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就《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鑒定工作體系,促進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專業化、規范化發展,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了《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8月26日之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1.電子郵件:zhifa@cnipa.gov.cn
2.傳真:010—62083319
3.信函: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執法指導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
附件: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7月26日
附件
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構建知識產權鑒定機構遴選薦用機制,建立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的工作部署,保障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遴選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是指就知識產權糾紛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專業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入庫遴選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包括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遴選條件、遴選程序及相關管理要求。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相關部門共同開展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遴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負責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符合基本條件的鑒定機構。
第六條 根據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適時組織開展知識產權鑒定機構遴選工作。
第七條 知識產權鑒定機構遴選工作以公平、公開、公正為工作原則,按照以下工作要求進行:
(一)入庫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數量、評價標準與全國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發展實際相適應;
(二)根據鑒定能力和管理規范等方面的綜合水平擇優確定;
(三)堅持高起點、高標準,保障知識產權糾紛處理部門以及人民群眾對于知識產權鑒定的需求。
第二章 推薦與確定
第八條 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應當具有開展知識產權鑒定的專業能力。
第九條 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推薦的鑒定機構(以下簡稱“被推薦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成立五年(含)及以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獨立的辦公場所;
(二)實繳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三)具有三年(含)及以上承擔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經歷,承擔過公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的知識產權鑒定委托;
(四)擁有與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相適應的技術鑒定專業人員;
(五)具備與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運行的管理體系,并通過知識產權鑒定國家標準或者團體標準的貫徹實施認證;
(六)機構法人代表及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十條 被推薦機構的知識產權鑒定范圍涉及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和環境損害鑒定事項的,應當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
第十一條 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的推薦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蓋章推薦的被推薦機構入庫申請表;
(二)被推薦機構基本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實繳資本的證明、知識產權鑒定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知識產權鑒定人資質證書,辦公場所證明等;
(三)被推薦機構的遴選自薦報告(以下簡稱“自薦報告”),并附電子版;
(四)被推薦機構的承諾書;
(五)其他能證明被推薦機構專業能力水平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可以依照本辦法有關要求,向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提出推薦申請。
第十三條 提出推薦申請的機構應當確保提交的材料規范、真實、完整。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負責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確認。
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提交的推薦材料后,對資料進行初步審核。資料符合要求的,組織開展評審。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被推薦機構的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具體評審內容包括:
(一)成立年限,被推薦機構持續從事知識產權鑒定業務的年限;
(二)專業人員,被推薦機構持有鑒定相關從業資質或者培訓證書的知識產權鑒定專業人員數量以及其中擁有高級以上職稱人員人數等;
(三)專業能力,近五年接受公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案件數量以及出具鑒定意見被公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管理部門判案采納的數量;
(四)榮譽表彰,近五年被市級(含)以上公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表彰以及省級(含)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情況;
(五)其他與被推薦機構管理水平、專業能力等有關的情況。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每一批次被推薦機構情況、當年的名錄庫動態調整情況和政策要求,確定最終入庫的機構數量或者比例。
第十七條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可聯合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被推薦機構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在審查確認和評審等過程中,發現被推薦機構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編造資歷和業務等情況的,三年內不得再被推薦入庫,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時向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和相關部門通報不誠信機構名單及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評審結果名次,擇優確定被推薦機構作為入選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的候選機構,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確認擬入選機構。擇優入庫比例和評分標準,在當年發布推薦通知時進行公布。
第二十條經相關部門同意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擬入選知識產權鑒定機構進行及時公示。公示期滿后,正式公布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入庫機構名單。
第二十一條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可根據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情況隨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推薦。每年9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被推薦機構的評審、公示以及入庫機構的公布工作。
第二十二條入庫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涉及機構更名、法人或者股東變更等重大經營事項變更的,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備,同時喪失在庫資格。變更后的機構需重新申請推薦入庫。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業務指導。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加強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自律管理,組織開展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和有因的現場核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反饋。
第二十四條入庫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有關要求定期提供開展鑒定業務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入庫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涉及除重大經營事項以外的一般工商信息變更的,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信息變更申請,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取消其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資格的處理決定:
(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遴選的;
(二)喪失入庫資格/條件的;
(三)從事知識產權鑒定工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
(四)未按照要求定期報送信息的;
(五)存在其他違規違紀情形,被公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取消其名錄庫資格的;
(六)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不符合入庫資格的行為。
因(一)(三)(五)(六)項情形被取消名錄庫資格的機構,三年內不得再被推薦入庫。
第二十七條入庫的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加強科學管理,加強鑒定?才培養,不斷提高鑒定能力?平,確保鑒定質量,發揮行業示范作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可以聯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轄區內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建設工作,以推動知識產權鑒定工作深入開展。
第二十九條入庫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年度檢查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