見敷衍了事、最后拒絕答復以及存在欺騙行為,提交了“廣州專利答辯群”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微信聊天記錄、“廣州吳某黃專利代理”微信群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2日的微信聊天記錄。在“廣州專利答辯群”中,中山某公司徐某有“麻煩抓緊,要過期了”“這些快到期了,麻煩盡快答辯”“只有一堆文字,沒有修改替換、對照頁,不直觀”“沒有實質的針對審查員提出的問題進行實質的技術修改”“這件專利沒有及時發答辯資料過來,已經過答復時間了”“注意及時答復,不要最后一天了才發送答復”“這件已經過期了”等表述;謝某于2019年12月31日稱“你之前說撰寫也是北京某公司寫的,現在和你打官司是另外一家公司,你當時欺騙我,現在你答辯稿是什么情況你自己清楚,答與不答你心里有數”。黃某答復稱“你們結款給我們之前這段時間,我們是沒有義務給你答復審查的,沒結款之前審查意見就不要發過來了”。在“廣州吳某黃專利代理”微信群中,謝某于2019年7月23日稱“你寫這批專利的人的代理師證!另外代交所的負責人的電話號碼聯系人給我”。廣州某公司質證確認上述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但認為不能證明中山某公司的主張。

(三)關聯案件的審理情況

廣州某公司稱涉案370件專利申請文件是其委托滁州某公司撰寫,滁州某公司已起訴要求其支付服務費,并提交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書和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11民終XXXX號民事判決書。該案中,廣州某公司辯稱滁州某公司沒有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經營范圍,故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且經反饋,滁州某公司撰寫的內容存在大量抄襲。該案一審法院查明滁州某公司接受廣州某公司委托撰寫了370件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并于2018年5月24日前交付,約定服務費為580元/件。該案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廣州某公司未依約在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后6個月內支付服務費,已構成違約,故判決廣州某公司支付滁州某公司服務費214600元(580元/件×370件)及相應利息。該案二審法院查明廣州某公司拿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的件數是329件,故改判廣州某公司支付滁州某公司190820元(580元/件×329件)及相應利息。中山某公司確認上述判決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但認為廣州某公司在該案中承認涉案370件發明專利申請文件撰寫質量差。

一審法院另查明,一審庭審后,廣州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但保留向中山某公司追償損失的權利。廣州某公司還表示,如果法院支持其訴請,其愿意在中山某公司付清370件撰寫服務費后,及時向滁州某公司支付剩余41件的撰寫服務費。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涉案合同約定了中山某公司委托廣州某公司處理專利申請事務,故屬于委托合同。案件爭議焦點為:中山某公司、廣州某公司是否存在違約;本訴和反訴請求能否成立。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涉案合同第一條和第六條的約定,廣州某公司的主要義務是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申請減緩、答復審查意見、經雙方確認后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專利、在專利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免費補交技術方案等。根據涉案合同第六條的約定,中山某公司的主要義務是收到受理通知書6個月內按1000元/件支付服務費,收到授權通知書180天內按5500元/件支付服務費。根據查明事實,有327件專利申請已經受理且超過6個月,中山某公司應當按1000元/件依約支付服務費。然而,中山某公司除支付5萬元服務費外,余款至今未付,已構成違約。

關于中山某公司稱有94件申請未經其同意被撤回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廣州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與北京某公司提交的電話錄音能夠相互印證,在中山某公司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足以認定該94件申請的撤回已經中山某公司同意。故中山某公司該項抗辯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中山某公司稱有33件申請被駁回后廣州某公司未補交技術方案的問題。根據涉案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廣州某公司負有在專利申請被駁回后7個工作日內免費補交技術方案的義務。根據查明事實,33件申請中被駁回的最早時間是2019年3月,而這些申請中最遲受理時間是2018年5月。換言之,中山某公司支付1000元/件服務費的義務在先,廣州某公司補交技術方案的義務在后。中山某公司以廣州某公司未履行在后義務為由主張可不履行自己的在先義務,依據不足,不能成立。另一方面,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針對中山某公司關于廣州某公司未履行補交技術方案義務的反訴主張,廣州某公司的先履行抗辯成立。

