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官網消息,為規范和加強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管理,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制定了《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規范和加強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管理,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質檢中心管理的意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制定了《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如有意見,可反饋至郵箱jiangzhiyong@shandong.cn。到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聯系電話:51792525、51792516.
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以下簡稱“省質檢中心”)建設管理,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質檢中心管理的意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結合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質檢中心,是指依托市場監管系統技術機構建設,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認定的檢驗檢測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條 省質檢中心對某一產品領域的檢驗檢測能力處于全省領先水平,堅持技術一流、環境設施一流、人才團隊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支持服務一流的建設標準。
第四條 省質檢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堅持公益和創新屬性,服務全省市場監管,服務全省“十強產業”、“好品山東”建設以及地方支柱產業發展,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促進高質量發展等發揮技術支撐作用。
第五條 省質檢中心的建設、評審認定及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省局是省質檢中心的宏觀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統籌全省省質檢中心建設管理,組織省質檢中心評審認定和考核工作。各市市場監管部門、省局直屬單位是省質檢中心的主管單位,負責組織省質檢中心項目申報,督導建設進度,協調解決建設中的相關問題。依托單位是省質檢中心的責任主體,負責省質檢中心建設、運行和日常管理,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條 省質檢中心名稱統一命名為“山東省 XX 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原則上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473個中類進行命名。
第八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省質檢中心依托單位的法定檢驗職責和承接能力,可直接將法定檢驗檢測任務委托給依托單位為系統內公益一類和具有法定檢驗職責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省質檢中心;依托單位為系統內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一般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承接各級各類檢驗檢測任務。
第
第九條 省質檢中心的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建設目標明確,有完善的省質檢中心建設計劃,土地、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人才、資質等基礎資源能夠得到保障;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申報省質檢中心相關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和1年以上相關領域的產品檢驗檢測經歷,達到技術一流、支持服務一流;
(三)具備必要的檢驗檢測場所和環境條件,儀器設備配置的總體技術水平達到省內領先、國內先進的水平,達到環境設施一流;
(四)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建立與省質檢中心事業發展相適應的人才隊伍,有明確的人才培養計劃,科研水平一流、人才團隊一流。
第十條 支持方向:
符合我省產業規劃和政策,申請產業應當是區域支柱產業或優勢產業,具備較大的產業規模和較高產業集聚度,優先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公共安全、填補空白和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等領域建設省質檢中心,更好地服務全省“十強產業”發展、“好品山東”建設以及地方支柱產業發展。
原則上省內有相同或相近國家質檢中心的不再批準同類省質檢中心的建設。
第十一條 依托單位研究制定省質檢中心《建設方案》,建設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設目標、建設內容、時間安排、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條 依托單位對《建設方案》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負責落實各項建設任務和保障條件。
第十三條 各市市場監管局、省局直屬單位對《建設方案》進行審核論證,經集體研究,對認為符合省質檢中心建設要求的報省局備案。同時指導省質檢中心建設,督導建設進度,及時向省局報告建設情況。
第
第十四條 省質檢中心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18個月,含有基建任務的省質檢中心,建設周期可至36個月。
第十五條 省質檢中心完成建設任務,獲得相關資質認定,具備健全的管理運行機制,自評達到省質檢中心認定條件的,應由市市場監管局、省局直屬單位向省局申請認定。
第十六條 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省質檢中心,應至少于建設周期結束前2個月,由市市場監管局、省局直屬單位向省局備案,說明延期原因和延期時限。
第十七條 評審認定程序:
(一)省局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審查通過的組織現場評審。
(二)現場評審實行專家組組長負責制,按照考核評審標準要求進行。
(三)評審結論分為:合格、整改、不合格,專家組現場出具評審結論,簽字后報省局。
(四)省局參考專家組意見進行集體研究,對符合認定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發文批準成立。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責令整改,重新組織評審認定,或由依托單位撤回評審認定申請。
第
第十八條 省質檢中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檢驗檢測相關規章制度,堅持依法合規運行,確保省質檢中心活動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十九條 省質檢中心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以省質檢中心名義開展評比活動或向社會推薦其檢驗檢測的產品;不得對其檢驗檢測的產品通過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不得單獨以省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不得違規向企業收費。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測、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檢測等政府任務的省質檢中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和行為規范要求,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保密性。
第二十條 省局對省質檢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制定考核評價標準并組織實施,每3年考核全覆蓋??己斯ぷ鞑捎矛F場評審或材料函審的方式進行,按照省質檢中心考核標準進行??己私Y果分為:合格、整改、不合格。對不合格的、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質檢中心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對于因機構改革等,省質檢中心依托單位名稱、地址、檢驗檢測資質、實驗室、儀器設備、人員隊伍等發生重要變化的,應及時向省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省質檢中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撤銷省質檢中心名稱:
(一)出現嚴重質量工作問題或存在嚴重影響其檢驗檢測活動公正性的行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和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且查證屬實的;
(二)省質檢中心領域相應檢驗檢測資質被依法注銷、撤銷或吊銷的;
(三)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四)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等工作任務時多次出現工作質量問題,且情節嚴重的;
(五)被公共媒體曝光或有關部門通報,確系工作質量或服務問題,帶來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利用省質檢中心名義開展違法違規活動受到查處,被舉報并查證屬實,且情節嚴重的;
(七)發生重大實驗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八)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由于機構改革、資源配備不足、檢驗檢測范圍調整等原因導致省質檢中心無法正常運行,或省質檢中心主動申請注銷的,予以注銷省質檢中心名稱。
第二十四條 鼓勵省質檢中心積極參與國內外能力驗證、實驗室比對等各種技術交流活動,持續提升技術能力水平。鼓勵省質檢中心積極參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工作,跟蹤、監測行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鼓勵省質檢中心加強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突破一批基礎性、公益性和產業共性技術瓶頸。
第二十五條 鼓勵省質檢中心積極申請國際、國家或行業權威機構對其檢驗檢測能力的認可。
第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管系統外單位申報省質檢中心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局負責解釋。《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產品質量檢驗站(中心)管理辦法》(魯質監科認發〔2018〕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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