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附權威美食指南聲譽進行宣傳
構成不正當競爭
——米其林公司訴食叁味公司、三不牛腩火鍋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故意攀附借用權威美食指南的名稱、聲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商業混淆行為,相關宣傳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不僅包括禁止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優勢的行為,還包括禁止經營者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搶奪消費者,非正當地獲取交易機會。判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時,不應以經營者的經營范圍是否相同為限;經營業務雖不相同,但行為違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競爭規則,也可以認定行為具有非正當性。
案件信息
一審:南京中院(2019)蘇01民初4188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高院(2022)蘇知終128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米其林公司創立于1889年,至今已有130年歷史,連續多年躋身世界500強企業的行列,是世界著名的輪胎生產商。米其林公司的《米其林指南(MICHELIN GUIDE)》誕生于1900年,現已成為享譽全球的美食指南,其權威性和實用性在世界范圍得到了普遍公認,有“餐飲圣經”之稱。米其林公司在第16類印刷品等商品上擁有第781371號“MICHELIN”和第10574977號“米其林”注冊商標專用權,前述商標經過長期、持續的使用和廣泛的宣傳,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構成馳名商標。“MICHELIN”和“米其林”已經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2000年以來多次被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并給予了強有力的保護。
2019年12月17日,米其林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食叁味公司、三不牛腩火鍋店未經許可,在宣傳中使用“米其林”商標,具有明顯攀附米其林公司“MICHELIN”“米其林”馳名商標的主觀故意,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營或授權經營的餐廳經過米其林公司的《米其林指南》的推薦,不正當地利用了“MICHELIN”“米其林”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損害了米其林公司的利益,同時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故米其林公司要求被訴方停止侵權及賠償經濟損失、合理開支500萬元等。
法院認為
南京中院一審認為:
首先,食叁味公司、三不牛腩火鍋店在經營及宣傳過程中,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是兩被訴方及其他加盟店在實際經營中的使用方式,主要是與“三不牛腩+圖案”標識組合使用,從字號上看,比“三不牛腩”字號小,且未突出使用“米其林”文字,系將“米其林”作為宣傳用語的敘述性使用,而非標識性使用,起到的是修飾作用,而非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同樣,“小品牌堅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標語,也是兩被訴方及其他加盟店在實際經營中的宣傳語,基于《米其林指南》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明顯是將“米其林”作為其企業的奮斗目標的敘述性使用,而非標識性使用。因此,兩被訴方此種使用方式并不屬于涉案“米其林”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故米其林公司針對食叁味公司、三不牛腩火鍋店上述宣傳用語使用行為,指控侵犯其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
其次,米其林公司出版發行的《米其林指南》及衍生的在餐飲行業的“米其林美食星級評定”產業,自2006年起,《米其林指南》在國內經專業書籍和各大知名媒體的長期宣傳和介紹,特別是2016年上海、廣州、北京《米其林指南》陸續出版發行之后,米其林指南推薦、評星餐廳在餐飲行業獲得了很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餐廳能夠被《米其林指南》評上星級,某種程度上意味著品質和優秀,在一定程度上是對餐廳品質和服務的褒獎,進而可以提升餐廳的經濟效益。在此情形下,如果餐飲行業經營者擅自借用米其林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將會影響米其林公司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的選擇權利,有違誠信,將擾亂正常公平競爭秩序,并給餐飲行業經營者帶來不當利益。食叁味公司、三不牛腩火鍋店作為餐飲行業經營者,應當知道米其林指南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食叁味公司在庭審中表示對米其林指南在餐飲行業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予以認可,在此情形下,作為非米其林指南所推薦的餐廳,兩被訴方仍在店鋪招牌、店內裝潢、菜單等處的顯著位置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宣傳標語,明顯是為了借用米其林指南的聲譽,從而誤導消費者,依法應當予以制止。另外,兩被訴方在前述范圍內所使用的“小品牌堅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宣傳用語,如果不考慮使用場景,單獨從文義看是宣示了企業經營的發展方向和追求的目標,消費者基于此宣傳用語,以正常理解也不會將其與米其林指南推薦的餐廳相聯系。但兩被訴方實際經營中,將其做為店內裝潢使用,有變向借用米其林指南知名度和影響力之嫌,明顯不妥,在此環境中,會使消費者產生兩被訴方提供的服務與米其林指南存在一定聯系的誤解,故兩被訴方上述使用方式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判決后,食叁味公司不服,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
食叁味公司實施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主要理由:
首先,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確立和維護有序、公平競爭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在防止混淆商品出處、禁止惡意攀附的基礎上,維護公認的商業道德和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其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不僅包括禁止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取競爭優勢或者破壞他人競爭優勢,還包括禁止經營者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搶奪消費者,爭取比其他正當經營者更多的交易機會。因此,在認定原告是否有權起訴、是否構成競爭關系以及判定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時,不應以經營范圍是否相同為限,經營業務雖不相同,但其行為違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競爭規則,也可以認定具有競爭關系。本案中,米其林公司主張食叁味公司在商業經營活動中通過對外宣傳“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等,以不正當的手段為自己謀取競爭優勢,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影響了消費者的消費決策,并最終影響了“米其林美食星級”的評價標準,使其面臨被貶低的危險,給米其林公司的權益造成損害,故米其林公司以食叁味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并無不當。
其次,在經營主體日益多元、經營方式日益多樣、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下,包括廣告在內的各種宣傳手段已經成為市場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活動、推銷相關商品或服務、建立市場知名度的重要手段。新的經營者可以利用商業宣傳引起消費者的關注,從而獲取競爭優勢。但是,經營者在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其商品或服務加以宣傳推廣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符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攫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損害其他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為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米其林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出版發行的《米其林指南》及衍生的推薦、評定“米其林餐廳星級”產業在餐飲行業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與影響力,食叁味公司作為餐飲行業經營者,明知《米其林指南》及米其林美食評級所代表的權威性及美譽度,卻仍不正當地借用《米其林指南》的聲譽,在其官網及實體店店招上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小品牌堅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傳標語,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其提供的牛腩商品產生不準確或者不全面的錯誤認識,誤解該商品具有其不存在的“米其林”星級品質或其他特點,誤認為食叁味公司獲得“米其林”認證或者與米其林公司存在合作關系,食叁味公司亦由此獲得相應的利益或競爭優勢,該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屬于引人誤解的宣傳,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判決:食叁味公司賠償米其林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維權費用100萬元;三不牛腩火鍋店賠償米其林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合議庭:盧 山 葉 存 程 財
二審合議庭:袁 滔 劉 莉 張長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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