關于中山某公司稱有2件申請因廣州某公司未及時答復審查意見導致被視為撤回的問題。根據查明事實,該2件申請受理通知書的時間是2017年12月25日,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時間分別是2019年4月29日和2019年6月12日。故中山某公司支付1000元/件服務費的義務在先,廣州某公司答復審查意見的義務在后。中山某公司以廣州某公司未履行在后義務為由主張不履行自己的在先義務,依據不足,不能成立。針對中山某公司關于廣州某公司未履行答復審查意見義務的反訴主張,廣州某公司的先履行抗辯也成立。

關于中山某公司稱廣州某公司轉委托滁州某公司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構成欺騙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四百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由此可見,即便廣州某公司轉委托未經中山某公司同意,其法律后果也是廣州某公司應對滁州某公司撰寫的文件負責。中山某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支付服務費,于法無據,不能成立。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關于廣州某公司訴請中山某公司支付327件已申請專利的撰寫服務費(1000元/件)問題。如上所述,中山某公司逾期未支付服務費構成違約,廣州某公司的訴請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廣州某公司訴請中山某公司支付43件未申請專利的撰寫服務費(1000元/件)問題。就該43件未申請專利的原因,中山某公司稱是廣州某公司撰寫質量差。一審法院認為,廣州某公司提交的2017年12月23日雙方QQ聊天記錄和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內容能夠相互印證,結合雙方庭審中的陳述,足以證明廣州某公司早在2018年5月30日前已將該43件申請文件交付中山某公司。而無論是前述專利申請被撤回、駁回還是被視為撤回的反饋,都發生在2019年。這表明,中山某公司收到43件申請文件后超過半年未申請專利的原因與申請文件的撰寫質量無關。其次,根據查明事實,94件申請被撤回的原因是涉嫌非正常申請,33件申請被駁回的原因是不符合創造性和實用性要件,2件申請被視為撤回的原因是未及時答復審查意見。這些原因均不足以證明申請文件撰寫質量差。再者,廣州某公司在關聯案件雖提出滁州某公司沒有相應經營范圍和撰寫大量抄襲的抗辯,但并沒有得到該案兩審法院的采納。由上可見,該43件發明未申請專利的原因在于中山某公司,與廣州某公司無關。根據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涉案合同雖然未規定中山某公司申請專利的期限,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中山某公司也應在合理期限內申請專利。中山某公司收到專利申請文件后長期不申請專利,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另外,廣州某公司也向一審法院明確表態,愿在收到中山某公司370件撰寫服務費后及時償付滁州某公司41件服務費。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廣州某公司訴請中山某公司支付該43件撰寫服務費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中山某公司反訴請求解除合同的問題。中山某公司以廣州某公司根本違約為由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如上所述,廣州某公司并未違反合同約定,中山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考慮到廣州某公司也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故一審法院判決解除涉案合同,但不影響廣州某公司另案主張專利獲得授權后的服務費等。

關于中山某公司反訴請求廣州某公司返還5萬元服務費,賠償專利審查費、專利托管費、復制副證費的問題。由于廣州某公司并未違約,中山某公司的反訴請求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四百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與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簽訂的《知識產權合作代理協議》;二、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撰寫服務費32萬元;三、駁回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其他反訴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受理費6100元、反訴受理費1747元,均由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中山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

1.廣東省中山市知識產權局中山知發(2017)38號文件《關于印發〈中山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辦法〉的通知》。擬證明中山市人民政府對企業、機構申請專利的資助和獎勵辦法,雙方當事人簽訂涉案合同的目的與此有關;

2.《中山市東區知識產權資助和獎勵管理辦法》。證明目的同證據1;

3.已授權的7件發明專利的有關資料。擬證明7件已授權的發明專利已轉讓給案外人;

4.撤回專利清單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書(94件)。擬證明已撤回94件專利申請;

5.逾期答復審查意見被視為撤回申請的專利清單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書(98件)。擬證明98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

6.駁回專利清單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決定(128件)。擬證明128件專利申請因不具備專利法規定的創造性而被駁回;

