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2023年修訂)》主要內容:
(一)保留原有條款項目說明
一是繼續保留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理標志商標、植物新品種權、知識產權貫標企業的資助,出于科學有效推動工作的考慮,增加或降低了資助、獎勵金額。
二是繼續保留知識產權轉化方面的資助、獎勵政策:如對專利技術轉化獎勵、知識產權證券化資助、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助,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市場主體進行獎補,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及海南省專利獎的專利權人進行獎勵等。
三是保留對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及知識產權課題研究的資助、獎勵,為了切實激發、獎勵創新創造,減少條款解讀歧義,進行了細化。
四是鼓勵開展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對國家級和省級的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給予經費支持,鼓勵師生發明創造和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營造尊重創新、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
(二)刪除項目條款說明
《若干規定(2023年修訂)》取消了對國內授權發明專利的資助、通過 PCT 和巴黎公約提出的國外專利申請和授權的資助、通過馬德里體系提出的國際商標申請的資助。
(三)新增項目條款說明
為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大力實施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充分挖掘、培育、運用和保護地理標志資源,推動特色產業發展,擴大地理標志產品受益面,新增對開展商標品牌指導站、申報建設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的資助和獎勵。
海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海南省促進知識產權 發展的若干規定(2023年修訂)的通知 瓊府〔2023〕3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2023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
(2023年修訂)
第一條為有效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以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海南省轄區內的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本規定所列資助、獎勵項目均為后補助性質,用于知識產權領域鼓勵創造、促進運用、加強保護和提升服務。所有項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項目,對同一項目,省、市(縣)不重復資助。
第三條 鼓勵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運用,對獲批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或地理標志商標,每件給予50萬元資助。對同一地理標志產品以不同圖樣獲得地理標志確權,或同一地理標志產品獲得不同類型地理標志確權的,不重復資助。基于《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獲不同類別地理標志確權的除外。
第四條 扶持植物新品種的培育,鼓勵植物新品種的推廣應用。對獲得國家業務主管部門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權,由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核審通過的,給予每件3萬元資助。
第五條 鼓勵我省企業和相關單位將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對專利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的,每項給予10萬元獎勵;對專利技術轉化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每項分別給予5萬元和3萬元獎勵。
第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為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提供質押貸款、擔保等服務。具體補助、補償的標準和適用范圍參照《海南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獎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鼓勵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對成功發行海南省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的牽頭團隊,每項給予50萬元獎勵。對同一獎補對象、同一事項同時獲得多類省、市級資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八條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和30萬元獎勵。對獲得海南省專利獎金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獎勵。同一年因同一項目既獲得中國專利獎,又獲得海南省專利獎的,不重復獎勵。
第九條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市場主體給予50萬元獎勵。對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市場主體給予30萬元資助。同一商標不重復資助。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且該企業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達到3件以上的,給予30萬元獎勵;認定的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且該企業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達到5件以上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33251-2016)、《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33250-2016)國家標準認證或《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056005)》國際標準認證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根據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給予獎勵,每家單位獎勵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二條 鼓勵中小學普及知識產權教育,對列入國家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的學校,分別給予15萬元、20萬元獎勵;對列入省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的學校,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獎勵。資金用于普及和支持知識產權教育、獎勵師生發明創造。
第十三條鼓勵開展知識產權課題研究,對在省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的知識產權課題研究申報工作中獲得立項的單位或個人,根據研究課題的具體經費預算,對專家評審通過的軟科學課題給予不超過6萬元資助;對專家評審通過的專利專項課題給予不超過8萬元資助。資金用于開展知識產權課題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推動商標品牌指導站建設,對上年度經省知識產權局考核評估成績排名前5名的商標品牌指導站給予每家8萬元獎勵。資金用于商標品牌指導站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 鼓勵申報建設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對通過驗收的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申報單位,給予50萬元資助。
第十六條本規定中相關獎補項目的實施細則,由各業務主管部門自行制定,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省已印發的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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