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一家名為“ADVA Optical Networking”的德國通信技術公司北美分公司將華為告上美國德克薩斯州東部地區的地區法院。
ADVA Optical Networking聲稱,華為試圖向其許可光傳輸網絡(OTN)和數字網(Datacom,DC)的標準必要專利SEPs中,在八個月的許可談判中,華為違反了國際電信聯盟標準化要求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FRAND的許可承諾,試圖對其許可專利。
ADVA Optical Networking認為華為對專利許可的使用費要求違反FRAND承諾,包括但不限于:
• 試圖向ADVA索取嚴重過高或超競爭性的使用費,以獲得其所謂的OTN和DC SEP的許可;以及
• 要求ADVA為事實上對ITU-T標準并不重要的專利支付專利費;以及
• 將必要的和非必要的專利捆綁在一起,并要求ADVA為其不需要許可的專利支付使用費。
AVDA對華為的指控包括華為違反ITU的FRAND承諾,存在欺詐、不公平競爭等,禁止華為收取過高的專利許可費,并請求法院判決華為的多項專利不是ITU的關鍵專利、AVDA不侵犯華為的專利,并追加指控華為反而侵犯了AVDA的一項或多項專利,并要求華為進行賠償。
這套路似曾相識。2011年,華為公司和美國交互數字集團IDC多次商討關于專利許可費的問題,一直沒有達成一致。在談判過程中,在未告知的情況下,交互數字集團于2011年7月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提請“337”調查。同時在美國提起訴訟,指控華為公司在美國侵犯其擁有的7項標準必要專利,要求美國法院對其所遭受的損失向華為公司提出“禁令”,以保護其利益。最后美國公司只認同華為公司在一項標準必要專利中涉嫌侵權,并駁回關于禁令的請求。
什么是FRAND原則?
FRAND原則,即是標準必要專利應履行的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標準必要專利作為一類特殊的專利,隨著技術標準的實施推廣,標準必要專利實際上具有了一定的強制性,與專利的獨占權利相結合,將具有對相關市場的控制力,也就擁有了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的能力。FRAND原則一方面要保障專利權人不能對專利實施人漫天要價;另一方面也要避免過分壓低專利許可費,應給專利權人合理的回報,從而鼓勵行業對技術創新的投入。作為慣例,國際標準組織都會對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權利做出一些限制,通常情況下都會要求專利權人做出對專利實施人許可標準必要專利的FRAND承諾,也有的標準組織稱為RAND(合理、無歧視)條款,如國際電信聯盟(ITU),兩者含義類似。
雖然標準組織確定了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FRAND條款,但只是一個大的原則,究竟怎么理解公平、合理、無歧視卻沒有具體的解釋,也無如何確定FRAND許可費率的實施指引,專利權人和實施人基于各自的立場往往有不同觀點,訴諸法院后,法官難以直接根據標準組織的定義作為指引來解決糾紛。
但也不是無章可循。國際上通常認為,一旦有個基準費率被確認,專利權人便不應要求獲得更高費率,但也不能阻止其以更低費率進行許可。如果專利權人曾經以低于FRAND費率進行許可,后來的專利實施人不應被賦予要求獲得“最惠待遇”的權利,即獲得之前成交的最低費率的權利。
專利權人如行使權利不當,或濫用禁令,會導致三個后果:一是專利劫持,即利用標準的“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以及專利的法定壟斷特性,賦予其強大市場力量,進行專利劫持。二是危害市場競爭。首先,收取高昂的許可費,增加市場競爭成本。其次,采取歧視性許可條件,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三是阻礙技術創新。一方面,排擠競爭對手,阻礙競爭性技術創新,影響技術市場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壟斷技術研發,阻礙后續創新。如因此被訴諸法院有被依據反壟斷法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風險。如中國反壟斷法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可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至10%的罰款。2015年高通即被發改委按中國境內銷售額的8%處以60.88億元的罰款。
回到本案。
ADVA Optical Networking是一家光通信產品提供商,主要產品包括光數據傳輸設備、光通訊設備以及光纖等。在全球光網絡產品提供商中,前三位為華為、諾基亞、Ciena,ADVA Optical Networking屬于第二梯隊的光網絡產品提供商。
對于專利費,華為創始人任正非曾于2022年在一次內部講話中表示,“以前我們知識產權是為了自我防衛,是為了保證自己的業務安全而努力。通過這么多年的積累,在5G、WiFi 6和音視頻編解碼、光傳輸、光智能等幾大領域已經形成了高價值專利包,擁有了一定的話語權。我們要構建合理的價格基準,讓產業界公平合理地使用我們的專利技術,在獲得適當的研發回報的同時,也有利于我們在國際社會奠定創新者形象。……專利收費不能為了收費而收費;也不能要得太低,要得低了,就遏制了整個社會的創新,沒人愿意再投入研發了,會形成我們的事實壟斷,也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但收費不是最終目的,最主要的是我們通過溝通和談判,理清雙方的關系。”
華為是全球最大專利權利人之一,2022年華為PCT國際專利申請數達7689件,連續6年蟬聯全球PCT國際專利冠軍。2022年華為PCT國際專利是高通PCT專利的2倍,是蘋果PCT專利的8倍。華為還擁有6500余項標準必要專利,全球占比14%,排名第一。華為的5G專利,在全球也是遙遙領先,遠遠高于高通、諾基亞。但是華為在2019年至2021年間的專利收入只有大約12億美元左右,而2023財年二季度高通授權許可業務(QTL)業務收入就高達13億美元。一部4000元價位的5G多模手機,華為收取專利費大約17元,而高通收取的專利費高達200元左右。一部6000元價位的5G多模手機,華為收取專利費還是大約17元,而高通收取的專利費高達300元左右。
華為對外收取專利費力求合理,不高也不低,并希望通過專利費的談判尋求長期的合作關系。ADVA并沒有遵循正常的商業規則,即通過談判來達成雙方的共識。從整個起訴書中披露的雙方許可談判過程來看,在華為已經向ADVA提供了30份專利索賠表的情況下,ADVA一直向華為索要全部專利清單中512份的索賠表,實際上這已經超出了常規許可談判的做法,成為被許可方能夠“反向劫持”專利權人,通過拖延談判過程來進行討價還價的一個重要手段。
當西方公司利用知識產權,以高達5%的專利費率甚至更高的費率收取中國企業的專利費的時候,他們還嫌不夠;但是當中國企業收取西方企業專利費的時候,哪怕是一塊錢,他們都嫌收取專利費過高。
在起訴書中,ADVA還提到了一些與案件本身技術和專利并無關聯的理由,試圖來影響陪審團的判斷。例如,ADVA提到“華為未能及時履行其FRAND義務,是華為及其全球關聯公司與中國政府合謀,錯誤地支配和控制電信設備市場的一部分”。
此外,在一份關于美國政府起訴華為的聯合聲明中所說:"竊取知識產權、企業破壞和市場操縱是華為核心精神的一部分,反映在其開展業務的各個方面。它不分青紅皂白地使用這些策略來對付競爭對手和合作者。"并認為華為背棄FRAND承諾,對ADVA、競爭和消費者都造成了傷害。
經過多年的研發投入,華為在ICT特別是5G領域構建了強大的競爭優勢,但這并不被所有人所接受。2020年美國司法部起訴華為,在提起16項訴訟中有一項是指控華為犯有敲詐勒索罪。《華爾街日報》說,起訴書“是司法部出于競爭而非執法原因,為損害華為聲譽及其業務”。
ADVA對華為的指控,也自然成為了針對華為運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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