7.申請人聲明。擬證明327件專利申請,是虛構的技術成果,由中山某公司委托廣州某公司虛構、編造,中山某公司委托廣州某公司的事項違法。

廣州某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確認,關聯性不確認,廣州某公司對有關政策并不知情。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確認,廣州某公司對有關政策并不知情。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確認,關聯性不確認,對7件專利轉讓情況不清楚。對證據4、證據5、證據6的真實性、合法性確認,關聯性不確認,廣州某公司已完成約定的服務事項,中山某公司應按1000元/件支付服務費。對證據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確認,不能證明327件專利申請文件系編造。

本院二審期間,廣州某公司提交如下證據:

1.“廣州專利答辯群”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廣州某公司接受中山某公司委托后,雙方建立了“廣州專利答辯群”,中山某公司安排徐某對接工作。根據微信聊天記錄,中山某公司要求按其提供的內容撰寫,未達到要求則繼續修改。因此,廣州某公司是按照中山某公司提供的內容撰寫專利申請文件。中山某公司在一審起訴后,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涉案合同有效。

2.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詢申請人為欒某、文某、夏某才、夏某斌的專利申請審查信息;通過“企查查”檢索到的中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某作為申請人的專利授權情況。擬證明:相關專利申請文件均是廣州某公司接受中山某公司委托提供撰寫服務的文件,申請過程中,第一次、第二次審查意見的答復、補正均不是由廣州某公司負責,由此可見,相關專利申請并非憑空編造,如果中山某公司沒有提供相關內容,他人難以答復審查意見,相關專利申請也難以被授權。

中山某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廣州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中山某公司向廣州某公司提交了技術交底文件或研發文件,不能否認涉案專利申請文件系廣州某公司編造。1.廣州某公司提交的證據均不是新證據,不應被采納。2.廣州某公司未提供原件,無法確定內容的真實性。3.聊天記錄顯示的是專利申請被受理后針對審查意見的答復,不能證明申請時提交了技術交底文件或原始設計圖等。4.涉案327件專利申請涉及五個單位及六個自然人,涉及藥品、化工、計算機、制冷設備、汽車零件、模具制造、家具制造等領域,申請人不可能同時作出多個領域的發明創造。

本院對中山某公司、廣州某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為:雙方提交證據的目的均涉及中山某公司是否向廣州某公司提交了有關技術資料等,涉案專利申請文件是否系廣州某公司編造。對雙方提交證據的證明力,應綜合本案事實予以評判,本院在判理部分予以評述。

本院二審期間,北京某公司未提交新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一)涉案合同的約定、履行等有關情況

1.涉案合同約定,廣州某公司代為出售專利,則獲得實際到賬金額40%的收益,中山某公司出售專利,則廣州某公司獲得實際到賬金額30%的收益。

2.廣州某公司在二審詢問程序中述稱,中山某公司通過微信、電話、QQ等方式與廣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溝通,提出撰寫技術方案的要求。經本院要求其提供相應證據,廣州某公司于二審詢問后提交書面意見稱,因廣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機丟失,只能提供2019年3月以后的微信聊天記錄。

3.廣州某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名稱為“廣州專利答辯群”的微信群中發送有“廣州某公司審查意見答復專利清單”“審查意見通知書”“視為撤回通知書”等。

4.涉案327件專利申請中,128件被駁回,94件已撤回申請,98件被視為撤回申請,7件被授權。7件被授權的專利均由中山某公司轉讓給案外人。

5.廣州某公司在二審期間述稱,其履行涉案合同的行為持續至2019年12月。

6.中山某公司在二審期間述稱,因涉案327件專利申請均系虛構,其未敢申領政府資助或獎勵。

(二)因中山某公司上訴主張涉案合同無效,經本院釋明,廣州某公司表示,如涉案合同無效,其主張中山某公司賠償廣州某公司經濟損失32萬元;中山某公司表示,如涉案合同無效,其主張廣州某公司返還服務費5萬元,放棄關于“廣州某公司賠償中山某公司專利審查費83800元、專利托管費23100元、復制副證費2820元”的一審反訴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為專利代理合同糾紛。因涉案合同的簽訂和實際履行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關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本案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根據中山某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是:涉案合同是否有效;廣州某公司請求中山某公司支付服務費32萬元(如涉案合同無效,請求中山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2萬元)的主張是否成立;中山某公司請求廣州某公司返還服務費5萬元并賠償專利審查費、專利托管費、復制副證費等損失(如涉案合同無效,僅請求廣州某公司返還服務費5萬元)的主張是否成立。

