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審法院判賠202419745元(約2.02億)的技術秘密糾紛在原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近日傳來了新消息。
2023年11月21日,湖北菲利華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菲利華)發布公告披露重大訴訟進展公告。公告顯示,菲利華與陳某平(被告一)、武漢鑫友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下稱鑫友泰公司)、肖某發(被告三)的技術秘密糾紛二審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涉案企業雙方官網顯示,菲利華始建于1966年,2014年9月在創業板掛牌上市,現為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規模優勢的石英材料及石英纖維制造企業,全球少數幾家具有石英纖維批量生產能力的制造商。鑫友泰成立于2009年,主要生產經營石英玻璃纖維及制品、石英玻璃及制品、特種電光源用石英玻殼等產品,為航天航空、光纖制造、半導體制造、特種電光源等行業配套提供高科技新材料。
本案被告一陳某平為菲利華的前員工,陳某平從菲利華離職后與肖某發成立了鑫友泰公司。近年來,雙方在圍繞技術秘密侵權糾紛展開了訴訟。
今年1月6日,菲利華收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2023)鄂01知民初7號。菲利華起訴陳某平、鑫友泰公司、肖某發侵犯了其技術秘密,并索賠計12094.50萬元。
3月2日,菲利華發布公告稱因發現新證據和事實,向武漢中院遞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將本案判賠金額由12094.50萬元更改為36050.36萬元。
6月30日,菲利華收到武漢中院的一審判決書,法院對該案的判賠金額合計202419745元。一審判決詳情如下:
1、被告陳某平、被告鑫友泰公司、被告肖某發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案涉技術秘密的行為,即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案涉8個技術信息,并銷毀記載上述技術信息的設備、圖紙、電子文檔等資料; 2、被告陳某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菲利華經濟損失300萬元; 3、被告鑫友泰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菲利華經濟損失198.419.745元; 4、被告肖某發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菲利華經濟損失100萬元; 5、被告陳某平、被告鑫友泰公司、被告肖某發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向原告菲利華支付案涉訴訟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 6、駁回原告菲利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的一審受理費共1844318元,甚至比一些知識產權案件的判賠金額要高很多。其中,菲利華負擔368863元,陳宜平負擔92216元,鑫友泰公司負擔1291023元,肖正發負擔92216元。
隨后,原被告因不服一審判決在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三被告的上訴請求主要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菲利華的所有訴訟請求。菲利華的上訴請求主要為,將法院合計判賠的202419745元的賠償方式改判為連帶賠償,并上訴請求法院銷毀被告公司的庫存石英纖維產品等(具體上訴請求如下圖所示)。
此外,在雙方此前的另一起訴訟中,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年判決被告陳某平、鑫友泰公司、肖某發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共計2400萬。2022年12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作出的裁定中維持了原判。
附:公告原文
(原標題:涉案2余億的技術秘密糾紛二審獲最高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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