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7日,歐盟公示滿20天的《歐盟電池和廢電池法規》(以下簡稱《新電池法》)便將正式生效。核心要求:誰生產誰回收、誰進口誰回收。
新電池法適用于所有類別的電池,即根據電池的設計用途分為五類:
序號 | 電池類別 | 英文翻譯 |
1 | 便攜式電池 | portable battery |
2 | SLI電池(啟動、照明和點火電池) | starting,lighting and ignition battery |
3 | 工業電池 | industrial battery |
4 | 電動汽車電池 | electric vehicle battery |
5 | LMT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 | light means of transport battery |
便攜式電池(portable batteries):密封的、質量小于5kg、非設計工業用途的、非電動汽車或汽車用的任何電池。
SLI電池(starting,lighting and ignition battery):專門為起動、照明、點火提供電力的電池,也可用于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機械的輔助或備用用途。
工業電池(industrial batteries):為工業用途設計的任何電池,以及除便攜式電池、LMT電池、SLI電池、電動汽車電池以外的任何其他電池
電動汽車電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ies):用于道路車輛牽引的電池,重量超過25公斤。
LMT電池(light means of transportbattery):簡稱LMT電池,密封的,重量不超過25公斤,專門設計為輕型交通工具牽引的電池,如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滑板車。
對各類電池的要求
電池類型及上市要求 | 有害物質 | 碳足跡聲明 | 回收要求 | 性能及耐用要求 | 可拆卸性和可更換新 | 安全性要求 | 信息要求 | 廢棄物管理 |
便攜式電池 | √ | 未來考慮納入 | √ | √ | √ | √ | √ | |
SLI電池 | √ | √ | √ | √ | ||||
工業電池 | √ | √ | √ | √ | √ | √ | √ | |
電動汽車電池 | √ | √ | √ | √ | √ | √ | ||
LMT電池 | √ | √ | √ | √ | √ | √ | √ |
新電池法對于投放到歐盟市場的所有類型電池(除用于軍事、航天、核能用途電池)提出了強制性要求。這些要求涵蓋可持續性和安全、標簽、信息、盡職調查、電池護照、廢舊電池管理等等。同時,新電池法詳細規定了電池以及含電池產品的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的責任和義務,并建立了符合性評估程序和市場監管要求。
可持續性和安全性
有害物質限制 | 碳足跡聲明 |
電池性能 | 安全性 |
電池參數需滿足安全要求 |
標簽和信息
廢棄物管理生產責任制
廢棄電池 |
電池回收率-責任主體為生產者 |
SLI電池、工業用電池、電動汽車用電池 |
生產者負責回收 |
盡職調查-經營者
1、2025年8月18日起,在市場上銷售或投入使用的經營者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建立并實施電池盡職調查政策。符合規定的國際公認的盡職調查指導標準的標準(法案附件) 2、原材料:鈷、鋰、鎳、天然石墨社會和環境風險類別:環境、氣候和人類健康、人權、勞工權利和勞資關系、社區生活 3、第三方核查驗證 |
合格申明
歐盟法規框架
電池碳足跡
歐盟于2023年發布電動汽車電池碳足跡核算細則,2024年6月將出臺電池碳足跡核算的最終細則。
該細則對應電池類型為電動汽車電池,因為這是第一個宣布CFB核算準職責的電池類型,但也將是根據電池法規,為所有其他類型的電池制定相應的CFB規則的基礎。
碳足跡計算 1、2026年8月起,按碳足跡大小分等級 2、2028年2月起,出臺碳足跡最大闖值 3、以歐盟PEF為唯一核算準則 4、歐盟電池碳足跡核算規則 (PEFCR) 5、基于電池材料、能源、輔料、特別是陰極等電子元件 |
歐盟碳足跡要素
一、范圍
包括所有電動汽車電池,但不包括準備再用、再利用或再制造的電池。目前電動汽車電池中最常見的化學成分是鯉離子,核算準則也基本適用于其他化學成分,未來可能會更新。
二、功能單元
定義為電池在整個使用壽命內提供的總能量中的每千瓦時,單位為千瓦時。
(1)輕型電動汽車(LEV) 、摩托車電池
總能量=電池的使用壽命(km) X車輛行駛1km的電能量
(2) 重型電動汽車、其他電池總
能量=電池循環次數X每次循環提供的能量
三、系統邊界
1、原材料獲取和預處理階段
2、電池制造階段
3、分配階段
4、壽命結束 (收集、拆解、回收、處置) 階段
不包括:使用階段、生產設備制造、汽車制造商安裝電池、包裝材料的生產、冷卻系統中沒有包含在外殼內或永久附在外殼上的任何部分、與電池生產過程不直接相關的工廠輔助輸入(如相關辦公室的加熱和照明,二級服務,銷售流程,行政和研究部門等)。
核算數據取舍標準一般為每個系統組件的1%(質量/質量)。
四、數據收集
電池碳足跡核算過程中不存在“排放因子”的定義,只有背景數據庫/數據集(secondary datasets)。
按不同的電池技術劃分為特定數據集和非特定數據集。
特定數據集包括: 電池制造階段均屬于特定數據,即企業提供的數據。活性材料和電極生產、電池生產、模塊和電池組裝
非特定數據集:分為“最相關”和“非最相關”。最相關數據集可使用上游特定數據非最相關數據則使用輔助數據集。
五、建模
歐盟尚未發布專用數據庫,(但必然是PEF數據庫格式和要求LCD是數據庫的方法基礎LCDN是數據庫技術規范Gabi。
六、數據質量評估
3個DQR標準: 技術代表性 (TeR) 、地理代表性 (GeR) 、時間相關代表性
(TiR)
質量等級 | 技術代表性 (TeR) | 地理代表性 (GeR) | |
1 | 核算當年 | 建模技術一致 | 生產當地 |
2 | 2年內 | 建模包括在所用數據集中 | 有效 |
3 | 3年內 | 部分一致 | 部分有效 |
4 | 4年內 | 相似 | 相似 |
5 | 超過4年 | 不同 | 不同 |
七、審核
1、對產品的描述,包括其來源和唯一標識符。
2、基準年份(編制報告的參考年份)。
3、每功能單元的碳足跡量 (gCO2eq/kWh)。
4、數據質量評價 (DQR)。
5、 各生命周期階段對電池每功能單元碳足跡的貢獻(“原材料獲取和預處理”、“分配”和“壽命結束”)。
6、額定容量下每千瓦時的碳足跡 (kgCO2eg/kWh)。
7、電池的額定容量。
8、提供電池總能量的使用壽命,以循環次數表示。以及用于確定使用壽命的循環壽命試驗。
9、使用壽命試驗的壽命末期SOCE或剩余可用能量容量。
10、 以千瓦時為單位的總能量 (用于碳足跡計算的電池在使用壽命期間提供的總能。
11、循環壽命試驗的每個周期的平均放電深度和每個周期的平均能量輸出量。
12、用于計算整個壽命期間提供的總能量的使用壽命,以km表示(如適用)。
13、用于計算總能量的對應車輛能耗(如適用)。
服務流程
Step1 電池供應鏈調查,數據收集 |
Step2 碳足跡核算,編制碳足跡報告 |
Step3 審核 |
聯系歐盟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 材料、報告、現場 |
Step4電池碳足跡認證及公開 |
出具碳足跡認證證書 信息公開 碳足跡標簽/信息錄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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