(一)關于涉案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該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涉案合同為專利代理合同,對該合同效力的認定除依據上述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以外,還需考察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專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勵發明創造,故當事人申請專利應當以真實的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以實際存在的發明創造為依據。申請人以虛構、編造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既違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亦不符合專利法關于鼓勵發明創造的有關規定,同時還擾亂正常的專利申請、審查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涉案合同約定中山某公司委托廣州某公司“進行發明構造及撰寫”、辦理申請事項,涉及數量為370件。關于涉案合同的效力,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涉案370件專利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內容系編造。中山某公司作為涉案合同中的委托方,其明確表示未向廣州某公司提供任何技術研發成果,涉案370件專利申請文件均系編造。廣州某公司雖辯稱其是按照中山某公司提供的技術交底資料撰寫370件專利申請文件,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僅涉及雙方就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過程中有關問題的交流,不能證明中山某公司向廣州某公司提供了據以申請專利的技術交底資料,不能證明涉案370件專利申請文件對應有真實存在的技術研發成果。因此,綜合本案證據可以認定中山某公司的陳述屬實,涉案370件專利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內容系虛構、編造。

其次,中山某公司、廣州某公司就虛構、編造370件專利申請文件均系明知。如前所述,中山某公司作為委托方已明確確認370件專利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內容系虛構、編造,廣州某公司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接受委托撰寫370件專利申請文件所依據的技術研發成果,如此大量地申請專利卻不能提交任何關于技術交底資料的證據,明顯有違常理。因此,可以認定中山某公司、廣州某公司對虛構、編造370件專利申請文件均系明知。

復次,涉案合同還約定,廣州某公司、中山某公司均可轉讓授權后的專利,并就收取的轉讓費進行利益分成。這表明雙方存在以虛構、編造的發明創造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該約定系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并且,中山某公司已將其中獲得授權的7件專利轉讓給了案外人。

最后,就虛構、編造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亦作出了相關規定。其第二條規定,提交或者代理提交專利申請的,應當遵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該規定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明顯編造的專利申請,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綜上,中山某公司在沒有進行任何技術研發、未提供任何技術交底資料的情況下,委托廣州某公司虛構、編造專利申請文件并申請專利;廣州某公司在未收到任何技術交底資料的情況下,明知中山某公司沒有研發成果,仍接受其委托虛構、編造370件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事項,并與中山某公司約定轉讓授權后的專利進行利益分成。雙方簽訂涉案合同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系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同時還擾亂正常的專利申請、審查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涉案合同應為無效合同。一審法院關于涉案合同有效的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二)關于廣州某公司請求中山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2萬元的主張,以及中山某公司請求廣州某公司返還服務費5萬元的主張是否成立

如前所述,中山某公司與廣州某公司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仍共謀虛構、編造專利申請文件申請專利,約定轉讓授權專利進行利益分成。雙方簽訂涉案合同系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同時還擾亂正常的專利申請、審查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雙方基于涉案合同主張的債權不屬于合法之債,不應當獲得法律保護,不應當給予司法救濟。本院在確認涉案合同無效的同時,依法將本案涉嫌違法線索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于廣州某公司請求中山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2萬元,以及中山某公司請求廣州某公司返還服務費5萬元的主張,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在錯誤認定涉案合同效力的基礎上,判決中山某公司向廣州某公司支付撰寫服務費32萬元,亦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中山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知民初110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

三、駁回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的一審反訴請求。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6100元,由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747元,由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100元,由中山市某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負擔3050元,由廣州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0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何 鵬

審 判 員  梁曉征

審 判 員  歐宏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劉燁燁

書 記 員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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